赞《江苏省
电力保护条例》护
电力设施之妙
唐建军江苏大丰供电公司
近读即将实施的《江苏省
电力保护条例》,感觉该条例有两条尤其值得为之叫好:一条是出售与收购废旧
电力设施器材者必须实行"实名制",收购单位到当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建立收购台账,如实登记出售人的单位名称;另一条是收购单位未进行登记或者登记内容不完整的,以及发现有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不报告的,公安机关将处以两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这两条法规不失为切断
电力设施盗窃销赃渠道,打击
电力设施盗窃犯罪的有效法律手段。
目前,各地
电力设施盗窃案件时有发生,给人民群众和供电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严重影响了社会安全稳定,人们对此深恶痛绝。从过去公安机关侦破的
电力设施犯罪案件来看,一些违法分子为了一点蝇头小利,钻出售与收购废旧
电力设施器材过程中存在的法律空子,肆无忌惮地干起
电力设施盗窃勾当,给和谐社会造成很大的危害。公安机关在立案侦查的过程中,往往为了调查取证和追回犯罪分子销售的赃物,不得不耗费大量的警力、物力。《江苏省
电力保护条例》明确使用"实名制"才能出售与收购废旧
电力设施器材的规定,填补了我国合法出售与收购废旧
电力设施器材的法律空白,操作非常方便,堵住了犯罪分子的销赃渠道,不给犯罪分子留有任何空隙和可乘之机,可以更好地打击和震慑
电力设施盗窃犯罪。
在为江苏省实施首部综合性
电力法规叫好的同时,奉劝一些收购废旧
电力设施器材的单位和个人,遵纪守法,依法经营,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破案。如此,才能形成打击
电力设施盗窃销赃犯罪的合力,真正起到保护
电力设施的作用,为营造和谐社会尽到自己应尽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