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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尘污染已成为山西乃至北方诸多城市大气污染的主要因素,近两年来,京津地区等部分省市PM2.5指数居高不下,灰霾天气频发,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大气污染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人们要求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愿望日益强烈。有鉴于此,山西省环保、公安、住建、交通运输、煤炭工业、物价等六厅(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扬尘污染治理工作的通知》(晋环发〔2012〕272号),要求对各种贮煤、焦(沙、石开采存储)场所、房屋建设、拆迁工地、县级以上公路(含高速公路)运输车辆进行专项整治并达到环保要求。通过1 a的工作实践,笔者认为有组织的扬尘污染源能够得到有效治理,而无组织的建筑(房屋建设、拆迁工地)扬尘污染不易控制,而且有加剧之势,已成为当前大气污染的重要因子。因此,研究解决建筑扬尘污染是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美丽城市的迫切需要。
1 建筑施工扬尘是扬尘污染的主要来源
1.1传统粗放施工造成扬尘污染
一些工地在施工中,由于粗放管理,环保措施不到位,建筑用沙、土、石料等原料堆,没有采取全封闭或半封闭措施,也不定期洒水,造成风至尘土飞扬,形成大量无组织排放,建筑垃圾、渣土不及时清理苫盖,施工现场道路不及时清理,出入车辆不及时清洗,加之有的工地开挖土方夜间作业,不采取遮盖措施,进一步加剧了扬尘污染。
1.2物料 建筑垃圾无序堆放造成二次扬尘污染
在调查中发现,不少建筑工地多头施工,由于属于单项承包,各种物料、垃圾随意堆放,多数施工单位不采取环保防尘措施,且未制定作业防尘方案,随意施工,如遇不利气象条件,二次扬尘污染负荷加重,对大气中扬尘污染贡献率不容忽视。
1.3运输过程产生道路扬尘污染
运输过程中洒落于道路的渣土、垃圾等容易造成道路扬尘,特别在路况差、道路两侧、绿化较差的道路越容易造成道路扬尘污染或二次、多次扬尘污染。
2 目前扬尘污染控制中存在的问题
2.1联合执法的机制亟待加强
宏观上讲,我国的环保法律体系日臻完善,但目前仍然达不到面面俱到的程度,如对焦化、洗煤行业的贮煤、精煤、焦炭、中煤堆场这些有组织的排放源,环评时就要求建设挡风抑尘网,建设喷淋设施,配备洒水车,而对产生扬尘的建筑施工开放源,应制定严格的地方扬尘污染管理办法。扬尘污染治理涉及政府多个部门,由于工作不易协调,上级要求难以真正落到实处,仍然是环保部门单打独斗,唱独角戏,使得扬尘污染治理依然处于半失控状态,有效控制扬尘污染的常态化长效监管机制仍未形成。
2.2对扬尘污染控制的主观意识不强
长期以来,相当一些施工单位、开发商和有关部门至今仍未充分认识到扬尘污染的紧迫性和重要性,控制扬尘不投资、不下真功夫,和环保部门打游击。其实,治理扬尘污染投资并不大,技术含量也不高,关键在于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管理与协调,关键是“谁污染,谁治理”环保要求的落实。
2.3扬尘污染控制措施尚需进一步落实
采用喷洒抑尘剂是控制建筑垃圾、易扬尘料堆产生扬尘的有效措施,垃圾清运要环保作业,房屋拆迁工程实施时必须有具有相应资质队伍承担,拆除作业必须制定防尘方案,经环保部门审查后方可施工。但由于受利益驱动,防尘措施难以落实,更谈不上制定防尘方案。
3 扬尘污染防治对策与措施
城市扬尘污染问题已愈来愈威胁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且有加重的趋势,因此加强扬尘污染治理已成为创建环保模范城市的重要指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实施细则、《关于加强扬尘污染治理工作的通知》(晋环发〔2012〕272号)要求,为有效控制措施扬尘污染应从以下方面着手。
3.1认真落实并制定完善城市扬尘的管理规定
