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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破农村生活污水运营管理困局

2014-07-09 15:32来源:中国环境报作者:刘平养关键词:污水处理污水管网生活污水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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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的明确界定和合理分担,是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稳步推进的根本前提。在发达国家,政府、市场和个人在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方面均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个人用户而言,除了承担小部分建设成本外,普遍需要承担运营费用。其主要形式有3类:

一是缴纳污水处理费。发达国家城乡之间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差异不大,农村用户一般都缴纳生活污水处理费。对于收入较低的地区,政府也提供经济支持,但仅限于使其污水处理支出下降到用户可承担的范围之内。例如,美国马萨诸塞州为农村用户减免3年共4500美元的税收,用于支付分散污水系统的维修费用;欧盟则按城镇居民标准的30%向农村用户收取污水处理费。

二是购买专业公司的服务。发达国家水务服务市场比较完善,农村用户可以自行购买各类专业化服务。例如,意大利对于无法接上排污管道的农户,采取建立污水处理池的方式,由服务公司定期来进行清理并收取一定费用。

三是由用户自行管理维护。这一方式在早期比较普遍,并在发展过程中形成了比较完善的标准和监管机制。除了一些生态敏感区域外,美国农村污水治理更重视用户的自觉性。如在克兰伯里莱克村,用户需要花费15美元购买为期3年的污水处理许可执照,并按标准处理污水,违反处理规定的用户将会被处以每天1000美元的罚款或是最高为90天的社区劳动作为惩罚。

选择适合我国的农村污水处理方式

打破农村生活污水长效管理运营的困局,根本在于明确相关主体的责任,尤其要充分调动农民和村集体组织的积极性,使之真正把生活污水处理当作一件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情。

我国一些地方曾尝试对村民和村集体收取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费,但是效果并不理想。一方面,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的排他性很弱,并不能因为谁不缴费就将谁家的生活污水排除在外。这样一来,村民无论缴不缴费都可以享受同样的服务。另一方面,我国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较低,在缺乏农民和村集体充分参与的情况下,收费并不能解决农民的积极性问题,反而会让农民觉得这是政府强加的成本,产生更加强烈的抵制情绪。

针对当前我国农村的现状,要解决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的问题,必须找到合适的方式。

首先,必须让农民和村集体拥有真正的话语权,能够在规划设计、决策、监督等各个环节发挥主体作用。要充分发动群众、组织群众,通过宣传、教育等多种渠道,使之充分意识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并不是政府要做,而是村民自己要做。同时,在设计方案时,充分征求农民和村集体的意见,在方案选择、设施维护、选址等方面,让农民选择适合自己的模式。

其次,将日常管理维护与专业维护分开,以村民和村集体为主体承担长期的日常管理维护责任。巡查、除草、清淤等工作并不需要多少专业技术,但需要较大的人工投入,一般村民完全可以胜任,并以工代酬。这样至少可以将管理运营的成本削减50%,反过来也能激励村民在建设初期更多地参与到方案的比选过程中,促使方案的设计能充分考虑长效管理运营的成本控制等问题。将日常管理维护与专业维护分开,还可以使专业服务公司简单的人工成本大幅度下降,更加专注于监测、维护等工程技术领域,不断优化服务模式。另外,日常管理维护与专业维护分开,可以使设施的运营维护责任与监管责任分开。除了日常管理维护的责任外,村民也成为专业维护的监管者,能以更低的成本实现更有效的监管。实际上,这一模式已在日本农村地区得到广泛应用。

第三,地方政府责任应更多地转向监督、引导、规范等方面。应根据实践经验,总结归纳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长效管理标准和规范,并对各村和专业服务公司的管理情况进行定期监督和考核。可以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对管理运营较好的农村,根据污水处理量、运行周期、有效报修次数等情况给予奖励,以补贴村民在日常管理维护方面的人工投入。这既能确保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长效运转,又可以提高村民和村集体管理维护的积极性,逐步提高村民的日常管理水平和环境保护认识。

原标题:打破农村生活污水运营管理困局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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