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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2014-07-29 13:44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排污权污染治理污染物排放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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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节能环保网从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环境保护厅获悉,湖北省关于印发《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内容如下:

附件1

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环境资源的优化配置,根据《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湘政发〔2014〕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包括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和政府储备排污权出让收入。

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是指现有排污单位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达标排放量为基准,在满足环境质量要求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前提下,为获得相应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应缴纳的费用。

政府储备排污权出让收入,是指政府储备、预留的排污权指标,以公开挂牌、拍卖和协议转让等方式出让给排污单位所取得的收入。

第三条 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属于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是政府非税收入的组成部分,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条 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及其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机构负责征收管理工作,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执收工作。

第五条 省级及省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排污单位)和全省火电、钢铁企业的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执收。其他排污单位的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根据环境监管权限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执收。

市县政府储备、预留的排污权出让,需经上级环保、物价、财政部门审核,其出让收入,由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执收。

第六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合理分配和核定现有排污单位的初始排污权指标,并根据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制定的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标准,下达《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缴款通知单》,开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排污单位收­到通知后在七个工作日内,按照缴款通知单和《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要求,将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费通过银行缴入同级财政部门设立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通过公开拍卖、挂牌、协议转让等方式受让政府储备的排污权指标的排污单位,应在排污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足额缴纳政府储备排污权出让收入。

第七条 排污单位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不免除其缴纳排污费的义务。

第八条 排污单位按年度向政府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获得排污权。

第九条 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主要用于环境污染治理、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收购、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平台建设、交易机构日常运行等。

污染治理支出包括污染减排工程建设、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生态保护和环保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污染源治理支出等。

排污权收购成本包括排污权储备交易机构按规定回购或收购排污单位富余排污指标而发生的支出。

第十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规定编制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年度收支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应根据其实际工作需要严格核定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收支预算。

第十一条 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使用情况接受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在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使用过程中,征收管理部门和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多征、减征、缓征、免征、停征,或者侵占、截留、挪用、坐收坐支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不得违反政策规定的项目、标准和范围收费。否则,财政、价格等主管部门将按各自职责,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和《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在长沙、株洲、湘潭、衡阳、郴州、永州、岳阳、娄底等市的所有工业企业以及全省范围内的火电、钢铁企业先行实施。2015年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的所有工业企业全面实施。《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湘财综〔2011〕31号)同时废止。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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