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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构建水污染控制协调机制

2014-06-11 11:08来源:学习时报作者:游志斌关键词:水污染流域管理污染排放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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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11月1日,位于莱茵河沿岸瑞士巴塞尔的山度士(Sandos)化工厂发生爆炸事故,在扑救过程中,至少1万吨含有机汞化合物、杀虫剂、除草剂等有毒物质的水进入了莱茵河,并沿莱茵河而下流经6个国家,约900公里后,最终进入了波罗的海。这次泄漏造成的经济损失约为1亿瑞士法郎,流经水域的鱼类和水鸟遭受了灭顶之灾。这起事故主要是由于在火灾中应对其次生灾害风险考虑不足,特别是缺乏包括围堤、火灾报警器、消防水回收等阻止化学物质进入水体的系统性防护措施而造成的。相关国家在深刻总结此次教训的基础上,修订了《塞维索II法令》,签订了《巴塞尔公约》《莱茵河保护公约》,这次事件成为欧洲地区水污染控制的重要分水岭。

建立水污染预防和控制的法律体系

此次事件后,建立控制水污染的管理制度体系在欧共体被提上日程。1988年在法兰克福举行的关于水安全部长级会议,检讨了当时的法令,并确认了改进水资源保护的优先性措施,使得欧共体在水资源方面的立法工作得到空前加强。1991年出台的《城市废水处理指令》,进一步明确了对废水处理的严格规定,同年出台的《硝酸盐指令》,规定了要控制来自农业的硝酸盐对水体造成的污染。另外,1998年11月出台了《新的饮用水指令》,强化了饮用水标准。1996年通过的《综合污染预防和控制指令》(IPPC),旨在控制来自大型工业设施造成的水污染。

世纪之交,欧盟强调,“我们要应对新千年最大的挑战之一——水的保护”。欧洲理事会和欧盟议会于2000年10月23日签署了《欧盟水框架指令》(WFD),该指令作为欧盟水环境保护与管理方面的基础性法规,整合了原有的相关法规,搭建了欧盟地区水资源管理的全新框架,是欧盟在水资源领域颁布的最重要指令。同时,指令规定了监督监测、运行监测和调查监测等监测模式,其中监督监测主要承担常规监测;运行监测主要针对的是不达标或存在环境风险的水体;调查监测主要根据某一特定需求而展开的。

另外,欧盟建立了财政补偿、执法费用征收等一系列配套制度。欧盟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强化了“污染者付费原则”,即在事故发生时,污染者有责任承担清理和赔偿费用。比如,在英国,根据《重大事故危害控制法规》(COMAH),注册登记场所的经营者要支付管理机构(如环境署、卫生和安全执行局等)除了提供参照法律执行的建议外,在事故现场工作的费用;除了实际清理费用外,检查人员用于评估申请或事故调查的费用也会要求企业支付。另外,欧盟范围内的企业一般都有涵盖环境、健康和安全事故的保险,并依据企业的危险性和风险管理水平来确定保险费数额,从而促进企业加强自身安全管理。

构建突发水污染事件预防和控制管理体系

目前,为应对突发水污染事件,欧盟逐步建立了综合安全风险评估、应急规划、应急准备制度、信息管理系统等完整的预防和控制管理体系。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

加强综合安全风险评估。加强综合安全风险评估能够促使企业和权威机构能识别、消除或最大限度降低水污染事故风险。在欧盟范围内,企业按照其潜在的危险性进行分类,具有高危险性的企业在取得生产许可证之前必须制定重大事故及其预防对策(MAPP)和安全管理体系,识别对环境或人类安全可能造成影响的潜在的事故类型,并确定相应的应急措施;同时,开展风险评估也是制定公共安全规划和应急计划的前提。

制定专门的应急计划或方案。欧盟强调,“制定应急计划对于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拥有适当的资源、技术和程序十分重要”。欧盟范围内的企业、地方政府、区域和国家层次都按规定编制和定期评估应急计划。企业在运行前应急计划必须获得批准,并定期对计划进行评估。一般来讲,至少每5年,或者一旦企业情况发生变化时,必须对应急计划重新进行审查。相应地,促使企业的管理者制定并采取预防和控制突发水污染事故的措施。

原标题:欧盟如何应对水污染事件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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