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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大型先进压水堆及高温气冷堆核电站重大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2016-02-02 10:11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国家能源局压水堆高温气冷堆核电站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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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极星电力网获悉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印发了关于《大型先进压水堆高温气冷堆核电站重大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以下为内容全文: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核电重大专项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及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相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大型先进压水堆及高温气冷堆核电站重大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6年1月22日

附件名称

大型先进压水堆及高温气冷堆核电站重大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大型先进压水堆及高温气冷堆核电站重大专项

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大型先进压水堆及高温气冷堆核电站重大专项(简称核电专项)资金管理,保证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关于中央财政科技计划管理改革过渡期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教〔2015〕154号)、《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218号)、《财政部关于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预算调整规定的补充通知》(财教〔2012〕277号)、《财政部关于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09〕135号)、《关于加强和规范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垫付与归垫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10〕308号)、《民口科技重大专项后补助课题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3〕443号)、《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财务验收办法》(财教〔2011〕287号)、《关于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结题财务决算工作的通知》(财教〔2013〕489号)、《大型先进压水堆及高温气冷堆核电站重大专项实施管理暂行办法》(发改办能源〔2011〕261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核电专项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核电专项资金实行课题承担单位法人负责制,法人单位是课题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

第三条 核电专项的资金来源坚持多元化原则,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各种渠道获得的资金均应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绩效”的原则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 核电专项中央财政资金按照专项组织实施的要求和课题的特点,采取前补助、后补助等财政支持方式。

前补助是指课题立项后核定预算,并按照课题执行进度拨付经费的财政支持方式。

后补助是指单位先行投入资金组织开展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活动,在课题完成并取得相应成果后,按规定程序通过审核验收、评估评审后,给予相应补助的财政支持方式。后补助包括事前立项事后补助和事后立项事后补助。

第五条 对于基础性和公益性研究,以及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集成等公共科技活动,一般采取前补助方式支持。

对于具有明确、可考核的产品目标和产业化目标的课题,以及具有相同研发目标和任务、并由一个或多个单位分别开展研发的课题,一般采取事前立项事后补助方式支持。

对单位已取得了符合核电专项目标要求的关键技术、核心技术但未纳入核电专项支持范围的研究成果,按规定程序通过审核、评估后,采取事后立项事后补助方式给予相应的财政支持。

具体支持方式,结合课题特点和承担单位性质在编制年度实施计划时予以明确。

第六条 本细则主要规范中央财政安排的核电专项课题资金使用和管理。其他来源的资金应当按照相关资金提供方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具体要求,统筹安排和使用。

第七条 本细则所称课题承担单位包括课题责任单位和课题联合单位。课题责任单位是课题任务合同书的乙方。课题联合单位是在课题任务合同书中确定的、独立承担子课题研发任务、独立编制预算、与课题责任单位签订子课题任务合同书、共同参与课题实施的法人单位。

第二章 组织管理及职责

第八条 按照核电专项的组织管理体系,核电专项资金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第九条 国家能源局是核电专项的牵头组织单位,在核电专项领导小组领导下,全面负责核电专项资金管理工作。

第十条 牵头实施单位是分项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课题责任单位编报课题总预算和年度预算;负责建立符合分项特点的资金内部监管机制,保证分项课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对分项实施中的重大预算调整提出建议,审核课题实施中的预算调整事项;组织课题责任单位编报核电专项资金决算,报告资金使用情况;组织进行财务预验收等。

第十一条 课题责任单位是课题经费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编制和执行所承担的核电专项课题预算;按规定使用和管理核电专项资金,按批复预算及时足额拨付联合单位经费并监督其使用情况;落实单位自筹资金及其他配套条件;严格执行各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监督检查和验收;编报核电专项资金决算,报告资金使用情况等。

第十二条 课题联合单位对其所承担子课题的中央财政资金,履行与课题责任单位相同的管理要求(除不要求使用特设账户外),并按照与课题责任单位签订的子课题任务合同书和批复预算,接受课题责任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资金核定方式及开支范围

第十三条 核电专项课题经费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课题实施过程(包括研究、中间试验试制和产业化等阶段)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1.设备费:是指在课题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各课题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对于使用核电专项资金购置的单台/套/件价格在20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应当按照《中央级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议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2.材料费:是指在课题实施过程中由于消耗各种必需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而发生的采购、运输、装卸和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课题实施过程中由于承担单位自身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等条件的限制,必须支付给外单位(包括课题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设计、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是指在课题承担单位统一会计制度控制下实行内部经济核算和独立计算盈亏的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应具有规范内部独立经济核算的相应管理制度,并制定统一规范的费用标准和测算依据,其承担的测试化验加工任务应该按单位内部价格,即按照实际测试、化验、加工内容发生的成本进行测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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