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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其道:遵循规律开发农村水电资源

2008-06-30 13:34来源:中国电力新闻网关键词:农村水电水电资源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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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农村水电规律性认知与机构、职能及能力建设
                    (上)
      李其道

      (一)当前的困惑和反映出的问题
  1.在有权部门中出现了一些贬低小水电的声音。
  2.在社会舆论中某些专家(包括水利部门某些同志从所谓水利主业考虑),认为水利系统管理水能、水电不属必然职责,管也可,不管也不影响水利事业。
  3.在全国水利系统水电(农电、地电)部门中,普遍认为水能必须管。至于水电,一种声音是要管水利系统水电和农村水电(小水电、中小水电),但重点要放在上万千瓦以上水电的身上;一种声音是大小水电都要管,但着重管电源,对于电网则可管可不管,最好不管,管起来,大小电网矛盾多,自觅烦恼、自寻麻烦、自找苦吃,这种声音较强;还有一种声音是电源电网都要管,这应是主体(包括全国农村水电行业最高主管机关)的声音,但在一些省份这种声音似乎并不强,而声音强的省份在如何处理好行业、产业、企业的关系上,与能源主管部门、经济综合部门、地方政府的关系上,大小电网之间的关系上,以及如何明确服务宗旨与发展途径上,想法、做法、践行不尽一样,因而在“机构、职能及能力”的建设上,认识、举措不尽相同。

  4.不少地方电力企业(水电企业、农村水电企业),甚至一些乡村小水电企业,与水利部门之间的关系,日渐淡化。特别反映在深化改革上,认为省级水利部门组建的水电集团公司采取的政策举措并不比大电网好到哪里去,依然不能正确对待和妥善处理好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处理好省、市、县公司之间的权益关系,人家是大垄断,你是小垄断,你既无强有力的资产资金支撑又无调剂余缺的能力保障,与其同你产权重组,不如由人家上划、代管、控股股改……,更产生与水利部门脱离、区隔的现象。而省级水电集团公司本身为发展壮大自己,总想学习大电网“垂直一体化”的管理办法和措施,依托强势部门走所谓的水电集团(或地方电力)的“强势”之路,因而与水利部门的关系也逐渐淡化。
  就农村水电行业主管机关(包括部、省)来讲,亟需针对针当前的困惑和所反映出来的问题,分析沿革、现状和走势,遵循规律,在法律法规政策的指导下,通过实践总结、提升、规范,加强机构、职能及能力建设,以保障农村水电事业不走弯路,使这项建国近60年来成就的人民需要的特别是广大老少山边穷地区人民需要的伟大事业得以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以上所述反映出的问题,涉及历史沿革,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水能与水电,农村水电定性定位,资源、作用、规律,问题、宗旨、途径,机构职能能力建设等等。

  (二)历史沿革
      新中国成立初期,国民经济刚刚恢复,党和政府就重视农村水电的发展。1953年在水利部设置了农村水电的专管机构。此后水利、电力几合几分,但农村水电及电气化事业始终由水利部门实施管理。上个世纪60年代以来,从中央到县均建立了各级政府领导下的水利职能部门和负责水电建设与管理的机构,并拥有相应的专业科技、建设与管理力量,形成了完整的水利系统水电勘测、规划、设计、建设与管理体系。
这既是历史史实,也是水利事业改革发展的内在要求。

      (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1.《水法》、《电力法》、《可再生能源法》和《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
       ——国家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国家帮助和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发展电力事业;国家提倡农村开发水能资源,建设中、小型水电站,促进农村电气化;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国家财政设立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村地区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提供财政支持;电网企业应当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并为可再生能源发电提供上网服务;国家扶持在电网未覆盖的地区建设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为当地生产和生活提供电力服务; 
      ——电力体制改革要打破垄断,引入竞争,要实行“厂网分开、竞价上网”,“主辅分开、消除关联关系”,“输配分开、竞争供电”,建立公平竞争、开放有序、健康发展的社会主义电力市场体系。

