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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火电厂大气污染排放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正文

2011-04-13 18:35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关键词:环保部污染排放标准电力环保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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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 火力发电锅炉及燃气轮机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单位:mg/m3(烟气黑度除外)

4.4 在现有火力发电锅炉及燃气轮机组运行、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及其后的运行过程中,负责监管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周围居住、教学、医疗等用途的敏感区域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建设项目的具体监控范围为环境影响评价确定的周围敏感区域;未进行过环境影响评价的现有火力发电企业,监控范围由负责监管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企业排污的特点和规律及当地的自然、气象条件等因素,参照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确定。地方政府应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确保环境状况符合环境质量标准要求。

5 污染物监测要求

5.1 污染物监测要求

5.1.1 对企业排放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该设施后监控。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须设置规范的永久性测试孔、采样平台和排污口标志。

5.1.2 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应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5.1.3 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通过验收并正常运行的,应按照HJ/T 75 和HJ/T 76 的要求,定期对自动监控设备进行比对监测。

5.1.4 对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采样方法、采样频次、采样时间和运行负荷等要求,按GB/T 16157 和HJ/T 397 的规定执行。

5.1.5 对火电厂大气污染物的监测,应按照HJ/T 373 的要求进行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5.1.6 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排污状况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5.1.7 对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的测定采用表 3 所列的方法标准。

表3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

5.2 大气污染物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折算方法

实测的火电厂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汞及其化合物排放浓度,必须执行 GB/T 16157 规定,按公式(1)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各类热能转化设施的基准氧含量按表4 的规定执行。

表4 基准氧含量

      (1)

式中:

ρ——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汞及其化合物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mg/m3;

ρ '—实测的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汞及其化合物排放浓度,mg/m3;

O'2 ——实测的氧含量,% ;

O'2 ——基准氧含量,%。

6 实施与监督

6.1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 使用高硫煤地区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6.3 在任何情况下,火力发电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环保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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