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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热余压发电项目会计核算及税收优惠政策应用分析

2013-07-11 15:38来源:淄博市国税局关键词:余热余压余热发电节能降耗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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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余热余压发电简介:

余热余压发电是指工业企业利用生产过程中多余的热能和压差转换为电能的技术。常见余热、余压发电项目有高温废气余热、冷却介质余热、废汽废水余热、高温产品和炉渣余热、化学反应余热、可燃废气废液和废料余热以及高压流体余压等七种,广泛存在于水泥厂,化工厂,冶金、煤矿,造纸厂,热电等工矿业生产过程中。余热余压发电项目符合国家节能降耗、保护生态环境的基本国策,属于国家大力支持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因此国家在税收上给予了一系列优惠措施。

本文分析以常见的水泥窑余热发电项目为例。

二、电网企业(电力输送部门)对余热发电电量的管理模式:

国家对于火力发电的大政策是节能降耗,关停小火电。严格起来说水泥窑余热发电也属于小火电,且发电机组容量小,效率低,能耗高,属于被关停对象,但由于水泥窑主要任务是为水泥生产主业提供烧成服务,其余热发电项目属额外开发的附加功能,属于资源综合利用,符合国家节能减排的政策,因此国家鼓励余热发电项目的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电网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节能发电调度管理的规定,安排清洁、高效和符合规定的热电联产、利用余热余压发电的机组以及其他符合资源综合利用规定的发电机组与电网并网运行,上网电价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可以看出,对于利用余热发电,国家政策的规定是首先允许并网,其次是鼓励上网,电价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余热发电运营中的理想模式是对符合条件的余热发电量国家定价全额购入,统筹调度使用;余热发电企业用电量市场价购买,收支两条线。

但是,实务中余热发电企业无法享受到规定的上网政策。原因一是各级地方发改委部门仍然牢守计划经济指标管理的模式,余热发电企业无法得到发电上网指标;二是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保守,考虑如果允许这类发电机组往电网送电,就很容易促使余热发电企业形成本末倒置的局面,造成燃料浪费和环境污染,有违余热发电的初衷。随规定余热发电发出的电力原则上只能服务于本企业主业生产,不得输送到电网去出售盈利。

这样实务中形成了余热发电企业发电量畸形的上网模式,就是签订一个固定格式的并网协议,发电企业所发电力采用并网而不上网的模式,原则上自产自用,超量没收,回流视同购入,发电量超过自身生产用电量向电网多输送电力不结算;发电量少于自身生产用电量,电网倒送电满足生产要购买;自产自用部分需另付并网的“过路费”(以设备租用费,线路占用费、调压费等名目收取)。

三、现阶段余热余压发电主要税收优惠政策

(一)增值税方面的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第三条第(一)项规定,利用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压生产的电力或热力,发电(热)原料中100%利用上述资源,则对销售该部分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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