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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印发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水利工程建设运营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5-11-30 10:42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水电项目水电站水电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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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电力网获悉,近日附件发改委下发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水利工程建设运营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详情如下:

       各设区市发改委、财政局、水利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财政金融局:

为创新水利投融资机制,促进水利事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水利部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的实施意见》(发改农经〔2015〕488号)、《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等6部委2015年第25号令)、《福建省政府关于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试点的指导意见》(闽政〔2014〕47 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就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水利工程建设运营,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拓宽参与范围和方式

(一)敞开社会资本进入领域。除法律、法规、规章特殊规定的情形外,本省水利工程建设运营,一律向社会资本开放。只要是社会资本,包括符合条件的各类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以及其他投资、经营主体愿意投入的水利工程,原则上应优先考虑由社会资本参与建设和运营。

(二)加快实施增量水利项目。已列入福建省委省政府《行动计划》以及《福建大水网规划》、《福建省水利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项目,尤其是具有一定经营性的水库、引调水、城乡供水等工程,优先向社会资本开放。

(三)盘活现有水利国有资产。选择一批已建水利工程,通过股权出让、委托经营、整合改制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筹得的资金用于新工程建设。

(四)因地制宜选择参与方式。各地结合实际,选择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拥有-运营(BOO)、建设-拥有-经营-转让 (BOOT)、转让-运营-移交(TOT)、改建-运营-移交(ROT)、管理合同(MC)、委托运营(O&M)等社会资本参与方式。综合水利枢纽、大城市供排水管网的建设经营需按规定由中方控股。水土保持、农田水利等项目,可参照水利部《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水土保持工程建设实施细则》和《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农田水利建设实施细则》,吸引社会资本投入。

(五)鼓励一体化建设运营。鼓励统筹城乡供水,实行水源工程、供水排水、污水处理、中水回用等一体化建设运营。鼓励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业企业等经营主体参与投资建设运营农田水利、水土保持等水利设施。对公益性较强、经济效益较差的项目,可采取配置土地、物业、广告等经营性资源,或与经营性较强的水电站、自来水厂、旅游等项目组合开发经营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

二、落实优惠和扶持政策

(六)保障社会资本合法权益。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或运营管理水利工程,与政府投资项目享有同等政策待遇,不另设附加条件。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或运营管理的水利工程,可按协议约定,依法转让、转租、抵押其相关权益;征收、征用或占用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约定,给予补偿或者赔偿。

(七)优先安排政府投资支持。水利工程建设投入,原则上按功能、效益进行合理分摊和筹措,并按规定安排政府投资。对同类项目,省级以上水利投资优先支持引入社会资本的项目,省级投资补助可适当上浮补助标准,上浮比例不超过10%。政府投资安排使用方式和额度,应根据不同项目情况、社会资本投资合理回报率等因素综合确定。公益性部分政府投入形成的资产归政府所有,同时可按规定不参与生产经营收益分配。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工程资产由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

(八)引导设立水利投资基金。鼓励省水投集团等投融资平台,按照市场化运作原则,引入专业化合作机构,吸引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及其他社会资本,投资设立水利投资基金,政府可通过认购基金份额、直接注资等方式予以支持。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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