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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2015年上半年华锐风电诉讼案、仲裁情况一览

2015-09-16 10:01来源:北极星风力发电网关键词:华锐风电美国超导华锐风电诉讼案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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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仲裁

公司于 2011 年 9 月 19 日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关于(2011)京仲案字第 0963 号仲裁案答辩通知》,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就与公司签署的相关采购合同所引起的争议向北京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书,北京仲裁委员会已受理。公司已经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交了关于该仲裁案的答辩与反请求书相关材料,请求驳回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的全部仲裁请求,并提出了反请求,北京仲裁委员会已受理。截至目前,该案正在审理过程中,尚无裁决结果。

公司已经于 2011 年 9 月 20 日、2011年 10 月 12 日、2011 年 10 月 20 日、2011 年 12 月 27 日将相关情况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进行了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1-039、临 2011-040、临 2011-045、临 2011-050。

类型:诉讼

公司于 2011 年 10 月 14 日收到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通知书》([2011]海南一中民初审字第 62 号),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针对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诉大连国通电气有限公司、华能海南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决定追加公司作为该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公司于 2011 年 12 月 2 日收到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1]海南一中民初审字第 62 号)及《通知书》([2011]海南一中民初审字第62-1 号),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已经撤回对华能海南发电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决定追加公司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公司于 2012 年 2 月2 日收到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1]海南一中民初字第 62 号),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的起诉。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不服该裁定,上诉至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司于 2012 年 4 月 1 日收到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琼立一终字第 14 号),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裁定:驳回原告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裁定。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后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公司于 2013 年 1 月 9 日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民申字第 630 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公司于 2014 年 2 月 20 日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民提字第 54 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撤销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琼立一终字第 14 号民事裁定、撤销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1]海南一中民初字第 62 号民事裁定,该案由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公司已经收到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公司于 2015 年 6 月 5 日收到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海南一中知民初字第 2号),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公司于 2015 年 7 月1 日收到苏州超导不服一审判决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民事上诉状》,截至目前,该案正在审理过程中,尚无裁决结果。、

公司已经于 2011 年 10 月 18 日、12 月6 日、2012 年 2 月 4 日、4 月 6 日、2013年 1 月 11 日、2014 年 2 月 22 日、2015年 6 月 6 日、2015 年 7 月 2 日将相关情况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进行了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1-043、临 2011-048、临 2012-005、临 2012-007、临 2013-001、临 2014-009、临 2015-062、临 2015-071。

类型:诉讼

公司于 2011 年 10 月 21 日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应诉通知书》([2011]一中民初字第 15524 号),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以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为由起诉公司,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因公司与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在相关采购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仲裁条款,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申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公司申请。公司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2012]民申字第 1209 号裁定书)由其提审该案,再审期间原裁定中止执行。公司于 2014 年 2 月 20 日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民提字第 55 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高民终字第 1289 号民事裁定。本案件于 2014 年 9 月 15 日开庭审理。2015 年 4 月 23 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判决驳回原告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公司于 2015 年 5 月 21 日收到苏州超导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民事上诉状》,截止目前,该案正在审理过程中,尚无裁决结果。

公司已经于 2011 年 10 月 25 日、2013年 1 月 11 日、2014 年 2 月 22 日、2015年 4 月 25 日、2015 年 5 月 22 日将相关情况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进行了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1-046、临 2013-001、临 2014-009、临 2015-038、临 2015-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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