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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上最严”的新环保法在4月24日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以刚性的法律力量向污染宣战。这部四易其稿的《环境保护法》的每一次修改,都引发了公众的强烈关注。
这部新修订的环保法到底严在哪里?在立法宗旨、惩处环境犯罪、加强环境监管、提升公众环境责任意识等方面提出哪些新规?环境保护中的法律责任又有何变化?围绕这些问题,本报记者采访了多位参与立法的环境领域的专家学者。
理念严了环境保护要优先
新的环保法将推动建立基于环境承载能力的绿色发展模式,从立法宗旨到监管措施,始终以如何改善环境质量为导向
理念创新是新环保法最突出的亮点之一。近年来,我国提出的生态文明建设、可持续发展、保护优先等理念,均在新环保法中有了现实的落点。
在粗放发展的理念下,环境保护一度滞后甚至让位于经济发展,现在这种情况将得到彻底纠正。按照党的十八大提出的生态文明建设要放在突出地位的新理念,新环保法中进一步明确保护优先的原则,将有力推动建立基于环境承载能力的绿色发展模式。新环保法明确指出,“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新环保法突出了推动环境质量改善的导向,确保有法必依。”环保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别涛说,比如新环保法要求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实行环保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制定经济政策应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对未完成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实行环评限批,分阶段、有步骤地改善环境质量等。
现行环保法有一个严重的“缺陷”,就是侧重对企业的约束,而没有强调地方政府的环境责任。正是一些地方政府在环境保护中的不作为或者不恰当作为,造成了环境污染,甚至在有些地方成了为官一任、污染一方。现在,新环保法给地方政府念起了“紧箍咒”,地方政府既要对地方经济发展负责,也要对地方环境质量负责。
“法律明确了地方政府在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之间要寻找合理平衡点。”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童卫东说。对此,新环保法健全了问责机制。对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包庇环境违法行为等九种行为,新法规定对政府或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引咎辞职。
处罚严了 违法成本要提高
对环境违法行为按日计罚、上不封顶,这在现行环境行政法规体系中是一个创新性的行政处罚规则
环境违法成本低是造成当前环境污染形势严峻的重要原因之一。原环保法对此处罚明显偏软,很多时候企业罚款不过几万元,根本起不到震慑作用。在新环保法中,这一点得到了有效纠正,将按日计罚、上不封顶。
新环保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这一规定加大了环境违法成本,在现行环境行政法规体系中是一个创新性的行政处罚规则。”别涛说。
“环保法的修改特别注重运用经济政策和市场手段。”别涛说。对于“国家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法律规定,他解释道:“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主要对象是拥有较高环境污染风险的企业。下一步,环保部将继续会同中国保监会推进环境责任保险,在鉴别、筛选高风险企业的同时,逐步完善风险企业环境风险评估的规范、方法和指标,并推动地方环保部门、保监机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公司协同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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