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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兼并重组煤矿安全生产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全文)

2016-05-30 09:22来源:安全监管总局网站关键词:煤炭行业煤矿安全煤矿企业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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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电力网获悉,近日,为加强兼并重组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起草了《关于加强兼并重组煤矿安全生产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关于征求

《关于加强兼并重组煤矿安全生产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

煤安监司函办〔2016〕14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为进一步加强兼并重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起草了《关于加强兼并重组煤矿安全生产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请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网站“征求意见栏”自行下载。请认真组织研究,并将修改意见以书面或电子文档形式于6月3日前反馈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监察司。

联系人及电话:江洪清、贾宏,010-64463187,010-64463287(带传真);

电子邮箱:mjsc@chinasafety.gov.cn。

附件:《关于加强兼并重组煤矿安全生产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

2016年5月24日

关于加强兼并重组煤矿安全生产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近年来,一些产煤地区积极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大部分兼并重组煤矿的安全管理水平明显提高,但个别地区也存在兼并重组煤矿安全责任不落实、安全投入不到位、安全管理不到位、假借重组整合转移监管责任等问题,甚至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为加强兼并重组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兼并重组条件

(一)兼并重组主体企业资格

1.企业应为证照合法有效、具有法人资格的大型煤炭企业或具有煤矿生产运营管理经验的单位。

2. 企业具有融资、投资能力,能够保障对兼并重组煤矿的安全生产投入。

3.目前已形成300万吨/年及以上生产规模,至少有一个产能不低于90万吨/年的生产矿井,且质量标准化等级为2级及以上。

4.企业所属煤矿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及以上责任事故。

(二)被兼并重组的煤矿条件:

1.生产煤矿必须证照齐全、合法有效,建设煤矿必须取得采矿许可证或准予建设的相关手续。

2.灾害轻、资源条件好,能够实现机械化开采。

3.以下煤矿不得纳入兼并重组范围,严禁假借兼并重组逃避淘汰退出。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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