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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自主标准体系 支撑核电“走出去”

2016-06-07 08:36来源:中国能源报作者:顾申杰关键词:核电走出去核电行业核电站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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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标准体系概述

核电标准体系与核电标准。核电技术标准化首先是产品及其形成过程标准化,即达成产品技术的成熟稳定;其次是实现上述目标的约束性文件体系构建,即标准体系;同时也是实现上述目标的保障体系建设,即质保体系、标准体系维护机制。广义而言,核电标准体系是由国家立法机构、行政机构和标准化组织等机构制定和颁布,用于指导并规范核电项目的选址、设计、建造、运行和退役等活动的,一系列与核电有关的法律性、行政规约性和技术规范性文件所构成的有机集合。本文所指则取其狭义,即核电专业标准体系。而核电标准则是指由国家标准化机构、核电行业或相关行业标准化机构制定和发布的核电技术规范性文件,包括核电“专业标准” 及相关的或支持性的“工业标准”。作为核电专业标准的有机集合,核电标准体系体现了一个国家核电产业的技术能力和水平,在整个产业体系中处于顶层位置。其功能包括:指导和规范核电建设营运活动,引导产业技术创新和发展,建立技术壁垒以促成国际竞争优势。对于核电“走出去”而言,核电标准体系本身的成熟性、权威性或国际认同度,以及自主化水平,起到了获得产品认同的“通行证”作用,意义重大。

认识误区纠正。在此,有必要纠正行业较普遍存在的认识误区。首先,标准体系不等同于标准清单,亦非简单的标准集合或堆栈。作为一个有机的标准集合,标准体系在结构上,由诸多单体标准(或标准单元),以一定的关联逻辑或按特定的结构,集合而成一个有机的统一整体;在内容上,以指导和规范核电建设营运活动为目标,通过合理布局而达成完整性、配套性和协调性(外部协调、内部自洽);在机制上,基于科学合理的规则或制度设计,具有可持续发展和自我完善的能力,能够维护体系的完整配套和适用性、可用性、正确性、权威性。核电标准体系应具有对现实存在(包括历史存在)和潜在发展的核电技术及其多样性的完整覆盖和包容能力。本质上,核电标准体系建设就是建立并维护上述体系属性的持续改进过程。其次,不同的标准体系没有可比性,脱离了具体应用环境,拿不同国家的标准体系来互相对比、取其长短、一较高下是无意义的。不同国家的标准体系体现着其各自工业特点,并以系统整体的方式来扬长避短,因而一味追求个体标准的高指标高要求并非最佳甚至得不偿失,只有适合自己国情或工业环境特点,并且达成合理平衡的标准体系才是最好的,自己的标准体系一定要体现自己的工业特点与需求。因此,标准的先进与否、安全要求的高低与否,必须是基于体系而言的。

国际行业背景

20世纪60年代初,美国开发了用于轻水堆核电站的核电标准,成为核电标准体系的开山鼻祖;70年代初,加拿大和比利时采用美国标准作为其核电建造标准;同时期,日本在美国核电标准基础上开发了其核电标准;70年代末,英、法、德亦在美国核电标准基础上开发了各自的核电标准;90年代中期至本世纪初,韩国建设其核电标准体系,并采用美国标准作为核电标准。因此,当今全球核电行业可以分为两大阵营,即技术原创国和技术引进国。美国是轻水堆核电厂发展最早、技术最成熟的国家,其法规标准数量最多且较为系统完整,同样前苏联也独树一帜地建立了支撑其核工业体系的标准群。法、德、日、英等国的轻水堆核电技术均源自美国,作为技术引进国,其核电标准体系在兼顾国情的基础上,大部分参照了美国标准。韩国作为后起之秀,则在法国体系结构框架中嵌入美国标准,形成其核电标准体系。为典型起见,在此简单地介绍一下美国、法国、韩国的情况。

