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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落实水电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通知

2014-06-19 09:41来源:国家能源局关键词:水电开发环境保护水电项目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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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厅(局)、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办),辽河保护区管理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建立河流水电开发与环境保护统筹协调机制,深化落实水电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切实做好水电开发环境保护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河流水电规划应统筹水电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

河流水电规划及环境影响评价应按照“全面规划、综合利用、保护环境、讲求效益、统筹兼顾”的规划原则,以及“生态优先、统筹考虑、适度开发、确保底线”的环境保护要求,协调水电建设与生态环境保护关系,统筹流域环境保护工作。

(一)科学分析确定流域生态环境敏感保护对象。应对流域有关区域生态环境进行全面调查、科学评价,充分研究相关生态环境敏感问题,科学分析保护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确定生态环境敏感保护对象。

(二)合理确定重要敏感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应高度重视流域重要生态环境敏感保护对象的保护,避让自然保护区、珍稀物种集中分布地等生态敏感区域,减小流域生物多样性和重要生态功能的损失。优化水电开发和生态保护空间格局,在做好生态保护和移民安置的前提下积极发展水电,水电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应设立物种栖息地保护专章,统筹干支流、上下游水电开发与重要物种栖息地保护,合理拟定栖息地保护范围。

(三)统筹规划主要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应结合流域生态保护要求、河流开发规划、梯级开发时序、开发主体以及生态环境敏感保护对象情况,统筹梯级电站生态调度、过鱼设施、鱼类增殖放流和栖息地保护等工程补偿措施的布局和功能定位。应根据规划河段生态用水需求,初拟相关电站生态流量泄放要求;结合梯级电站特点和鱼类保护需要,初拟过鱼方式;统筹考虑梯级电站的增殖放流,增殖放流应与栖息地保护结合,保障增殖放流效果。依据河流水域生境特点,总体明确各河段放流对象。对涉及生态环境敏感保护对象的梯级,应根据规划开发时序研究提出保护措施。

(四)强化水电规划及规划环评的指导约束作用。水电规划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是河流水电开发的依据,各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在审批流域水电规划时应充分采纳环境保护部门审查的规划环评意见。项目建设时,应与流域规划环境保护措施相协调,已明确作为栖息地保护的河流、区域不得再进行水电开发;建设项目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应依据规划环评报告及审查意见,确保实现规划的环境保护总体目标。

原标题:关于深化落实水电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通知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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