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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邢台市出台《关于企业偷排污染物行为认定及处理的实施意见》

2014-04-18 11:15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周迎久 岳光关键词:偷排污染物治污设施环境违法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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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邢台市政府日前制定出台了《关于企业偷排污染物行为认定及处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将8种情形确定为偷排污染物行为,同时规定对偷排污染物、环境违法严重的企业,除依照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外,每发现偷排一次,直接从其账户划拨不少于100万元,作为限期改正保证金。

《实施意见》对偷排污染物行为的认定、处理及督察作了明确规定。在偷排污染物行为的认定上,共涉及三大类,第一类为企业无配套治污设施或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偷排的;第二类为企业擅自改变燃料、原辅材料或生产工艺造成偷排的;第三类为治污设施擅自闲置或不正常运行造成偷排的。

同时,邢台市还明确了治污设施擅自闲置或不正常运行造成偷排的8种违法情形,这8种违法行为包括:治污设施停止运行,污染物直接排放的;通过埋设暗管或者其他隐蔽排放等方式,将污染物不经处理直接排放的;非紧急情况下开启污染物处理设施应急排放阀门或通过烟道旁路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直接排放的;将污染物从治污设施的中间工序直接引出排放的;擅自改变处理工艺或违反操作规程,致使治污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造成污染物非正常排放的;治污设施出现故障,企业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恢复正常运行,且未向环保部门以书面形式报告,致使污染物直接排放的;违反污染物处理工艺,采用稀释手段排放污染物的;其他原因导致治污设施不能正常运行,且未向环保部门以书面形式报告,造成部分或全部污染物直接排放的。

《实施意见》明确,根据偷排污染物的具体环境违法行为,对违法企业给予以下处理:对偷排污染物环境违法行为严重的企业,依法采取长期关闭、拆除生产设施、停产整顿、暂扣营业执照等多种手段进行处理,成立联合调查组,分别由纪检、反贪、审计、国税、地税等部门组成,各部门根据不同工作职责进行调查处理;对偷排污染物污染严重,涉嫌污染环境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偷排污染物、环境违法严重的企业,除依照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外,每发现偷排一次,直接从其账户划拨不少于100万元,作为限期改正保证金;对偷排污染物企业严格实行“项目限批”,在其环境违法行为改正前,对其新上项目一律实行环保限批,同时将其环境违法信息登录中国人民银行绿色信贷系统黑名单,并把有关环境违法情况通报至相关部门;对偷排污染物企业在主流媒体上进行公开曝光。

为严厉打击企业偷排污染物环境违法行为,《实施意见》还规定采取措施对企业进行日常监督和检查,实行不定期检查,采取明察暗访等形式,每月检查不得少于1次;对拒绝或拖延执法人员进入厂区检查的,一律视为存在偷排污染物行为;除环保部门直接检查外,可采取与相关部门联合查、相关县(市)交叉查、聘请专家专项查等方式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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