政府要做好部门之间的协调,形成分工合作、共同把关、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同时要建立健全防治扬尘污染的长效监管机制,进一步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和编制扬尘污染治理规划。
3.2进一步加大统一监管的力度
环保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加强现场监察,形成环境执法高压态势。对重大、典型的环境违法施工企业,要进行公开曝光,运用刚性手段严格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提升环境执法的震撼力和权威性;对有关部门和人员不履行、违法履行或者不当履行监管职责的行为,要严肃追究责任;另外,可以设立有奖举报制度,并实施一定数额的奖励。
3.3解决扬尘污染的具体措施办法
a)房屋建设、拆迁工地场所必须符合环保要求,拆除后建筑垃圾及时喷洒抑尘剂,按有关规定及时密闭清运。房屋拆除工地必须安装固定或移动式扬尘抑尘剂自动喷淋装置,装车后喷洒抑尘剂,同时蓬布覆盖后进行清运。车辆在房屋拆除工地进行装卸时要环保方式作业,不得产生扬尘污染;运输车辆上路前要按要求进行喷洒抑尘剂并蓬布覆盖后才能上路。运输车辆在房屋拆除工地进行装卸时要采取先喷水降尘再装卸车的作业方式逐步淘汰铲车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装卸作业方式;
b)扬尘污染控制纳入日常环境监管范围,加强运输车辆装卸工作环保检查,严禁不符合环保要求的运输车辆出场(站)上路行驶。对辖区内存在扬尘污染,经多次整改不到位的单位,要严格依法处理,并列入末位淘汰范围内进行清理;
c)公安交警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山西省实施办法》第73条第16项规定,依法查处上道路行驶的重型和中型载货汽车载运煤炭、煤粉、焦炭、沙、土等易遗洒物品,不按规定使用封闭货箱或者采用其它方式封盖严密的交通违法行为。没有喷洒抑尘剂的,交由环保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因抛洒造成路面污染的,交由交通运输部门或城市道路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d)住建部门要加强建筑施工、房屋拆迁工地的监管。对建筑垃圾、易扬尘物料堆放场地采取抑尘措施。建筑施工现场垃圾清运要环保作业,房屋拆除工地的拆除工程须由具备相应资质队伍承担,施工前必须制定建设、拆除作业防尘方案,经环保部门认可后方可施工;
e)建筑施工单位在编制工程施工设计中,应同时编制施工现场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特别是对扬尘、废弃物的控制,结合所承建的规模、所处的地理位置进行编制,做到有措施、有落实、有监督、有成效,保证施工清洁文明;
f)建筑工地内必须设置各种防护设施,防止施工中产生的尘土飞扬及废弃物、杂物飘散。在建筑工地外侧必须使用密目式安全网封闭,物料提升机架体应使用立网防护,在多层和高层建筑施工过程中,严禁抛洒废弃物。禁止在工地内熔融沥青,焚烧油毡、油漆以及其它产生有害、有毒气体和烟尘的物品。禁止在建筑工地食堂使用散煤的大灶。施工道路及作业场地采用混凝土硬化、平整坚实,无浮土;
g)建筑施工现场内堆放的建筑材料应按使用性质存放,堆放渣土、沙石等易产生扬尘的物质应采用洒水或覆盖等方式减少扬尘污染。鼓励推广使用商品混凝土,推广使用有效性、实用性、经济性和友好性方面均取得了突出性成果的绿色环保型扬尘覆盖剂,有效控制建筑工地物料堆放、施工作业产生的扬尘。建筑施工工地的生活垃圾应当袋装收集,密闭贮存,无害化处理。按规定时间随时清理建筑工地各种垃圾,控制建筑物料、垃圾的扬尘污染;
h)建筑材料运输车辆的车厢应确保牢固、严密,运输散体材料、液体材料清运物体,应当严密遮盖和有维护措施,防止在装运过程中沿途抛、洒、滴、漏。施工运输车辆不准带泥驶出工地,驶出工地前进行轮胎冲洗,实施清洁化生产,进一步提高自动化水平。
4 结语:
防治扬尘污染是一项长期、紧迫而艰巨的任务,我们应根据各类污染途径及特点,提出治理方法和措施,加强宣传教育,强化监管,齐抓共管,实现环境空气质量的根本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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