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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实施意见

2015-08-04 16:24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核电项目核电建设水电建设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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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极星电力网了解到,近日四川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实施意见,意见原文是: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在公共服务、资源环境、生态建设、基础设施等重点领域创新投融资机制,充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发展潜力,进一步加强薄弱环节建设,增加公共产品有效供给,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创新生态环保投融资机制

(一)深化林业管理体制改革。明确国有林区森工企业和国有林场生态公益功能定位,建立健全责任明确分级管理的森林资源监管体制。实施分类经营,严格管理公益林,严禁擅自改变公益林性质,严格执行公益林采伐政策,制定重点生态功能区集体公益林经营管理制度,探索非国有公益林政府赎买政策;放活人工商品林,开展采伐权公开拍卖试点。严格执行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坚持占补平衡原则,实施林地用途管制。加快森林经营改革,积极引入近自然森林经营、森林生态系统经营的理念、方法和技术,鼓励和引导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科学编制经营方案,推进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探索林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离,探索建立经济林木(果)权证、林地经营权流转证和森林资源资产收储制度,创新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制,破解林权流转、抵押、处置等难题。启动林权流转立法调研,建立林权交易平台,落实林权流转税费减免政策,鼓励林权依法规范流转。支持采取转包、转让、互换、出租、入股等形式,将荒山荒地造林及退耕还林还草地向专业大户、家庭林场、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股份制林场等新型经营主体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林业厅、农业厅、国土资源厅、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等负责)

(二)推进生态建设主体多元化。在严格保护森林资源前提下,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生态建设与保护,支持符合条件的新型经营主体和非政府公益组织投资生态建设和发展木竹、经济林、苗木花卉、林下经济、森林旅游等特色林产业,促进生态建设与产业发展良性互动。对社会资本利用荒山荒地、退耕还林地进行植树造林的,在保障生态效益、符合土地用途管制要求前提下,允许发展林下经济、森林旅游等生态产业,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林业产业贴息贷款予以支持。在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前提下,允许国际、国内民间公益组织通过合作形式在已建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内投资开展自然保护保育,提高保护管理效能。按照国家政策及相关保护规划,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个人参与物种迁地保护,在保证野外资源有效保护与栖息环境质量持续提高前提下,进行合理开发利用。(林业厅、农业厅、环境保护厅、财政厅、四川银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等负责)

(三)推动环境污染治理市场化。在电力、钢铁、水泥、冶金、化工、石化、建材、造纸、酿造、制药、纺织、制革、采矿等重点行业、区域、流域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污染治理等领域,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通过委托治理服务、托管运营服务等方式,由排污企业付费购买专业环境服务公司的治污减排服务。在污染治理、生态保护等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创新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资金投入机制,同时推动环保产业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基础设施运营管理模式,建立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生态环境保护的市场化机制。建立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大力推行合同能源环境管理,培育第三方审核机构。(环境保护厅、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负责)

(四)积极开展排污权、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发挥我省低碳资源优势和成都西部金融中心的重要作用,依托四川联合环境交易所搭建西部碳交易市场平台,建立完善西部碳交易制度体系。探索建立节能量、排污权和碳排放权等市场化交易机制,建设辐射西部其他省份的区域性节能量、碳减排、排污权交易中心。合理调整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标准,建立激励约束机制,推进差别收费。加快推进主要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尽快实行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环境保护厅、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政府金融办等负责)

二、鼓励社会资本投资运营农业和水利工程

(五)培育农业、粮食安全保障和水利工程多元化投资主体。通过规划指导、政策引导、资金扶持等方式,以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及水土保持重点工程项目为依托,鼓励和支持农业用水合作组织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业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参与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设施工程建设和管理。允许农业用水合作组织持有和管护财政补助形成的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工程资产。对财政补助形成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工程资产,鼓励采取政府引导、农业用水合作组织主导、合作组织成员自主参与的方式进行股权量化。创新股权经营,盘活资产股权,使持股成员在现代农业发展中获得更大收益。创新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工程投融资方式,积极落实国家相应优惠政策和投资补助,依托市场机制,通过政府引导、社会参与、企业运作,鼓励符合条件的多元主体企业投资建仓。通过财政补助、资本金注入、贷款贴息等方式鼓励和吸引社会投资以特许经营、参股控股等多种形式,参与重大农业节水工程、重大引调水工程、重点水源工程、江河湖泊治理骨干工程、大型灌区建设等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水利厅、农业厅、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等负责)

