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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2014年版)》发布

2014-07-28 08:43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能源项目电网工程燃煤发电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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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目录所列项目,是指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企业申请政府性资金投资补助的,按资金补助相关管理办法实行。

(二)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以外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以外,均实行备案管理。

(三)本目录所指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具体包括: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发展改革委负责除工业及信息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以外的其他各类企业投资项目。市经济信息委负责工业及信息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核准。同时,按照市政府《关于向两江新区下放市级行政审批等管理事项和权限的决定》(渝府发〔2013〕82号)要求,两江新区管委会对其直管区域内相关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与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同等权限。

(四)本目录所指区县(自治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具体包括: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和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核准职能分工与市级职能分工相对应。同时,按照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完善重庆经开区、重庆高新区、万州经开区、长寿经开区管理体制的通知》(渝委办〔2013〕82号)要求,上述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对其行政区域内相关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享有与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和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同等权限。

(五)目录规定核报市政府核准的项目、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事前应征求市政府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目录规定区县(自治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事前应征求区县(自治县)政府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六)本目录为2014年版。根据情况变化,与国家同步调整。

一、农业水利

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初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核准。

水库:在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不涉及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大型水库、中型水库项目和跨区县(自治县)水资源配置调整的小一型水库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区县(自治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水事工程:涉及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涉及跨区县(自治县)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和涉及在长江、嘉陵江、乌江上及区县(自治县)城市规划区内、跨区县(自治县)建设的堤防工程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区县(自治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能源

水电站:在长江、嘉陵江、乌江干流上建设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我市市内主要河流上的水电站项目、非主要河流上联合梯级开发及跨区县(自治县)建设的水电站项目(小水电代燃料和农村电气化项目除外)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水电站项目由区县(自治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抽水蓄能电站: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火电站:分布式燃气发电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初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核准,其余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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