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

搜索历史清空

  • 水处理
您的位置:电力水电水力发电政策正文

国务院起草《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全文)

2012-12-27 13:18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水电站大坝电力安全收藏点赞

投稿

我要投稿

据国务院法制办网站消息,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起草的《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3年1月27日。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修订送审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科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电力监管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以发电为主、总装机容量50MW及以上的水电站大坝(以下简称大坝)。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安全管理责任

第四条 大坝建设过程的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全文)安全管理,由水电站建设单位负责。

水电站建设单位负有下列与大坝运行安全相关的责任:

(一)保证大坝安全监测系统可靠运行和大坝运行维护设施同步建设投运;

(二)负责组织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和竣工安全鉴定以及鉴定意见的落实和整改;

(三)负责大坝蓄水初期的监测、检查、运行维护和信息报送;

(四)负责大坝工程档案资料管理,完整移交建设期档案。

第五条 主管单位对所属大坝运行安全负有下列责任:

(一)保障并监督大坝安全监测、检查、运行维护和防洪防汛等日常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组织开展大坝补强加固、更新改造和隐患治理工作;

(三)审核、批准大坝安全工作年度计划,保障、监督年度计划工作落实到位;

(四)完善本单位的大坝安全应急管理体系,建立与相关部门、地方政府的应急联动机制。

第六条 运行单位对运行大坝安全负有下列责任:

(一)遵守国家有关大坝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有关的技术标准。

(二)建立健全大坝安全岗位责任制、大坝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认真执行。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水电站查看更多>大坝查看更多>电力安全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