(六)保障农业、水利工程投资合理收益。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原则,社会资本依据相关规划投资建设或运营管理农田水利、水土保持设施和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与国有、集体投资项目享有同等政策待遇,可依法持有相关工程产权证,依法获取供水水费等经营收益,依法享受税收、电价、办证、收费等方面的有关优惠政策,可依法继承、转让、转租、抵押相关权益。征收、征用或占用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约定,给予补偿或赔偿。对具备一定市场条件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服务,探索通过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的形式,以市场化运作方式吸引社会机构参与管理。(水利厅、农业厅、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等负责)

(七)通过水权制度改革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加快建立水权制度,培育和规范水权交易市场,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水权交易流转方式,探索开展新增合理用水需求水权交易试点,鼓励社会资本通过参与重大水利工程、重大节水工程、重大引水工程等方式优先获得新增水资源使用权。(水利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负责)

(八)完善水利工程水价形成机制。以促进农业节水增效为目标、以完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为核心,创新节水奖补、产权改革等体制机制,深入开展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有条件的地区水利工程供非农业用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合理制定,并根据供水成本变化及社会承受能力等适时调整,确保项目合理盈利水平,增强吸引社会投资的能力。放开供方与终端用水户通过协议明确由双方协商定价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投资经营水利工程。对于公益性水利工程供水价格调整不到位、执行水价不能满足工程运行维护需要的,各地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财政补贴机制,安排财政资金对运营单位或管护主体进行合理补偿。(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业厅等负责)

三、推进市政基础设施投资运行市场化

(九)改革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模式。积极推进有条件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营运事业单位转制为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加快推进城镇基础设施投资项目运营管理制度改革,实行投资、建设、运营与监管分开,形成权责明确、制约有效、管理专业的市场化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鼓励打破以单一项目为单位的分散运营模式,推广规模化经营。允许社会资本跨地区、跨行业参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推进以县(市、区)为单位的乡镇和村级供水、供气、排涝、综合管廊、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市政设施项目按行业“打包”投资和运营。加快全省城市供水、供气、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辐射农村的步伐,缩小城乡市政基础设施水平差距,降低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环境保护厅等负责)

(十)积极推动社会资本参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营。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助和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积极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城镇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逐步建立政府、市场、社会共同参与的多元化、多形式投融资机制。完善市政基础行业特许经营制度和运营服务标准,推动社会资本通过公开招标投标等竞争性方式获得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特许经营权,依法开展生产经营。健全以财政贴息、以奖代补、风险补偿、金融激励等间接方式为主的财政支持体系,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继续支持采用建设—运营—移交(BOT)模式建设城镇供排水、燃气、排涝、综合管廊、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等经营性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对已建成的经营性项目,探索国有资本退出机制,通过股权转让、增资扩股、合资合作、资产变现等多种形式引入社会资本;政府可采用委托经营或转让—经营—转让(TOT)等方式,将已经建成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转交给社会资本运营管理。(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环境保护厅、省国资委等负责)

(十一)加强县城基础设施建设。按照新型城镇化发展的要求,把有条件的县城和重点镇发展为中小城市,支持有条件的乡集镇发展为建制镇;大力加快县城和重点镇基础设施建设,增强农业人口就地就近转移能力。选择若干具有产业基础、特色资源和区位优势的县城和重点镇推行试点,加大对城镇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引入市场机制的政策支持力度。(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等负责)

(十二)完善市政基础设施价格机制。建立完善城镇供水、供电、燃气、供热、排涝、综合管廊、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等价格体系,科学确定收费标准,保障经营者的正常合理利润。对民间资本进入微利或非营利性市政基础设施领域的,按规定落实相应的激励和补贴机制。实行上下游价格调整联动机制,价格调整不到位时,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财政性资金对达标运营企业进行合理补偿。(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环境保护厅等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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