  2.《可再生能源法》确立了水能作为独立能源的法律地位。促进了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水资源包含统一管理水能资源的实施。
  3.2007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征求意见稿)提出: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能源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能源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能源管理工作,同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能源管理工作。
  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三农”工作的文件(中发[2002]2号、[2003]3号和中发[2004]、[2005]、[2006]、[2007]、[2008]1号):
  ——把农村水电列为“周期短,见效快,覆盖千家万户,促进农民增收效果更显著”应予重点支持的农村中小型基础设施和“六小工程”,要求“扩大投资规模,充实建设内容”;要求“启动‘小水电代燃料’试点,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实现有效维护和运营”。
  ……
  ——2007年中发[2007]1号文件要求:“加快发展农村清洁能源。加强农村水能资源开发规划和管理,扩大小水电代燃料工程实施范围和规模,加大对贫困地区农村水电开发的投入和信贷支持。继续推进农村电网改造和建设,落实城乡同网同价政策,加快户户通电工程建设”;
  ——2008年中发[2008]1号文件要求:“加强农村水能资源规划和管理,推进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扩大小水电代燃料建设规模。继续实施农村电网改造。”

  5.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国务院决定在农村水电资源丰富的地区,建设中国特色农村电气化。分别以国发[1983]190号、国发[1991]17号、国办通[1996]2号文件部署“七五”、“八五”、“九五”分三批建设农村水电初级电气化县,由水利部会同国家计委组织实施,要求实行“自建、自管、自用”方针和“小水电要有自己的供电区”、“谁建、谁有、谁管、谁受益”、“以电养电”以及税制改革后的“6增值税率”等一系列政策。
  6.进入新世纪,国务院决定在农村水电初级电气县的基础上从“十五”开始建设提高水平的水电农村电气化县。仍由水利部会同国家计委(发改委)组织实施,水利部以水电[2001]468号文发出通知,要求继续实行行之有效的上述方针政策,同时强调“小水电资源和水能资源是水资源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切实加强小水电资源和水能资源的统一管理。
      SL30-2003《水电农村电气化标准》提出:“农村水电是指主要由地方组织建设和管理的中小水电站及其电网。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农村水电有效行使行业管理职能。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农村水电管理机构健全、职责明确、工作到位;应完成农村水能资源规划,建立水能资源开发许可、有偿使用和市场交易制度。农村水电设计市场、设备市场、建设市场应规范、透明、公开,监督管理有力……。”

       7.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2003]15号文件指出:“关于启动小水电代燃料试点,由水利部牵头,会同国家发改委、西部开发办提出意见并抓紧组织实施。”
      8.2006年6月5日温家宝总理批示:小水电开发应该与农民利益、地方发展、环境保护、生态建设结合起来,走科学、有序、可持续发展的道路。请水利部牵头,会同发改委、农业部、能源办研究提出意见。

      (四)水能与水电
       水资源包含水量、水能、水质、水域四个方面,本质内容为水量和水能。水量是水流的集结,有水流就有落差,“水能”是单位时间内水流集结密度与落差的乘积,是水量作功的结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资源统一管理,必然负责对水能资源的统一管理。“水能”是一次能源,“水电”是二次能源,“水电”是“水能”的产品,既有内在联系,又属两个不同的工作范畴。就水行政主管部门而言,对于开发“水能”,无论大、中、小、微,不论投入是国有资本、集体资本或非公有资本,都要对其依法行政和实施行业监管;对于“水电”,则只对农村水电和水利系统水电,依法行政和实施行业监管。

       关于农村水电规律性认知与机构、职能及能力建设
                   (中)
       李其道

       (五)农村水电定性定位
  《水电农村电气化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批准与发布,于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1总则”1.0.2条文说明规定:“农村水电是指主要由地方组织建设和管理的中小水电站及其电网。”
  从定性上讲,农村水电指的是中小水电可再生清洁能源、绿色能源,不是指的常规煤电等能源。
  从含义上讲,农村水电不仅指电源,而且指与其配套的电网,是中小水电电源电网的统称。
  从定位上讲,凡主要由地方组织建设和管理的中小水电站及其电网,不论投入是国有资本、集体资本或非公有资本,只要坚持为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方向,主要为农村与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电力,即为农村水电。包括通过与地方签订协议,由民营资本异地开发中小水电借网向本地区农村与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电力,坚持为“三农”服务的方向,也为农村水电。

