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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批《山西省关于推进煤炭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工作第三批实施细则的通知》(全文)

2016-05-23 16:19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煤炭产业煤炭行业煤炭供给侧改革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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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电力网了解到,近日山西省转发省煤炭厅等部门关于推进煤炭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工作第一批实施细则的通知,详情如下: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进煤炭供给侧

结构性改革工作第三批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各国有重点煤炭企业:

为切实推进全省煤炭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工作,促进全省煤炭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省委、省政府印发了《山西省煤炭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意见》(晋发〔2016〕16号)。为认真贯彻落实文件中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各牵头单位制定了每项工作任务《实施细则》。现将2016年5月20日省推进煤炭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第三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的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等单位牵头制定的第三批7个《实施细则》予以转发。各牵头单位和配合部门要认真实施推进,做好政策解读,扎实抓好落实,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附件:

1.关于从严控制煤矿项目审批的实施细则

2.关于开展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细则

3.关于实施煤基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的实施细则

4.关于充分发挥“太原能源低碳发展论坛”平台作用的实施细则

5.关于全力做好就业安置工作的实施细则

6.关于符合条件人员可实行内部退养的实施细则

7.关于进一步制定出台新政策的实施细则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5月23日

附件1

关于从严控制煤矿项目审批的实施细则

省发展改革委 省煤炭厅

第一条 严格控制新建煤矿项目核准。2020年前,原则上停止核准新建煤矿项目。不得核准国家规定禁止新建的煤与瓦斯突出、高瓦斯和中小型煤炭开发项目。因特殊情况确需新建的煤矿,必须列入国家“十三五”煤炭工业发展规划、符合煤炭产业政策,并严格执行“减量置换”政策,减量置换方案按国家公布的相关政策实施。

第二条 停止新增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和产能核增项目审批。2020年前,停止审批新增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不再进行煤矿生产能力核增项目审批。依法依规对煤与瓦斯突出、水文地质类型复杂、具有强冲击地压等灾害严重的矿井进行产能核减,现有生产煤矿产能核定“只减不增”。

第三条 停止项目前期和核准阶段的审批事项。除已有国家“路条”和列入国家“十三五”煤炭工业发展规划,并严格执行“减量置换”政策进行产能置换的项目外,对新建煤矿项目、新增产能的煤矿技术改造项目和产能核增项目,相关部门一律不予受理项目前期准备阶段和核准阶段的审批事项。

第四条 稳妥推进和完善已核准项目审批手续。《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之前已经项目核准(核增)机关批准的在建煤矿项目,需按照现有批复产能乘以0.84(276除以330)的系数与化解过剩产能挂钩。在建煤矿项目的化解过剩产能任务经省政府相关部门公告后,其他部门方可办理项目未完成的审批手续。国家核准的在建煤矿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予以公告,资源整合改造矿井等在建煤矿项目由省煤炭厅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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