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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上最严”环保法向环境污染“亮剑”

2014-05-04 15:06来源:科技日报关键词:环保法大气污染防治环保部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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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称为“史上最严”的新环保法已经表决通过,社会公众对这部新法的关注度空前高涨。4月28日、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邀请了法工委修法参与者、环保部专家、法学专家、企业和环保组织代表等解读新出台的环保法,力求对新内容做出更为准确的解释。

有望扭转地方政府不作为局面

环保部副部长潘岳曾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原环保法存在一个很重要的缺陷,就是政府责任落实不到位,导致“地方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的规定流于形式。

新法从多个方面强化政府责任。

环保部法规司副司长别涛介绍,新的环保法规定,“上级的环保部门可以对下级政府的环保工作进行专项的监督,发现问题不及时查处的,可以向任免机关和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这意味着,上级环保部门可以向任免机关或者中纪委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是一个专项的行政监察机制。

此外,新环保法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质量负责”。在第68条提出,有“对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等8种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按日计罚治理“违法成本低”痼疾

“违法成本低”是我国环保法律法规长期存在的痼疾。此次修订,把强化法律责任、加大处罚力度作为重点,增设按日计罚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新环保法中没有明确按日计罚的数额是多少,因为按日计罚是在原来环境保护单行法的基础上规定的,如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童卫东解释说,环保法修改后增加了一个起引导作用的规定,针对罚款的数额、幅度或标准,确定了几个要素:一是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成本;二是违法行为造成了直接损失和违法所得。将来单行法将根据这些因素来确定罚款数额,所以实际上新环保法是有标准的。如果说没有上限,是指这部法没有确定封顶线是多少,但是具体单行法要给出具体标准。

北京大学法学教授汪劲也特别指出,按日计罚并不是针对所有的企业,针对的实际上是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企业,所以这是一个保障性措施。

改善环境质量重在贯彻落实新法

近年来不时出现的大规模雾霾天气,让人们高度重视大气污染治理和防治问题,对新环保法也寄予很高的期望。

作为大气环境方面的专家,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副院长柴发合形容“新法的出台让人眼前一亮”:对于促进目前的大气污染防治,特别是贯彻《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都提供了非常好的法律基础。

他解释,根据新环保法,当地环境质量的任务落实到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同时建立了责任追究制度,提出了限期达标、按期达标的制度。此外,还有监测、规划、标准、总量控制、许可证制度等一系列有效的制度,可以保障把大气十条的实施从一个临时性的管五年的行动计划推上常态化、法制化轨道。

他告诉记者,正在修订过程中的《大气污染防治法》除了延续现在环保法中“按日计罚”、双罚制等制度之外,还要进一步提高处罚力度,同时也要把政府的责任和政府不作为的行为的处罚进一步具体化。

专家认为,环保法增加的诸多条款,如雾霾跨区域治理“统一标准”,“建立环境污染公共预警机制”等,以及对监测的规划管理等很多新的规定,都会使得大气污染治理见到效果。不过,中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协会秘书长毕海滨坦言,对这个事情要有客观的认识。“不可能靠一部法、一个人就能解决这个问题,可能还要一代人的努力才能解决好”。

潘岳也表示,新法从立法宗旨到监管措施,始终以如何改善环境质量为导向,但最终能否彻底改善环境质量,还要看新法能否贯彻落实。环保部门在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力时,也必须承担相应责任。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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