  农村水电现时期主要是指5万千瓦及以下的小水电。当前我国小水电包含“并网小水电”、“离网小水电”和微型小水电等形式。而并网小水电又包括发供一体小水电和只发不供小水电两种体制形式。前者是农村水电的主体,供需直接见面,既有电源,又有电网,并与主网进行电能交换交易,余电上主网,不足从主网购入,属于独立配电实体范畴。离网小水电必然是发供一体的体制形式。
  这里对“贬低小水电”提出质疑。小水电大多是迳流式开发,没有大量水体集中和移民,具有分散布点、就地开发、联片成网、就近供电、价格低廉、绿色环保的特性,结合实施电气化、代燃料、户户通、新农村工程建设,对于改善农村能源结构,增加农村能源供应,普及农村用电,解决农民燃料,加强节能减排,促进农业增效、农村发展、农民增收,促进实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小水电是世界公认的清洁可再生绿色能源,是联合国扶贫开发千年计划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中国小水电得到国际社会的高度评价。

  1998年政府机构改革,撤销了水利部水电及农村电气化司,划出了水电建设管理职能,以后各省(区、市)也划出了水利部门水电建设管理职能,一些市、县撤销了水利部门水电管理机构,个别县甚至撤销了水利局,从上到下取消了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能资源开发和农村水电建的监管职能。正是在这样的情况下,不少地方出现了小水电无序开发的问题,带来破坏生态环境、影响河流健康生命和发生重大事故等后果。水利部恢复成立农村水电及电气化发展局(部直属事业单位)后,2003年水利部主动部署全国水利系统全面开展清查无规划、无审查、无监管、无验收的“四无”水电站的工作,认真进行排查、整顿、治理;2006年,水利部进一步发出《关于制止无序开发进一步清除“四无”水电站的意见》、《关于印发〈农村水电站安全管理分类及年检办法〉的通知》、《关于加强农村水电建设管理的意见》和《农村水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008年,水利部进一步部署全国水利系统开展对违规水电站的清查整改工作。以上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
  综上所述,一要分清楚“小水电无序开发”为什么会产生,相关部门中谁承担监管责任。如果依据“三定”方案明确规定的职责,那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毫无关系的,即使是水利部恢复成立了农村水电及电气化发展局,水电建设管理职能也并没划回来。2003年以来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开展的对“四无”水电站以及违规水电站的清查整改工作,是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和遵循“治水办电相结合”的内在规律,主动自觉地去做的。如果要打板子,是打不到水行政主管部门身上的。打谁呢、问责谁呢?大概只能是将水电建设管理职能“张冠李戴”于自己头上的部门,以及有“行政垄断嫌疑”的越位部门吧?!

  二要严格把“小水电无序开发”和小水电本身区分开来。不能把开发中、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说成是小水电本身的问题。不应该混淆是非把贬低的矛头指向小水电。开发中、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是完全可以解决的,而这解决表明了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职责,特是划回水电建设管理职能让其名正言顺的更为有效地履行职责的重要性与必要性。不容许“把水电妖魔化”,同样不容许“把小水电妖魔化”。

      (六)小水电资源
  我国5万千瓦及以下的农村水电资源即小水电资源,经济可开发量为1.28亿千瓦,目前尚未开发的小水电资源还有7000多万千瓦,年发电量2500亿千瓦时以上。小水电资源是我国贫困山区除土地、山林之外,农村集体和农民最易于开发利用,变资源优势为经济优势和生态优势,促进和保障农业增效、农村发展、农民增收的最珍贵的稀有资源。其区位分布与我国相对贫困人口区位分布基本一致。全国相对贫困人口大头在西部地区,这里小水电资源经济可开发量占全国总量的70,开发率仅为15。全国592个国家扶贫重点县中,有420个县小水电资源丰富,占重点县总数的71。

