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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加强钱塘江流域涉水类重点污染源环境监管工作意见(征求稿)》

2014-07-02 11:53来源:浙江省人民政府关键词:环境监管水污染污水处理厂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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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我厅拟制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钱塘江流域涉水类重点污染源环境监管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浙江省环境保护厅执法稽查总队(地址:杭州市文一路306号,邮编:310012,电话:0571-28893579,传真:0571-28860393,电邮:wuzl@zjepb.gov.cn),欢迎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工作。

关于进一步加强钱塘江流域涉水类重点污染源环境监管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docx

关于进一步加强钱塘江流域涉水类重点污染源环境监管工作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杭州、绍兴、金华、衢州、丽水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五水共治”和钱塘江“河长制”的实施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钱塘江流域涉水类重点污染源环境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更完善的预警监控体系

(一)加快建立钱塘江流域涉水类污染源清单和污染源信息平台。各市要根据重点污染源清单,逐步完善信息平台上相关企业的生产结构、排污类型和总量等各项信息,实现流域内上下游、干支流之间环境监管信息共享,形成全流域污染联防联控机制。2014年底前完成钱塘江流域涉水类重点污染源信息平台建设;2015年6月底前完成钱塘江流域其他涉水类污染源清单编制工作。列入钱塘江流域涉水类重点污染源清单的企业包括:流域内列入国控、省控的废水类和污水处理厂类重点监控企业;按流域内污染源废水排放量和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等主要污染物指标进行排序,排名前100位的企业(企业清单由省环保厅编制);流域内非纳管企业;流域内所有危险废物处置单位,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化工、造纸、印染、电镀、制革、铅酸蓄电池等重污染行业企业、涉及危化品的工业企业。

(二)进一步推进钱塘江流域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列入钱塘江流域涉水类重点污染源清单的企业须于2014年底前建成在线监控系统,其他钱塘江流域污染源须于2017年底前建成在线监控系统。各地要督促企业按时完成任务,不能在期限内完成的,一律限期整改。在线监控系统要求与省市县环保部门分级联网,其中省控以上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与省级平台联网。

(三)加快推进钱塘江流域重点污染源和排污口地理信息系统建设。我厅将在2015年底前建立完成钱塘江流域重点污染源和排污口地理信息系统,实现污染源和排污口智能化、动态化管理,提高钱塘江流域水环境应急预警能力。各地要积极配合,及时提供基础数据。

(四)积极推进河流视频监控与数据监测点位监控系统建设。充分利用地表水自动监控和河流视频监控两大系统,进一步强化对河道水质的监控和管理,各地要积极做好配合工作。

二、实行更严格的水环境保护制度

(一)严格环境准入制度,严格执行环境标准,全面提升监管水平。

1.各市要对钱塘江流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重要生态敏感区依法实施强制性保护。凡不符合环境功能区准入要求的,不符合排污总量削减、替代比例或准入条件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批准建设;已经存在的不符合要求的企业要在2014年底前一律关停或搬迁。要更科学合理地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严格按照水污染防治法执行到位,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违法企业或设施,坚决予以关停或取缔。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关于饮用水水源保护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审议意见》(浙人大常办〔2013〕39号)的要求,对2013年省人大饮用水水源保护执法检查中发现的水源保护区内55家违法企业或设施,坚决予以关停或取缔。

2.各市要根据钱塘江流域生态环境承载能力状况,确定污染控制重点区域,分流域、分行业制定和实施针对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的特别排放限值,在2014年底前全面实施制浆造纸、电镀、羽绒、合成革与人造革、发酵类制药、化学合成类制药、提取类制药、中药类制药、生物工程类制药、混装制剂类制药、杂环类农药等行业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3.钱塘江流域内所有工业园区或工业功能区(包括乡镇级工业园)须建设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未建成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的工业园区或工业功能区,区内企业一律在2015年底前实施停产、关停或搬迁。未纳管的有污染物排放的重污染行业企业,须在2014年底前完成纳管或搬迁至工业园区内,限期达不到要求的,一律在2014年底前停产。

原标题:关于进一步加强钱塘江流域涉水类重点污染源环境监管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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