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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电企业缘何主动请缨执行“燃机排放标准”?

2014-08-20 10:16来源:中国能源报作者:王志轩关键词:燃煤发电火电厂近零排放发电企业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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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要求燃煤电厂实施比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更严的排放限值,一是在监测方法上不支持,二是环境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都是得不偿失。煤电“近零排放”是减排 “最差方案”(如用燃机代替燃煤热电联产)“次差方案”“中间方案”“次优方案”“最优方案”(如以电代煤、以电代油进行能源系统优化)中的“次差方案”。

不论是电力企业还是环保企业都应真正地回归到依法达标的轨道上来,回到良性竞争、规范竞争的轨道上来,对盲目推进的“近零排放”应当迅速降温,以避免全社会的更大的损失。

从历史进程看,提高污染物去除效率、降低污染控制成本和体现节能减碳等综合效益的污染控制技术是环保产业和电力行业不断追求的永恒目标。当中国结构性污染解决之后,在经济能力明显增强、全社会需要更加优美的环境之时,具有明确定义和真正法治化要求下的“近零排放”是必然会来临的。但是在当前,监测方法不支持、环境效益很小、经济代价太大的 “近零排放”不应该发展、更不应该 “大跃进”式的发展。

(作者系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秘书长。趋严的环保排放标准到底值不值?相关经济学原理分析请查阅本报今年6月30日第15版刊发的《煤电是中国治霾关键》一文。)

原标题:煤电近零排放不科学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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