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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发电享受增值税100%退还优惠

2015-07-06 09:14来源:中国煤炭资源网关键词:瓦斯发电煤炭煤层气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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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6月26日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提出,自2015年7月1日起,瓦斯发电等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将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通知》明确,煤炭开采过程中生产的煤层气(煤矿瓦斯)发电,而且产品燃烧含95%以上,可享受将享受增值税100%退还政策。

煤矸石、煤泥、石煤发电、发热,且原料中煤矸石所占比重30%以上,产品燃料含60%以上,纳税人符合《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和国家发改委、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力(燃煤发电企业)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规定的技术要求,可享受将享受增值税50%退还政策。

垃圾以及利用垃圾发酵产生的沼气发电、发热,且产品燃料含80%以上,纳税人符合《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或《生活垃圾焚烧控制标准》(GB18485-2014)规定的技术要求,可享受将享受增值税100%退还政策。

工业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压发电、发热,且产品燃料100%是该资源,可享受将享受增值税100%退还政策。

《通知》指出,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纳税人从事《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申请享受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二是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三是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四是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五是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

通知强调,已享受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的,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原标题:瓦斯发电享受增值税100%退还优惠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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