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我要投稿
近年来,我国环境保护形势严峻,对大气、水体、土壤污染等进行管控的难度较大。由于大气污染所形成的雾霾已经对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威胁,成为关系民生的重大问题。尽管国家已出台治理雾霾的相关规划,但短期见效的难度相当大。
污染物的大量增加多数是由企业尤其是生产型工业企业超标排放污染物所致。研究表明,工业企业超越环保标准进行生产的行为在我国多有发生。尽管现有行政执法对上述行为进行了一些规制,但效果有限。为了切实保护生态环境,有效治理雾霾,提升人民群众对政府治理环境污染的信心,笔者建议,可考虑在刑法中增设“超越环保标准生产罪”,主要理由如下:
完善我国环境立法的需要
我国刑法第338条规定了“污染环境罪”,两高2013年7月《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明确了“严重污染环境”的14种具体行为,相信会对我国环境污染的刑事管控有所促进。但我们也要看到,现有“污染环境罪”及其司法解释所确立的污染环境的入罪门槛还很高,很难应用于当前的雾霾治理。
将排放雾霾物质列入污染环境行为仍无根据。《解释》第1条所列14种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不包括排放大量PM2.5指标体系物质。虽然该条第3项规定有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并且有兜底条款“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但将排放雾霾物质列入污染环境行为仍属于没有根据。
有关规定对雾霾治理无能为力。《解释》所列14种严重污染环境行为之第5项规定了“两年内曾违反国家规定而受过两次行政处罚而又实施相关行为的”也可以入罪,但上述行为仅指“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的废物、有毒物质”的行为。在大气污染所形成的雾霾中要去界定这些物质,何其之难?显然,上述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对雾霾治理是无能为力的,因此,刑法第338条及其司法解释并不能完整解决企业超越环保标准进行生产从而污染环境的问题。
弥补行政管控的需要
行政处罚对遏制环境污染的效果较为有限。环境污染的防治是我国环境保护行政机关的主要职能,现有立法已赋予了环境保护行政机关一些行政处罚权,但研究表明,其对环境污染的遏制效果是有限的。如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8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并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上述条文是对超越环保标准进行生产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依据,该条在实践中被环境部门运用较多,但一万元至十万元罚款对于大型工业企业来说,是完全有支付能力的,可见,该处罚不具有威慑力,加之我国环境保护法所规定的限期治理制度门槛较高,在实践中较少适用,因此,在上述行政管控模式下,排污企业缴纳罚款后继续超越环保标准进行生产的行为在现实中大量存在,现有管控模式对超越环保标准进行生产的行为存在“失灵”现象。
加大罚款力度未必能有效遏制超越环保标准生产的行为。诚然,提高行政处罚特别是行政罚款的力度可以增强行政管控的威慑力,但对于大型、特大型企业来说,50万、100万、甚至500万的罚款,其威慑力恐怕也是有限的。另外,行政处罚毕竟是行政管理手段之一,即便缴纳的罚款再多,违法企业也很难有刑法上的罪恶感,其再犯的可能性还是存在的。因此,笔者认为,除了提高对超越环保标准的生产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力度之外,也可考虑在刑法中增设“超越环保标准生产罪”设置刑事责任来弥补行政管控的不足。
符合刑事立法逻辑与先例
增设“超越环保标准生产罪”符合刑事立法逻辑。超越环保标准进行生产,首先是一种行政违法行为,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环境保护法律中对上述行为均有明确定性。对严重的行政违法行为设置刑事罪名,苛以刑罚是弥补行政管控失效的较好方式。1997年刑法颁行以来的历次修正案中,对行政管控效果不佳的行为进行及时的刑法规制已经成为共识,典型的如危险驾驶行为,入罪且经过刑法管控后,酒驾、醉驾行为大大减少,取得了较好效果。
增设“超越环保标准生产罪”符合刑事立法先例。对超越相关标准进行生产等造成危害或者足以造成危害的行为进行刑法管控在我国刑事立法中已有先例。如我国刑法第143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第145条所规定的“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第146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等。上述相关条文的立法思路是,相关生产、销售等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超越了相关标准(食品安全标准、安全保障标准等),足以造成刑法规定的危害后果的,刑法将其设置为犯罪,行为人承担罚金或有期徒刑等刑事责任。环保标准与上述标准性质相同,违反环保标准进行生产且造成危害或足以造成危害的行为也可如上述立法先例而纳入刑事立法,这在立法技术上不存在问题。
综上所述,对超越环保标准进行生产的行为进行一定的刑法管控既有现实需要,又符合刑事立法逻辑与刑事立法先例。立法机关可以考虑在现行刑法第338条之下另设一款规定“超越环保标准生产罪”。
(作者为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副教授)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日前,宁夏生态环境厅发布了关于印发《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落实〈法治宁夏建设规划(2021-2025年)〉实施方案》《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法治社会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全文如下
摘要:70年的中国环境立法,总体上分为三个阶段,即起步阶段、发展阶段和进入生态文明新阶段。起步阶段是从1949年10月新中国成立到1978年底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之前,发展阶段是从1979年到2012年党的十八大召开之前,进入生态文明新阶段是从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召开至今。历史表明,在毛泽东主席和