      (七)农村水电作用
  现今我国能源以煤碳和水能为主,能源探明总储量构成是:原煤85.1,水能11.9;能源剩余可采总储量构成是:原煤51.4,水能44.6。现今农村能源开发利用,体现在动力上,几乎全部为农村水电。现全国农村水电装机5500万千瓦,年发电量1600亿千瓦时以上,装机占全国整个水电的近38,发电量占全国整个可再生绿色能源发电量的99。全国1/2国土、1/3县、1/4人口靠农村水电提供电源。四川以农村水电为主体的地方电力发电装机900万千瓦,年发电量328亿千瓦时,其中水电装机850余万千瓦,年发电量310亿千瓦时。在四川电力格局中,地方电力在面上占70以上,在量上占30。
  在2008年冰雪灾害和特大地震灾害中,小水电在抗灾救灾中都发挥了独撑一片天的作用。在5.12四川特大地震灾害中,汶川下庄电厂及时修复供县城救灾用电;雅安市受灾县第一时间恢复供电;茂县、九寨沟、卧龙都较早地恢复了供电;与汶川震中一山之隔的彭州市龙门山大山深处靠小水电起家的西部第一村——宝山村,及时抢修未被全毁的3座小水电(17座小水电被毁14座,剩下3座)和外购邻乡小水电电力供本村、邻村和龙门山场镇用电。截至目前,原由小水电供电的96个受灾严重停止供电的乡镇已全部恢复供电。边远山区点多面广用电分散的负荷,本身也不可能靠大电网长距离输送供电。不可替代的小水电,为这些地区灾害救援和灾后重建提供了重要的电力支撑与服务。

      (八)规律性认知
      1.两条腿走路。我国幅员辽阔,自然、经济条件差别大,城市、县镇、农村用电点多、面广、分散,要求不同,而农村水能资源遍布全国各地,特别是贫困山区和老少边穷地区农村水能资源丰富。客观实际决定我们在积极发展国家电力的同时,必须大力发展以农村水电为主体的地方电力,以适应和满足不同地域、不同层面、不同特点的用电需求。
  2.地方电力姓水名电为农。农村水电源于农村,源于消除贫困,是贫困地区农民群众的一大创举。是由我国的自然地理环境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社会经济条件造就的,是由我国的国情和中西部地区和东部山区各有关省(区、市)的省(区、市)情决定的。是改革的产物。治水办电相结合,发展农村水电,普及农村用电,建设中国特色农村电气化(含代燃料、新农村工程建设等),受到历代党和国家领导人的高度重视和亲切关怀,得到地方政府和人民群众的热烈拥护和坚决支持。历史和实践表明,以农村水电为主体的地方力始终姓水名电为农。

  3.自建、自管、自用的“三自”方针。
  ——邓小平同志充分肯定的“三自方针”,其精神实质就是坚持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就是坚持“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防止、反对上划、平调,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调动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发展农村水电的积极性;就是坚持农村水电电源与电网同步建设,电力建设与负荷建设协调发展,直接面向农村电力市场,以服务“三农”为宗旨,以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相统一为目标,为贫困山区和老少边穷地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电力支撑和服务,为这些地区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三自”方针中的“自建”,还包含农村水电国有产权获得的利润不纳入地方财政收入,实行“以电养电”。而实行“以电养电”政策,就是实行股份制办电,按股分红,国家、地方国有股份分得的红利作为“以电养电”资金,继续用于农村水电及电气化建设,建立投入产出良性循环、滚动发展的机制。
  ——26年前我国农村水电及电气化建设就普遍实行“三自”方针和“以电养电”政策,表明它早就突破了计划经济传统模式,率先跨入了市场经济的范畴。它适应解放和发展农村社会生产力与电力生产力的要求,适合资金来源多渠道、投资主体多元化、公有制实现形式多样性的举办运营特点和实际。

