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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税制改革路径何在?

2014-05-15 16:36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王政关键词:环境税碳排放低碳经济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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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新兴工业大国,环境问题和能源问题在我国日渐突出,实行低碳发展,保护生态环境是我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选择。

从政策层面来看,我国发展低碳经济相关的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保障体系并不完善,所需的财税扶持政策体系尚不健全。这将会极大地阻碍政府在经济结构调整中引导作用的发挥。因此,政府应自上而下建立并完善一整套有利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税收政策体系。

国内外环境税制现状对比

目前,我国保护环境的税制建设还较为落后。在政策制定方面,我国还没有绿色环保的意识,现行税制体系中还没有专门的环境税种。现有税制的绿色化、环保化程度较低,不能非常有效地起到环境保护的正效应。

目前的税制结构体系中与环境资源相关的税种有资源税、土地增值税、消费税、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车辆购置税、车船税、耕地占用税等,这些税种在增加政府收入方面确实发挥了很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税制整体绿化不够,未能起到引导社会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积极作用。进行税制的绿化改革势在必行。

而发达国家的环境税制已有上百年的历史,相对比较完善,特别是近年来为了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和能源紧张的形势,发达国家基本上都制定了以低碳为目标的新的经济发展模式,开始了向低碳经济转型的战略行动,并在税收政策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整。

以丹麦为例,丹麦政府在1991年开征碳税,按行业不同对交通事业、商住用电、轻工业、重工业分别设计了高低不同的碳税税率,其节能减排效果明显,从1990年~2005年的15年间,丹麦能源消耗总量基本保持稳定,但从能源消耗结构来看,煤和焦炭以及燃油等高二氧化碳排放的能源消耗比重逐步降低,天然气和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等低碳清洁能源的使用逐步增加,二氧化碳排放也呈逐年减少态势。

有数据为证,未实行碳税前的1990年,丹麦的能源工业碳排放量为5270万吨,2005年能源工业碳排放量为4940万吨,总量减少了340万吨,降幅为6.45%。1990年,电力生产二氧化碳的排放量每千瓦时为937克,2005年为517克,减少了420克,降幅为44.82%。可见碳税的征收对对丹麦能源结构的低碳调整产生了积极影响。

我国环境税收体系的构建思路

经济发展和资源环境之间的矛盾问题是中国经济高速发展所面临的不可回避的问题,因此环境税制的设计一定要能使税收制度从宏观上对生产方式产业结构,微观上对企业的生产或居民的消费行为产生积极影响,促使其选择低碳环保的生产和生活方式。

按照目前的中央、地方的分税体制,除个别地区以外,目前我国税收政策的制定需要由国家统一实施。笔者认为,我国的绿色税收设计的总体思路应为:中央政府首先从整体上制定统一税制,负责全国性和跨区域性的税收管理工作;在统一税制的前提下,赋予地方政府在某些地方税种上的自主权,并实行严格管理。地方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税法允许范围内特别是一些地方税种的实施中,制定一些配套税收政策以保证环境税制的顺利推行。也可以在一些地方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后再在全国推广。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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