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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电网参与市场售电 这5个问题不可不知

2016-05-10 08:27来源:电力法律观察作者:吴俊宏关键词:售电市场售电侧改革微网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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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售电市场刚放开的情况下,许多售电公司愿意利用微电网提供综合能源服务来提高自己的竞争优势。同时,分布式光伏投资企业也在考虑如何利用微电网扩大向用户的供售电范围。电改9号文也明确支持微电网参与电力市场。毫无疑问,微电网将成为现阶段我国社会资本面向用户售电的重要形式之一。然而关于微电网售电主体的定位、现阶段微电网如何参与售电市场等相关问题仍需深入思考。

1、微电网参与电力市场主体的定位

对于偏远地区或海岛型的独立微电网,受限于与主网的孤立,发售电模式单一,不作为本文讨论的范畴。

对于并网型微电网,笔者认为可以分为两类:

(1)单个用户型微电网。例如一个工厂用户,建设了自己厂区内含有光伏、储能等元件的微电网。无论微电网与工厂业主的关系属于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能源服务公司模式还是业主自行投资自行维护模式,该类型的微电网在电力市场主体中均应和工厂用户一同看作是用户主体,而非售电主体。另外,该类微电网用户可以同其它用户一样参与电力市场,《关于推进售电侧改革的实施意见》中提到,该类“拥有分布式电源或微网的用户可以委托售电公司代理购售电业务”;

(2)形成局域网向多个用户主体供电。例如一个工业园区的微电网,同时面向多个不同用户进行供电。该类型微电网电压等级一般为10kV~110kV,且与公共电网存在单一并网点(PCC点),微电网与公共电网的连接示意图如图1所示。PCC点以下部分属于微电网主体投资建设的增量配网部分,且负责该配网的运营。按照《关于推进售电侧改革的实施意见》对售电公司的定义,该类微电网主体应属于第二类售电公司,即拥有配电网经营权的售电公司。同时根据微电网主体对网内分布式电源的拥有情况,可进一步将微电网主体分为发配售一体化公司和配售一体化公司。

根据以上分析,微电网参与电力市场的主体定位,可分为用户主体和第二类售电公司主体,其中后者又可进一步分为发配售一体化公司和配售一体化公司。微电网的市场主体定位详见图2所示。

本文将进一步讨论形成局域网的微电网相关售电问题。

图1微电网与公共电网的连接关系

图2微电网参与电力市场的主体定位

延伸阅读:全球微电网市场2022年之前将达350亿美元规模

新能源微电网由示范向商业化应用过渡存在的主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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