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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社会检测机构从事环境监测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2014-06-30 10:48来源:贵州省环保厅关键词:环境监测监测技术环评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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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节能环保网从贵州省环保厅获悉,关于《贵州省社会检测机构从事环境监测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全文如下:

各市(州)环境保护局、贵安新区环境保护局、仁怀市环境保护局、威宁县环境保护局、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省辐射环境监理站

为加强我省环境监测工作,规范社会检测机构的环境监测行为,我厅制定了《贵州省社会检测机构从事环境监测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贵州省社会检测机构从事环境监测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2014年6月18日

附件:

贵州省社会检测机构从事环境监测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省社会检测机构从事环境监测业务的监督管理工作,规范社会检测机构的环境监测行为,保障环境监测工作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自愿向贵州省环境保护厅(以下简称省环保厅)申请认定从事环境监测业务的社会检测机构。

第三条社会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的、非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的、从事分析测试业务的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社会检测机构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省环保厅申请认定从事环境监测业务,并在认定的业务范围和有效期内,开展环境监测业务。

第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定的业务范围指:(一)企业按照环保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开展的自行监测;(二)排污者委托的排污状况监测;(三)环境影响评价现状监测;(四)核与辐射环境监测;(五)省环保厅规定的其他环境监测业务。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省环保厅负责对本省从事环境监测业务的社会检测机构进行从业认定和监督管理,并负责颁发《贵州省社会检测机构从事环境监测业务从业认定证书》(以下简称《从业认定证书》)和《贵州省社会检测机构从事环境监测业务技术人员上岗合格证》(以下简称《人员上岗合格证》)。

第七条贵州省环境监测中心站(以下简称省监测站)、贵州省辐射环境监理站(以下简称省辐射站)受省环保厅委托,具体承担社会检测机构申请从事环境监测业务的从业认定、人员上岗考核、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八条取得《从业认定证书》的社会检测机构可以在认定的环境监测业务范围内从事环境监测业务。《从业认定证书》由省环保厅统一发放,有效期为三年。

第九条社会检测机构从事环境监测业务的技术人员应通过上岗考核取得省环保厅颁发的《人员上岗合格证》。《人员上岗合格证》有效期为三年,初次申请以及有效期内申请新增项目的,参照《贵州省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实施细则》进行。

第三章 业务能力

第十条凡拟在本省境内从事环境监测业务的社会检测机构,应向省环保厅申请从业认定。认定程序分申请、预审、现场评审和发证。

第十一条申请单位提交资格认定申请书和其他相应资料,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在本省范围内获得国家或贵州省级《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

(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三)在本省境内有满足环境监测业务工作需要的合格实验室;

(四)有满足环境监测业务工作需要的仪器设备;

(五)有满足环境监测业务工作需要的至少10人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并持有省环保厅颁发的《人员上岗合格证》;

(六)建立了与环境监测业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

原标题: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社会检测机构从事环境监测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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