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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送审稿)

2014-07-29 09:36来源:北极星节能环保网整理关键词:城乡生活垃圾垃圾处理设施广东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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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节能环保网今日从广东省法制办网站获悉,《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简称《条例》)已经在该网站公示并公开征集意见,因《条例》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送审稿,所以《条例》公示及征集意见截止到8月27日。现将《条例》具体内容整理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加强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控制污染,改善城乡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城乡生活垃圾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是指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县(区)、镇(乡、街)以及村(居)。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草木的落叶断枝、河面的水浮莲等非人为活动产生但对城乡环境造成污染的固体垃圾,参照本条例对于生活垃圾的规定执行。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包括垃圾处理厂(场)、转运站和收集点。

第三条[治理原则] 城乡生活垃圾管理工作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方针和城乡统筹、科学规划、综合处理的原则,对生活垃圾实行全过程控制和管理。

第四条[政府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乡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保障城乡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理的资金投入,落实城乡生活垃圾管理目标。

第五条[机构职责]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全省城乡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容环卫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城乡生活垃圾管理的工作机制和管理体制。

市、县(区)人民政府原则上应当只确定一个市容环卫主管部门,统筹城乡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管执法、环境保护、交通、农业、商务、卫生、教育、社保、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公安、物价、安全、食品药品监督、水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乡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上一级市容环卫部门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城乡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组织本辖区内城乡生活垃圾清扫保洁和收集工作。

第六条[补偿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地域统筹,设施共享”和遵循“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处理补偿机制。

第七条[缴费义务]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八条[宣传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活垃圾管理的宣传教育机制,鼓励公众参与生活垃圾管理的监督活动。利用各类媒体开展生活垃圾管理的宣传,普及相关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生活垃圾减量、分类意识。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把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回收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等知识纳入学校课程。

第二章规划编制

第九条[制定管理目标] 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全省城乡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管理目标,并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指导全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制定的城乡生活垃圾管理目标编制本辖区分期管理目标,并纳入同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指导本辖区城乡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第十条[省级专项规划]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省发展改革部门、省环境保护部门依据全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目标,结合生活垃圾产生和处理情况,组织编制全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的规划期限为5-10年,与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期限一致。规划内容应当包括现状分析、产量预测、指导原则、目标任务、重大生活垃圾收运处理设施的布局和建设时序、保障措施等。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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