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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类处置非国有“僵尸企业”。按照“企业主体、政府推动、市场引导、依法处置”的原则,统筹运用经济、行政、法律、金融等政策措施,采取市场化退出、兼并重组、扶持发展等方式,进行分类处置。
对产能落后,不符合产业发展政策,环境污染严重的企业,关停退出;对失去自我发展能力和市场活力,主要靠政府补贴和银行续贷等方式维持生产经营,生产停顿、亏损严重、扭转无望的企业,实施关停、破产。
对于产能规模萎缩,重复建设严重,产业集中度低,长期经营亏损,但现有资产和资源仍具有一定价值的企业,采取兼并重组的方式,引导优势企业对其进行兼并重组,整合、盘活企业资产资源,提升企业经营效益空间。
对因企业经营体制跟不上市场变化,或因突发性问题而陷入经营困境,但资产质量较好、市场前景明朗的企业,采取扶持发展的方式,支持企业加快开展技术改造,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开发适应市场需求、满足消费升级需要的产品;协助解决企业融资难问题,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减免企业各类费用征收,推动企业加快转型升级。(市经信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府金融工作局、东莞银监分局、各镇街)
(三)落实社会保障政策,妥善安置企业职工
积极引导“僵尸企业”依法处置劳动关系,制定合理合法职工安置方案,尊重职工意愿,区分不同情况,通过培训后转岗就业、公益性岗位安置、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等多种形式,扎实细致做好分流人员转岗就业和民生保障工作。优先扶持“僵尸企业”下岗职工就业创业,根据《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东府〔2015〕88号),为下岗职工提供职业指导、职业培训、创业项目咨询和跟踪服务;对符合相关条件的下岗职工提供一次性创业资助、创业场地租金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小额创业贷款、优秀创业项目资助、创业孵化服务等政策,帮扶下岗职工实现个人就业创业。
加强对职工安置政策的宣传,主动指导企业为职工分流安置广开门路,开辟渠道,千方百计使分流职工得到妥善安置。落实处置“僵尸企业”维稳责任,按照规定落实社会保障待遇,依法妥善处理职工劳动关系,积极落实关停企业人员移交社区管理政策措施。(市人力资源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社保局、市工商局、各镇街)
(四)完善市场机制,促进企业规范化退出
1.引导企业兼并重组。贯彻落实《东莞市鼓励和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暂行办法》,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量质并举、稳妥推进”的原则,支持“僵尸企业”开展兼并重组工作。“僵尸企业”因兼并重组需要办理变更土地、房产、税务、消防、环保、海关、社保、用水、用电等手续时,自动纳入审批“绿色通道”,优先加快办理;严格落实兼并重组税收优惠政策,对“僵尸企业”在开展兼并重组的过程中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各税种予以办理减免税。(市经信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国资委、市地税局、市国税局)
2.加强金融支持力度。按照“分类指导、区别对待、精准发力”的原则,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入,鼓励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稳妥开展并购贷款,并适当给予利率优惠。鼓励有条件的金融机构组成银团或在我市发起设立兼并重组基金,支持和参与“僵尸企业”兼并重组,并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直接融资、委托贷款、并购贷款等融资支持。用好每年2亿元的“省市共建融资租赁专项资金”,支持有望扭亏为盈的“僵尸企业”通过设备更新融资租赁,实现产业转型升级。(市经信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府金融工作局、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东莞银监分局)
3.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支持国有企业依法依规处置非经营性资产和不良资产,优化资产结构,为引入非国有资本创造条件。鼓励非国有资本通过股权收购、增资扩产、股权置换等途径依法参与国有“僵尸企业”改制重组。确定合适的股权结构,除国家规定外,国有资本持股比例不设下限,意向合作方的选择应对各种所有制资本一视同仁,不得对非国有资本设置不当附加条件。非主业企业,除因集团战略发展确需保留或置入其他国有企业主业外,与主业配套不紧密、缺乏行业竞争优势、无法发挥国有资本作用的国有企业,应通过产权转让、资产处置等多种方式,实现有序退出。(市国资委)
