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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流域保护是否需要单独立法?

2014-07-23 09:51来源:中国环境报作者:李苑关键词:水污染防治水污染联防联治水环境区域补偿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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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走过了10年,在今年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江苏省人大向全国人大提交了“尽快制定长江水污染防治法”的议案,被列为大会的3号议案。

在多年探索长江水污染防治的基础上,江苏正积极呼吁沿江11省市,确立“先保护、后开发,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原则,建立联防联治机制,保护好长江这一生命之水、发展之水,打造全球最具经济竞争力的“长江绿色经济走廊”。

目前,中国饮用长江水的人口约为4亿,南水北调工程全面建成后,饮用长江水的人口将达到8亿,长江已经成为中国重要的战略性水源地。随着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长江经济带重大决策的战略部署,长江生态安全的重要性越发凸显。

制定长江水污染防治法,对长江的功能进行法律定位,建立全流域水污染联防联治机制,保障长江饮用水水质和生态安全,可谓迫在眉睫、刻不容缓。

率先立法创新规

2004年,江苏制定《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在全长江流域率先出台保护长江水环境的地方性法规,并在2010年9月、2012年1月进行了两次修订。

条例共6章56条,结合江苏当地实际进行了重大制度创新,如环保优先原则、上下游水质交接制度、生态补偿制度等。

“十一五”以来,江苏各级政府建立行政首长负责、部门各司其职、各方齐抓共管的水环境保护工作机制。通过层层签订目标责任状,加强检查考核,江苏提前完成了国家下达的“十一五”水污染物减排目标。

2013年以来,江苏省财政安排9.88亿元,对全省生态红线区域所在地给予生态补偿。沿江8市生态红线区域面积共11499.9平方千米,占国土面积的23.8%。

通过严格执行水质目标交接责任制,在江苏全省范围内推广水环境区域补偿制度,建立跨界河流上下游污染补偿机制。

苏州、无锡、扬州、南通等市坚持“生态优先”原则,将水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现代化建设的考核内容和指标体系,对主要河流实行“河长制”。

苏州市人大率先出台了《苏州市生态补偿条例》,全社会环保投入占GDP的比重超过了3.5%。南京市人大率先制定了《南京市水环境保护条例》,将水质达标纳入政府主要负责人环保任期目标的考核内容。

近年来江苏大幅度提高沿江化工项目准入条件,严格控制长江岸线的开发强度。通过实施“三个不批”,即新建的化工集中区一律不批,集中区外的新扩建化工项目一律不批,环境基础设施不完善或长期不运行的集中区内的新改扩建化工项目一律不批,沿江地区近年没有审批设立新的化工园区,没有在化工园区外审批过任何化工项目,对于环保基础设施不完善的化工园区严格实行项目限批。

严格执法有新绩

江苏同时还加快了沿江地区落后产能淘汰的步伐,逐步转移沿江重污染企业。

沿江各级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重污染企业搬迁计划。2013年以来,在国家淘汰任务基础上,江苏主动扩大淘汰范围和增加淘汰任务,共关闭工业企业977家,淘汰炼铁210万吨、焦炭60万吨、水泥292万吨、平板玻璃262万重量箱、造纸13.8万吨。“十二五”期间江苏累计关停化工生产企业1353家。

江苏连续5年开展饮用水源地专项整治,拆除、搬迁保护区内一批工业企业、码头、养殖场等项目。

目前,江苏沿江8市主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均能稳定达标。以长江为水源的县以上城市中,除南京、常州、扬州外,其余城市均已建成第二水源、应急备用水源或实现水源互备,各地备用水源将在2015年年底前全面建成。

江苏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先后出台了《排放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重点环境违法问题挂牌督办和责任追究办法》。2013年,江苏共立案查处了1167起环境污染案件,挂牌督办了504件重点案件。常州市、南通市成立了各司法部门参与的环保联动执法中心,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沿江8市共建成200多个水质自动监测站,覆盖了重点饮用水源地、重点河流和省、市交界断面,建立了四级环境应急预案管理体系。

尽管江苏为保护长江水环境做出了积极努力,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尚未从根本上改变长江水环境质量下降的趋势。

监测数据显示,从2012年开始,长江干流安徽入江苏的水质已达不到Ⅱ类,江苏部分干流水质已降为Ⅲ类标准;沿江地区大部分水域为Ⅲ至Ⅳ类,甚至有劣Ⅴ类水体。与这一数据相对的,是江苏直接和间接饮用长江水量,占到了全省水源地取水总量的80%以上。

“长江是江苏的最后一盆清水,如果这盆清水再保不住,我们将面临守着长江无水喝的境地。”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艳说。

原标题:长江流域保护是否需要单独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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