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月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对四川西昌
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送达了有关《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国证监会认定:截至2005年6月30日,公司有7笔重大对外担保合同一直未披露,担保金额73400万元;有7笔重大对外担保未进行及时披露,担保金额78705万元;公司的2003年半年度报告、2003年年度报告、2004年半年度报告、2004年年度报告中分别有13笔、18笔、19笔、24笔担保未披露,担保金额分别为28300万元、69800万元、60000万元、114805万元。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构成了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条款规定的未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及所披露的信息有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对于前述违法行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张良宾和时任董事长张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两人已经另案处理。
根据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如下:对公司处以40万元的罚款;对时任董事冯德荣、李众江、郝江波、谭启、罗俊、王成珍分别给予警告,并各处5万元的罚款;对时任董事祝剑秋、谢飞、庞小锋分别给予警告,并各处3万元的罚款;对时任董事王波、杨承斌及时任董事会秘书张光华分别给予警告。
公司上述违规行为发生在前任实际控制人控制的第四届董事会履职期间,前任实际控制人目前已经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