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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工业企业碳排放核算报告和核查细则(试行)》

2014-06-04 10:10来源:重庆市发改委关键词:碳排放碳交易碳配额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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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企业、有关核查机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我市工业企业碳排放核算、报告和核查工作,确保碳排放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根据《重庆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我委制定了《重庆市工业企业碳排放核算报告和核查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备案(渝文审〔2014〕37号),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5月28日

重庆市工业企业碳排放核算报告和核查细则(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工业企业碳排放核算、报告和核查工作,确保碳排放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根据《重庆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纳入本市碳排放权交易的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碳排放核算、报告和核查活动,以及对核查机构和核查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碳排放核算和报告应当遵循相关性、完整性、一致性、准确性、透明性和可操作性原则;碳排放核查应当客观独立、公正公平、诚实守信和尽职专业。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委负责企业碳排放核算、报告和核查工作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企业应当根据《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组建能源或碳排放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能源计量设备和器具,并建立质量保证和控制制度。

第六条企业应当编制碳排放监测计划,并对碳排放活动实施动态监测。监测数据应当规范记录、归档与管理,且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

第七条企业应当按照《重庆市工业企业碳排放核算和报告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的有关规定,自行或委托有技术实力和从业经验的机构核算年度碳排放量。

企业实施符合《重庆市碳排放配额管理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管理细则》)规定条件的减排工程,一并核算减排工程年度减排量(以下简称工程减排量)。

工程减排量核算按照国家关于节能量和减排量核算等有关规定及《指南》要求执行。

第八条企业应当在每年2月20日前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书面的年度碳排放报告和工程减排量报告(如有,下同),同步通过“重庆市企业碳排放报告系统”提交年度碳排放和减排量信息。

碳排放报告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报告概况;

(二)企业简介;

(三)排放量量化;

(四)不确定性分析。

工程减排量报告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报告概况;

(二)减排工程简介;

(三)减排量量化;

(四)不确定性分析。

如遇特殊情况需延迟报告,企业应当提前10个工作日向市发展改革委提交申请,经批准后在规定时间内提交。

原标题: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业企业碳排放核算报告和核查细则(试行)的通知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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