摘要:矿山环境立法是矿业立法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对于矿山环境的调整,各个国家涉及的法律制度不同,发达国家是矿业立法与专门立法相结合,发展中国家是以矿业立法为主。其调整范围也已经涉及矿业活动的全周期管理。从体系上看,主要可以归为四大类,即基本环境保护法、单项介质环境保护法、矿业法
摘要:环境立法的确定性命题提出不惟是纯粹价值理论的逻辑推演,而是对中国环境法治需求与问题的回应。现阶段环境法律可司法性难题的解决、环境行政恣意的克制与环境善治的达成均高度依赖具有确定性的环境立法。在环境部门法的视野之下,这一命题需进一步在实证法上的技术转换,即将这一命题解构为环境
土十条实施以来,各地陆续启动当地的土地污染详查工作,为全面实施土壤污染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治理提供基础支撑。近日,权威人士透露,2018年将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为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法律保障。业内专家分析指出,国内土壤修复产业刚刚起步,土壤污染的治理与修复难度大、投入大、周期长。
北极星环保网获悉,河北省环保厅印发了《2017年全省环境政策法制工作要点》,具体内容如下:2017年环境政策法制工作要点2017年是实施十三五规划的重要一年,全省环境政策法制工作要按照《2017年全国环境政策法制工作要点》和河北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17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的
环境法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发展最为迅速、立法最为活跃的法律部门之一。经过近40年的发展,环境法律体系的框架已基本形成,环境保护主要领域已基本实现有法可依。然而,与环境立法数量快速增长形成强烈反差的是,我国近年来环境质量总体仍未实现根本性好转,环境纠纷也频频出现。在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
当前,我国环境立法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立法数量蔚为可观。但法条并不等于法治。我国环境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要重在落实所规定的责任、义务和权利。其中,政府、排污者、社会公众之间的责权配置及实现问题,是环境法实施中至关重要的3个环节,直接影响着环境法律法规实施的成效。1强化政府
水是生命之源,加强水环境保护和治理、完善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是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水污染防治法》的修订被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6月12日,环境保护部发布了《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在理论界,水污染防治也是当前学术研究的热点。7月15日~17日,中
近日,有媒体以《70余部法律法规难治渤海污染》为题报道了日益加重的环渤海污染。报道称,基层管理部门和专家表示,从1996年制定《中国海洋21世纪议程》算起,我国着手治理渤海污染已有20年时间,但这20年正是渤海污染程度持续加重的20年。法律法规不断增多,达到70多部,但依然治不住渤海污染。这让人
改革开放之初,有外企来中国投资设厂,买下土地后先要做土壤性质调查。尽管当时的中国法律并没有要求他们这样做,但外企的理由是:万一有一天,中国有了土壤污染立法,污染责任分不清怎么办?如今,外企的担心正逐渐变为现实。随着今年5月土十条的公布,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出台也只是时间问题。7月14日,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关于2022年湖南省落后产能退出情况的公告,2022年,湖南省利用环保标准、安全标准、技术标准退出落后产能企业分别达到66家、84家,38家。详情如下:湖南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2022年湖南省落后产能退出情况的公告按照《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
日前,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下达2022年第三批安徽省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其中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多项环保标准。详情如下:
8月17日,河南公布2022年河南省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汇总表。其中涉及陶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多项环保标准。详情如下:
日前,河南印发关于对2022年拟立项河南省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的通知。其中涉及多项环保标准。详情如下:
8月17日,河南公布2022年河南省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汇总表。其中涉及陶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多项环保标准。详情如下:
日前,江西质监局发布关于下达2022年第二批江西省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其中涉及VOCs排放、生态修复等环保标准。详情如下:
日前,江苏拟对《公共信用信息标准体系建设指南》等348项地方标准申报项目予以立项,现将拟立项的标准名称、推荐单位和承担单位予以公示。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污水处理厂等多项环保标准。详情如下:
10月1日起,这66个环保行业标准正式实施。
我国焦化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将迎来第二次修订。新标准实施后,从全行业需新增环保投资约50亿元~100亿元。
日前,工信部发布95项行业标准及5项行业标准外文版报批公示。涉多项环保标准。