  4.电力生产力和电力生产关系(涉及中央与地方,主管与分管,培育多市场主体等等)。
  ——在社会生产力还不发达的现阶段,发展电力生产力的多层次、多模式,决定电力生产关系的多层次、多模式。中央、地方办电,必然带来中央、地方管电;综合部门、相关部门涉电,必然带来主管与分管和统一管理下的分工协作。电网是技术设施,属于生产力范畴;企业是市场主体,属于生产关系范畴。全国全省可以是一个电网(联合电网),但不可能是也不应该是一个企业。推进全国全省联网,不是也不应是推行输配一体的“一省一公司”。
  ——在积极推进全省全国联网的同时,分布式供电的农村水电实行地方办电与管电、管网的结合,建立和完善发供一体的地方独立配电公司,参与培育和完善多市场主体的电力市场体系,符合电力体制改革的方向,符合国际社会联合电网分散分布式供电的能源战略发展方向。
  5.大小电网并举共存、和谐协调发展,反映了电力工业发展的客观规律。
在全国电力工业格局中,1/2国土、1/3县、1/4人口靠农村水电提供电源;农村水电装机占全国整个水电装机的近38,年发电量占全国整个可再生绿色能源年发电量的99。四川在全省电力工业格局中,以农村水电为主体的地方电力的供电面占60-70以上(60以上的县、70以上的乡镇),装机和年发电量均占30左右。农村水电的主体体制形式体现了“电源是基础,电网是关键,服务‘三农’是宗旨,与主网联网运行,供需直接见面”的基本特征。大小电网并举共存、和谐协调发展,反映了电力工业发展的客观规律。历史和实践表明,以农村水电为主体的地方电力是电力工业不可替代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水利事业不可分割的重要内容,对于贫困山区和老少边穷地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发挥了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6.农村水电具有准市场竞争性。
  ——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农村水电,是农村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六小”工程,是基础性、扶贫性、公益性、生态性与经营性相结合的工程,具有准市场竞争性。
  ——农村水电的社会公益与生态服务性,决定它不完全受建立在竞争基础上的市场规则的约束,不允许以盈利为唯一目标,而不要社会公益、生态服务目标,要求国家直接配置调节部分资源,发挥国有资本的主导作用(特别是西部地区需要如此)或引导作用;但它同时也具有经营性,要求在国家的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同时重视用“看得见的手”补充“看不见的手”,不陷入“泛市场化”
  7.农村水电资产监管须国资部门与水行政主管部门相结合。
  ——农村水电资产包括实物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两个方面。国资部门须管资(实物性)、管人、管事(保值增值…),水行政主管部门也须管资(资源性)、管人、管事(安全完整…),两者相结合是客观形势发展的需要和农村水电改革发展的内在要求。一般讲来,相关国有独资、控股企业高层经管人员,应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再由国资部门任命或审批推荐。
  ——《水电农村电气化标准》“2基本条件”2.0.7条文规定:“经政府授权,确立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国有水利水电资产出资人代表职责。”应得到执行。

       关于农村水电规律性认知与机构、职能及能力建设
               (下)
         李其道

      (九)存在的主要问题
  1.缺资金。有社会、民营资本投入农村水电,不等于发展农村水电不缺国有资本,不需国家投资。目前全国特别是贫困山区和老少边穷地区大量缺少的是直接扶持“三农”的国有资本,大量需要的是实现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国家投资。发生冰雪灾害和特大地震灾害后,农村水电电源电网(包括严重受损的民营企业在内)恢复重建更急需国有资本、国家资金投入支持。
  2.建设监管缺位并在配置资源上有失误。由于监管缺位越位实际不到位,缺乏有效调控、缺乏财政必要支持和未充分考虑农村水电仅具有准市场竞争性,而把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按“泛市场化”运作,导致:
  ——只要市场上有人投资农村水电,就让它进入市场,放弃市场监管和导向、协调;
  ——不少地方强势资本、私人资本开发农民身边的农村水能资源,直接剥夺农村集体和农民的权益,不仅无偿占用农村水能资源,而且对占用农村土地也大多采取一次性廉价补偿的做法,农村集体和农民不仅无钱无资源自己办电和参与办电,并使农民受到失地失业严重威胁;
  ——建成的水电站大多只发不供,单纯进行商品电输出,当地用电不多,直接惠及“三农”不多,不仅未能“以工哺农、以城带乡”,反而继续“以农哺工,以乡养城”,加大城乡差距,扩大社会不公,影响稳定、和谐;
  ——不少地方出现“四无”水电站,不按规划建设发展,无序开发,浪费资源,破坏环境,危及河流健康生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大量的农村水电企业非国有与非集体化;
  ——不少地方,对于中央把农村水电作为“农民增收效果更显著”的重要途径,难以形成;要求“增加投资规模,充实建设内容,扩大实施范围”的扶持政策,难以落实;促进和保障农民增收的目标,难以实现。