美国社会的多元性、开放性、自由化和市场化,使各行业协会或学会等民间专业机构成为核电标准制定和发布的主体,标准数量繁多,形成了独特的标准分散性特征。这些散布在各行业协会或学会的核电相关标准,构成了美国核电标准体系的主要执行载体。美国核管理委员会(NRC)基于联邦法规,通过10CFR50.55a和核管理导则(R.G.)明确了核安全相关标准的使用要求和约束条件。NRC通过R.G.的穿针引线和上下贯通的作用,汲取了行业标准化成果并进行有序的编织集合,从而有效地构建了美国核安全标准体系。由于美国核电产品多样性极其丰富,其核电标准重在方法论,因此在全球范围具有极强的通用性和技术创新引导性。当前,美国各标准化机构(如ASME、IEEE等)都在采取措施推广标准,促使其进一步国际化(如强化工程人员培训、设立国外办事处、成立镜像委员会等),并在世界范围吸取应用反馈。

法国核电标准体系是核电发展和出口需求强力推动下的产物,其核心立意是集中顶尖专业资源,制定融入法国工业特点,直接贯通顶层原则和底层实操的核电标准体系。其最初目的是,迅速摆脱合格专业资源不足对核电标准化、系列化、规模化发展的掣肘,并进而摆脱受制于技术源头的局面。1959年法国与美国西屋公司签订了西屋压水堆技术应用许可证购买合同和技术支持合同,与比利时共同建设舒兹A压水堆核电厂。1969年决定采用西屋转让技术建设商用压水堆,并放弃气冷堆技术。1970年法国决定建造压水堆Fessenheim 1#、2#机组,1974年确立建设34座900MWe(CP1、CP2)标准压水堆核电厂的‘合同计划’,1975年又确立了建设20座1300MWe(P4、P4’)标准压水堆核电厂的计划。1976年Fessenheim 1#、2#机组即将建成之际,开始建造第一座基于技术引进消化吸收的出口核电——南非Koeberg核电厂。1976年法国电力公司(EDF)和FRAMATOME在法国工业部长和法国原子能委员会的支持下做出编制法国标准核电系列标准的决定,1977年EDF和FRAMATOME成立了联合工作组,开始编写RCC-M和RCC-E,并分别于1977年和1979年完成了第一稿和第二稿。1980年成立法国核岛设备设计建造规则委员会(AFCEN),成员是EDF、FRAMATOME及NOVATOME,后长期由EDF和FRAMATOME(后为AREVA)封闭地开展工作,法国核安全当局也参与一定的活动。1981年出版了RCC-M第一版,并开始为韩国建造Ulchin核电厂1#、2#机组。同年FRAMATOME主动提前终止了与西屋技转合同,并以新的平等合作合同取代,以获得更大的自主权。1982确立了2座1450MWe (N4)核电厂计划,1987年开始为中国建造大亚湾核电厂,1991法国与德国合作开始了欧洲压水堆(EPR)的研发工作。

法国核电标准体系建设过程,可以说是一个思路与方向转化的三步走过程。其起步是参照美国核电法规、导则和核电厂核岛系统和设备设计制造规范和标准,结合本国有关各方(核安全机构、营运者、建造者、供应商和分包商)在核电建设中使用的具体技术条例,形成一套完整的规范体系;然后,在初期试行的核电标准体系基础上不断地吸收核电厂设计、建造、运行和退役全过程的反馈经验、法国和欧洲法律法规以及材料建造和检测方面的实践经验,逐步摆脱美国的核电技术,实现法国核电技术及标准规范的本国化和自主化;再后,由于逐步认识到核工业面临的是一个统一的全球市场,法国不断改进其设计与建设规范以适用于全球范围的市场,在引用标准时更多的选用国际标准、欧洲标准替代国内标准。

总之,法国在文化历史、社会形态、核能发展战略等方面均与美国存在较大差异。美国设置了庞大的核管会机构(NRC)管理,有上百家电力公司,非常多样化的核电产品。而法国在压水堆核电站方面,就只有一个反应堆设计院(FRAMATOME)和一个辅助系统的设计院(SOFINEL)、一个作为业主单位的电力公司(EDF)、一个燃料制造公司(FBFC)、一个大设备制造厂(Chalon),以及一个系列化的核电产品线,管理简单容易,处理问题速度快,行动容易统一。在这样的背景下,法国的核电产业更多表现为政府主导和协调下的一个超大型企业。相应的,其核电标准体系完全服务于并紧扣其特定的系列产品,并可以细致入微至操作层面,因此,本质上是一套企业级标准,其应用实施有效地降低了核电建设对人才资格的要求门槛,保障了核电建设质量,然而,这亦导致该标准体系的应用范围局限在其系列产品及其衍生技术,而非全球普遍适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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