日前,四川发布《四川省泡菜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等99项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立项计划(第四批)的公示,涉及《四川省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多个环保标准。详情如下: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四川省泡菜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等99项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立项计划(第四批)的公示根据《四川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第一批)安排计划的通知,下达厦门雅瑞实业有限公司喷涂废气RTO提标改造项目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补助189万元、腾龙特种树脂(厦门)有限公司热媒锅炉烟气脱硝提升改造项目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补助160万元、厦门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有机废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公开征求《福建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通知,以降低细颗粒物(PM2.5)浓度为主线,大力推动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深化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提高轻微污染天气的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突出精准、科学、依法治污,强化福
威海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威海市文登区168MW燃煤热水锅炉及配套设施项目脱硫脱硝系统招标公告:一、招标条件文登区168MW燃煤热水锅炉及配套设施项目脱硫脱硝系统已由相关部门批准建设,招标人为威海市文登热电厂有限公司,建设资金为自筹。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二、工程招标范
为加强餐饮油烟污染物排放控制,成都市起草了《成都市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4月12日。本文件规定了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控制与监测,标准实施与监督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成都市行政管辖区内现有餐饮服务单位的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管理,
近日,湖北黄冈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印发黄冈市房屋市政工程2024年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内容提到,全面落实房屋市政工程领域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推进实施大气污染源头治理和扬尘污染综合治理攻坚提升,实现全市房屋市政工程扬尘在线监测率达到100%,全面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的涂料和胶粘剂,严格落实
《锦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正)已由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交辽宁省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并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现予以公示。为了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印发《杨浦区空气重污染专项应急预案》,遵循统一领导、强化管理,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科学预警、及时响应,绩效分级、差异管控,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有效应对空气重污染,建立健全高效协调有序的空气重污染预警和应急机制,减缓空气污染程度。杨浦区空气重污染专项应急预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通报2024年雷霆行动第一批存在问题涉气污染源曝光名单。近期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帮扶组检查发现,全省部分工业企业未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现将2024年雷霆行动第一批存在问题涉气污染源曝光名单通报如下。
中化商务电子招投标平台发布黑龙江昊华化工有限公司75t锅炉超低排放项目招标公告(招标编号:0747-2460SCCZUE82),详情如下:一、招标条件本黑龙江昊华化工有限公司75t锅炉超低排放项目(招标项目编号:0747-2460SCCZUE82),已由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批准,项目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招标人为黑龙江
江苏省宿迁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公告,公开征求《宿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意见,详情如下:关于公开征求《宿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意见的公告根据生态环境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优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的指导意见》(环大气〔2024〕6号)和江苏省大气办印发的《江苏省重污染天气应急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通报2023年水泥行业错峰生产任务完成情况,2023年,全省水泥错峰生产工作有序开展,89家全能水泥生产企业、109条熟料生产线参与错峰生产,平均停窑天数超168天,总体完成140天的错峰生产任务。关于2023年水泥行业错峰生产任务完成情况的通报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
邮箱: | |
所在地区: | |
行业类别: | |
工作经验: | |
学历: | |
公司名称: | |
任职岗位: |
我们将会第一时间为您推送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