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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电改试点获批 明确发展可再生能源、建立完善补偿调峰机制

2016-03-03 09:13来源:北极星风力发电网关键词:可再生能源电力体制改革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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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风力发电网从国家发改委网站获悉,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同意山西省开展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的复函》(发改经体[2016]176号)。文件明确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开放电网公平接入,积极利用先进技术,提高系统消纳能力和清洁能源利用率,积极发展积极发展可再生能源、分布式电源。

积极促进可再生能源和资源综合利用电力消纳。编制本地区年度电力电量平衡方案时,在保障电网安全稳定和民生的前提下,全额安排可再生能源发电;编制年度发电计划时,优先预留水电、风电、光伏发电等可再生能源机组和热电联产、余热余压余气发电、燃气和煤层气发电等资源综合利用机组发电空间;可再生能源和资源综合利用发电装机比重较大区域在统筹平衡年度电力电量时,鼓励其优先与用户直接交易。2017年开展可再生能源和资源综合利用发电参与直接交易。

建立完善调峰补偿市场化机制。在现有山西省火电机组深度调峰交易的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完善相关规则,通过多种方式加大调峰补偿力度,通过双边协商或市场化招标等方式确定参与调峰交易双方,鼓励清洁能源通过电力市场购买火电、抽水蓄能、电储能、电力用户等提供的辅助服务以促进全额消纳。2016 年底前修改完善具体补偿办法,建立更加有利于可再生能源消纳的调峰补偿机制。

探索微电网建设试点。选择具备条件的区域或企业,开展微电网建设试点,通过区域微电网的自我调节和平衡,探索微电网技术原则和管理经验,探索微电网电能市场交易及运行机制。2016 年底前研究制定微电网建设试点方案。

探索形成可再生能源参与市场竞争的新机制。规划内可再生能源优先发电,优先发电合同可转让。鼓励可再生能源参与市场竞争、跨省跨区消纳。2016 年底前研究制定山西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政策。

文件原文如下: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同意山西省开展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的复函

发改经体[2016]176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

报来《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报送山西省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实施方案(送审稿)的函》(晋政函〔2015〕121号)收悉。经征求经济体制改革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电力专题)成员单位意见,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山西省开展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汇总修改形成的《山西省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实施方案》附后,请据此制定输配电价改革、电力市场建设、交易机构组建、售电侧改革等专项试点方案,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

二、加强组织领导,加快改革实施。请你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省人民政府负总责,各部门、山西能源监管办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加强与电网企业、发电企业、用电企业等各方面的协调沟通,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搞好工作衔接,形成工作合力。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以下简称中发9号文件)和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精神,在综合试点和专项试点方案基础上,结合实际完善配套措施、突出工作重点,加快组建相对独立的电力交易机构,统筹推进输配电价、电力市场建设、电力交易机制、发用电计划、配售电侧等改革任务落实,确保改革取得实质性突破。

三、把握改革方向,规范推进试点。电力体制改革社会关注度高、影响面广、情况复杂,要坚持正确的改革方向,确保在中发9号文件和配套文件框架内推进试点,防止试点工作方向走偏。试点工作要始终坚持以下原则:一是坚持市场定价的原则,不得采取行政命令等违背改革方向的办法,人为降低电价;二是坚持平等竞争的原则,向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平等开放售电业务和增量配电业务,不得以行政指定方式确定售电主体和投资主体;三是坚持节能减排的原则,对按规定应实行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的企业,不得借机变相对其提供优惠电价和电费补贴。

四、稳妥推进改革,确保电力安全。试点过程中,要建立问题发现和纠错机制,灵活应对试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切实防范试点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保证电网安全,保障民生用电。重大问题及时报告经济体制改革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电力专题)。电力市场运行前要进行模拟运行,加强对市场运行情况的跟踪了解和分析,及时修订完善有关规则、技术规范。国家能源局山西能源监管办和山西省电力管理部门根据职能依法履行电力监管职责,对市场主体准入、电网公平开放、市场秩序、市场主体交易行为、电力普遍服务等实施监管。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试点的指导协调、督促检查、评估验收,共同做好试点工作。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 家 能 源 局

2016年1月28日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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