  3.严重影响农村水电科学、有序、可持续发展的体制性障碍依然存在。
  ——大电网企业输配一体的垄断体制尚未打破,垄断买电卖电经营机制仍在发挥强势作用,主辅不分仍在不断发生关联交易。
  ——大电网仍在不少地方强势推行上划、代管、控股股改、贱价收购农村水电电网及其资产,不断扩大和营造输配一体的行业垄断和“一省一公司”的区域垄断,打压农村水电(小水电、地方电力)。
  ——把输电网与配电网混同起来,强制要求发供一体的农村水电配电网企业也要厂网(发供)分开;把农村水电只视作电源;至今在政策上不明确直接购电既指大用户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也包含大用户(片区用户)向发供一体的农村水电配电网企业直接购电;至今容不得乡村小水电既有电站又有供区。
  ——全国800余个农村水电自供自管县现只剩下240余个,而保留供电区的乡村小水电则少得可怜。全国农村水电除自发自供外,70以上的供电量以不到0.25元/千瓦时的上网电价卖给大电网,当地城乡却以超过0.5元/千瓦时的价格从大电网买回,一年价差高达200—300亿元。
  ——如段应碧同志2006年6月1日给温家宝总理报告所说:“一是与当地农民的利益脱节。农民不能从小水电开发中得到直接的好处,既不能分享经济收益,又用不上廉价电。二是与生态保护和建设脱节。除了有的地方小水电开发无序破坏生态环境外,主要是当地农民因为用不起电,生活燃料仍然靠烧柴,生态很难改善。三是留下了影响稳定的长期隐患

  (十)宗旨
  1.指导思想。坚持为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方向,统筹农村水电与经济建设、江河治理、扶贫开发、生态建设等四个方面的结合,树立“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以发展为主题,以改革和科技进步为动力,以水能资源统一管理为基础,以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相统一为目标,强化和有效实施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农村水电的行业管理,为贫困山区和老少边穷地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电能支撑和服务,为这些地区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不断作出新贡献。
  2.“两面向、三服务、一促进”:面向农村、县镇,为农村经济社会、县域经济社会和保护与改善生态环境服务,促进中国特色农村电气化发展(含户户通、代燃料、社会主义新农村工程建设)。

      (十一)途径
  1.硬件建设。
  ——农村水电及电气化、代燃料、户户通、增收解困工程建设。
  ——发挥农村水电引擎作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工程建设。
  ——继续推进农村电网与县城电网建设改造。
  ——农村水电电源电网现代化建设。

  2.软件建设。
  ——加强水能资源统一管理。确保规划有效执行,资源合理利用,开发有序进行,生态环境有效保护,从源头上确保资源开发工程质量和公共安全。①加强水能资源管理的基础工作。②实行水能资源开发许可、使用权有偿出让制度,建立保护河流健康生命的反哺机制和促进当地农业增效、农村发展、农民增收的反哺机制。③实施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同意书制度。
  ——深化电力体制改革。①在政府的主导下,大力推进国家电网企业尽快实施主辅分离、及早实施输配分开改革,保护和促进大小电网并举共存、和谐协调发展。②积极实施农村水电资产战略性重组,以人为本,正确对待和妥善处理省、市、县级各相关方面,以及政府、行业、产业、企业、职工之间的关系,完善分散开发、就地供电、就近消纳、联网运行的地方独立配电公司的体制与机制。
  ——推进行业、产业和企业综合改革。推进以行业为主导、以产业为基础、以企业为主体的的综合改革,一有利于政府机构改革,明确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时行使水利水电国有“资源性”资产监管职责,加强农村水电及其资源的机构、职能和能力建设;二有利于实行产业改革,改主要以行政隶属关系为纽带的产业行政管理方式与机制为主要以产权为纽带的产业管理方式与机制;三是有利于企业改革,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深化改革、强化管理、可持续发展,积极参加电力体制配电端的改革。

  ——加强水行主管部门行业管理,搞好省级水电集团建设。以四川为例,它有新老两个集团,在行业管理与协作配合下应有明确分工(发生5.12特大地震灾害后,作为下属成员企业灾后重建的责任主体,更应有明确分工)。①新集团(投资经营集团公司)应是省级水利地电110千伏及以下配电网“资产经营”公司,应是受损农村水电电网灾后重建责任主体。要妥善处理好省、市(州)、县企业间的权益关系,不能比照大电网的做法,走“省公司对电业局、电业局对供电局”垂直一体化的经管路子。集团公司是母子体系,含有两级或多级法人。输配分开后,全省配电公司会保持众多个(原则上以县为单元),而不同产权的配电网资产经营公司则会有少数几个。不能把配电网“资产经营公司”和“配电公司”等同起来,那是做不到也不符合电力体制改革方向的。②老集团(水电产业集团公司)应是省级水利地电发电“资产经营”公司,应是受损农村水电电源灾后重建责任主体。下步发展趋势,可逐步走向独资、合资以及采取混合所有制的形式(含当地农村集体、农民股权)兴办与收购一部分水电厂(站),而形成为省级水利地电发电集团公司。
  ——设立国家资源股和国家投入股,建立股权收益补助农村集体与农民的机制。农村水能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以资源使用权对开发农村水电进行投入,设立国家资源股,享有农村水电股权。同时,国家采取多种形式增加对开发农村水电的投入,设立国家投入股,享有农村水电股权。国家资源股和国家投入股股权属于国家所有,受益权主要归农民。股权收益主要用于补助贫困乡村、贫困农户增加农村集体与农民收入;另一部分用于资源维护保养与生态修复建设。

