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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监会:民资办电时代或将来临

2012-06-12 10:48来源:经济观察报关键词:电监会民资办电林伯强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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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资办电时代将来临。

本报独家获悉,国家电监会正拟定一份有关民资进入电力行业的相关规定,内容不仅涉及民间资本进入火电、水电、核电和新能源等传统发电领域,还将允许民资进入一直处于国家自然垄断的电网环节。

知情人士告诉本报记者,电网对民资的开闸,不会像放开发电环节一样完全放开,将采取“部分开放”的形式,即只允许民资投资和运营。

据透露,该规定将在年内出台。

民资办电

进入今年以来,有关民间投资新36条细则出台的消息不绝于耳。

所谓“新36条”,是指2010年5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该意见共36条,为了与“非公经济36条”相区别,被简称为“新36条”。

由于新36条在颁布后,实施细则一直没有跟上,民资进入基础设施、市政工程和其他公共服务等自然垄断领域也就因故停滞不前。

6月5日,国家发改委新闻发言人对此进行了明确,称6月底前民间投资新36条的实施细则将全部出台,重点是放宽市场准入。

其实,对于能源领域,早有风声传出。4月底,本报记者从国家能源局获悉,能源局开始启动“能源领域鼓励引导民间投资发展实施细则”的编制,相关细则也将在6月底出台。

特别地,对于电力领域,能源局分别成立了火电、核电、电网行业工作小组,并召开了三次工作会议。

日前,本报记者再次独家获悉,国家电监会年内将出台一份有关民资进入电力行业的相关规定,内容不仅涉及民间资本进入火电、水电、核电和新能源等传统发电领域,还将对民资进入电网环节进行界定。

据知情人士透露,规定中对电网的投资开闸,不会像放开发电环节一样完全放开,而是采取“部分开放”的形式,即在保持电网自然垄断属性的基础上,只允许民间资本投资和运营。

而这,相对于新36条对民资进入电力建设领域的界定更加宽泛。按照新36条的界定,民间资本参与电力建设的范围仅限于发电领域。如参与风能、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产业建设,以独资、控股或参股形式参与水电站、火电站建设,参股建设核电站等。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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