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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青岛饮水源区排污可罚100万

2013-11-11 11:10来源:半岛网关键词:排污口私设暗管环保处理设备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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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市市区露天烧烤食品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处5万元罚款,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阻碍现场检查,聚众围攻执法人员的处10万元罚款,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违反规定设置排污口私设暗管,当事人当年内再犯的处100万元罚款……11月10日,记者了解到,省环保厅发布《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针对环保部门裁量基准公开征求居民意见。

饮水源区私设暗管最高罚100万

11月10日,记者从省环保厅了解到 ,日前,该部门正式公布了《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意见稿》分为水污染防治类、大气污染防治类、噪声污染防治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放射性污染防治类、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防治类、建设项目管理类、排污费征收管理类、环保专项资金管理类、清洁生产管理类、其他类共11个类别,详细制定了环保执法中,酌情决定对违法行为人是否处罚、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的权限标准。

其中,水污染成为不少市民关注的焦点。记者了解到,在水污染的行政处罚标准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设置排污口或私设暗管的,违法程度被划定为一般、严重、特别严重三个层次。在违法情节方面,私设暗管,当事人初犯,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处30万元罚款;违反规定设置排污口或私设暗管,经责令逾期不拆除的,处50万元罚款;违反规定设置排污口或私设暗管,当事人当年内再犯的,处100万元罚款。

除此之外,环保部门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还经常遇到不正常使用环保处理设备的。《意见稿》规定,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污染治理设施的,当事人初犯,且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1倍的罚款;屡纠屡犯,或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2.5倍的罚款;造成环境危害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3倍的罚款。

城市露天烧烤最高可罚5万

记者了解到 ,在环保部门的执法检查中,超标排放成为不少企业常犯的通病,《意见稿》在大气污染防治类中给出了明确的处罚裁量基准,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排污超标20%以内或烟气黑度(林格曼)1级,处3万元罚款;排污超标20%至50%以内或烟气黑度2级,处5万元罚款;严重的,排污超标50%至100%以内或烟气黑度3级,处8万元罚款;特别严重的,排污超标100%以上或烟气黑度3级以上,处10万元罚款。

除此之外,城市露天烧烤对环境的影响也成为《意见稿》关注的一大内容,处罚依据为《山东省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四十条。按照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分为四个等级:一般,当事人初犯,且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处500元罚款;较重,当事人当年内再犯的,处1万元罚款;严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造成环境危害的,处4万元罚款;特别严重,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处5万元罚款。

在建设项目管理类方面,未经过环评就开工建设的项目也成为环保部门处罚的重点,按照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处罚也分为四个等级。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已开工但未建成的,处5万元罚款;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已建成尚未投入生产的,处10万元罚款;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的,处15万元罚款;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并造成环境危害的,处20万元罚款。

在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方面,当事人初犯,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3万元罚款;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造成危害后果的,处8万元罚款;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阻碍现场检查、聚众围攻执法人员、逃匿或隐匿拒不接受检查或配合检查、隐匿或销毁环境违法证据,教唆他人阻碍现场检查的,处10万元罚款。

“酌情罚款标准”公开征求意见

据介绍,为进一步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提高山东省环保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有效预防执法腐败,省环保厅起草了《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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