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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将可吸入颗粒物浓度纳入约束性指标完不成年度任务将依法追责

2014-01-14 09:18来源:中国环境报关键词:大气污染颗粒物合同能源管理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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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近日审议通过并实施。

《细则》将可吸入颗粒物浓度纳入约束性指标,并提出了明确目标:到2017年,可吸入颗粒物浓度比2012年下降5%以上。

其中,厦门、莆田、南平市下降2%以上,福州、泉州、宁德市下降4%以上,漳州、三明市下降6%以上,龙岩市下降15%以上。力争再用5年或更长时间,使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优的天数比例明显提高。

《细则》要求,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以及干预、伪造监测数据和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监察机关要依纪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福建省规定,到2017年,除必要保留外,各设区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

《细则》要求,到2015年底,各设区城市至少20%的主城区不得通行非“绿标车”,各地渣土运输车辆2014年底前全部采取密闭措施。

《细则》规定,到2015年,规模以上企业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比2010年下降16%。到2017年,力争重点行业排污强度比2012年下降30%以上。

福建省要求,财政等部门要全面落实合同能源管理的财税优惠政策,完善绿色信贷和绿色证券政策,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和上市融资等。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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