  ——积极推广四川彭州宝山村、福建永春美岭村等新农村的经验,大力支持和帮助农村集体与农民开发农村水电。根据当前实际,大力支持和帮助农村集体与农民投资投劳投料开发农村水电;允许农村集体与农民以被占用的土地、山林补偿入股开发农村水电;实行农村集体与农民以未来农村水电企业收益为抵押担保,以企业法人为对象进行贷款,用承贷资金作为资本投入开发农村水电。
  ——积极推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混合所有制办电管电。调动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开发经营农村水电的积极性,推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混合所有制。农村水电电网和骨干电源建设经管应实行国有资本控股。灾后重建的民营农村水电电网企业,通过国家资金投入扶助,应促进改制为国有资本控股的股份制企业。
  ——积极推行农村水电管理现代化。这是农村水电电源电网现代化硬件建设的配套软件建设。要严格执行农村水电定岗定员标准,全面推行农村水电思想、组织、队伍、方法、手段现代化,既要实行无人值班、少人值守,又要实施创业再就业、转岗不下岗、分流不失业。
  ——加强农村水电抗灾救灾(含洪灾)的安全措施建设。①建立抗灾救灾预警系统;②制定发生严重故障时电网解列、“黑启动”、孤立运行、应急电源、应急通信调度等预案;③加强抢险物资器材购置管理。

      (十二)机构、职能及能力建设
      1.在撤销水利部水电及农村电气化司后,国务院领导批准同意水利部成立农村水电及电气化发展局,对推进农村水电及电气化事业发展,起到了决定性作用。
      1999年6月,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三定方案”和国务院国发[1999]2号文件赋予水利部的职责,经国务院领导温家宝批准,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中编办字[1999]73号文件批复水利部成立农村水电及电气化发展局(部直属事业单位)。水利部农村水电及电气化发展局行使以下职能:①指导水利行业的水电管理;②组织协调农村水电及电气化工作;③组织实施水利行业农电体制改革、农网建设改造和城乡同网同价等工作;④对大中型水电站建设选址、库容规划提出意见,组织指导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管,统一调控和调度全国水利、水电设施的水量;⑤承办交办的其他事项。
      进入新世纪,中编办进一步明确了水利部农村水电及电气化发展局的行政职能;人事部重新将该局纳入公务员制度管理;财政部将该局工资纳入国家机关统发;水利部落实《可再生能源法》重新制定了农村水电及电气化发展局的“三定”方案,规定了10项行政职能,新增了水能资源管理职能,充实了农村水电建设管理职能。同时为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实际健全机构,创新机制,加强水能资源统一管理,加强农村水电及电气化的建设与管理,加强水利系统水电的建设与管理,加强农村水电电网的建设改造与管理提供了依据和篮本。

  2.围绕新一轮“三定”方案,对总体上加强机构、职能及能力建设的建议:
  依据农村水电是农村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六小工程”的属性及特点和中央提出的政府职能转变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十六字”要求,对于农村水电工作应该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切实履行政府职责和有效行使“水能开发与利用、水利系统水电建设与管理和农村水电建设与管理”的行业管理职能。
  落实到水行政主管部门农村水电管理机构----
  一是代表主管部门,依法行政;
  二是代表主管部门,实施水能资源统一管理和开发利用许可制度;
  三是代表主管部门配合经济综合部门,并在能源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实施职责范围内的普遍监督管理和安全许可制度;
  四是代表主管部门配合国资部门,建立和完善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实施水利水电国有资源性资产监管,保障安全完整;
  五是通过法规政策、规划计划、指导协调服务实施行业管理;
  六是通过建立和完善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实行改革、改造与管理相结合,组织指导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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