4.加快企业破产清算退出。探索设立“僵尸企业”破产费用专项基金,为“僵尸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提供经费保障。设立“僵尸企业”破产处置绿色通道,优先受理立案,按规定减免“僵尸企业”破产清算案件诉讼费用,缩短“僵尸企业”破产清算案件审理周期,简化审理程序,加快审理进度。鼓励债权人与被处置企业通过债转股、债务转移、债务抵销等方式重新签订债务协议,进行债务重组,减轻市属国有“僵尸企业”兼并重组及破产的债务负担。充分发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及各类资产平台作用,对市属国有“僵尸企业”有价值资产进行重新整合,利用资本市场盘活企业资产。(市中级人民法院、市第一、二、三人民法院、市国资委、市财政局)
(五)多措并举,有效淘汰落后产能和化解过剩产能
1.淘汰落后产能。制定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计划,分解落实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节约能源、清洁生产、产品质量、安生生产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以节能、降耗、减排为重点,通过加强依法行政监督、创新监管手段,倒逼水乡经济区造纸、漂染、洗水、电镀、制革、印花等行业高污染企业有序退出。对工艺装备落后、能耗及排放不达标的项目,列入淘汰落后产能年度任务加快淘汰。加强财政资金引导,积极争取中央和省财政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定期公布年度淘汰落后产能任务企业名单,建立淘汰落后产能社会监督机制。(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市发改局,各镇街)
2.化解过剩产能。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相关产业政策,提高产业准入门槛,严格能评、环评审查,抑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过快增长。加强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管理,对产能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不得核准、备案,不得办理土地(海域)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关业务。贯彻落实《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工业部产业〔2015〕127号),在电解铝、平板玻璃等产能过剩行业积极探索开展产能置换指标交易,促进跨地区产能置换,引导有效产能向优势企业和更具比较优势的地区集中,推动形成分工合理、优势互补、各具特色的区域经济和产业发展格局。(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市海洋渔业局,各镇街)
3.取缔违法违规企业。全面取缔无证无照污染企业和小作坊,建立无证无照污染企业和小作坊的长效监管机制。对超标用能、产品质量不合格、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设备或生产线),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达标的,依法关闭或取缔。对超标排放的企业(设备或生产线),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达标的,依法责令停业关闭。定期公告能耗、环保、质检、安监不达标须限期整改的企业名单,以及经整改仍不达标的企业名单,依法取缔关闭经整改仍不达标的企业。(市经信局、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各镇街)
(六)推动产业梯度转移,促进我市产业合理布局
1.强化规划和政策引导。落实东莞市鼓励产业转移等相关政策,继续加大产业转移的政策扶持。执行《东莞市鼓励优质企业项目落户莞韶产业园暂行办法》等政策,在厂房建设和租赁、融资、公共平台建设等方面对落户企业进行奖励。引导大型骨干企业总部留在东莞、生产基地转移;研发中心建立在东莞、产能扩张或转移;营销保留在东莞,部分或全部生产搬迁。鼓励引导企业在梯度转移过程中集中入园、更新设备、提升技术水平,实现产业二次集聚和转型升级。推动当地政府出台政策措施,在转移企业的土地使用、政策和资质延续、投融资支持、职工安置、服务配套等方面提出务实举措,破解企业不愿转、不敢转的问题。(东莞韶关对口帮扶指挥部、市经信局,各镇街)
2.加强产业转移对接工作。充分发挥莞韶产业园区优势,建立完善两地政府、园区、行业协会(地方商会)联合招商工作机制。定期组织东莞企业赴韶实地考察和交流对接,围绕韶关各产业园主导产业,引导东莞企业向韶关转移升级。鼓励、支持东莞具有意愿的相关行业企业抱团转移入园。充分发挥加工贸易升级财政资金引导作用,鼓励加工贸易企业引进先进技术设备,支持产品创新、研发设计,品牌培育和标准制定,推动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和梯度转移。加强对产业转移工作的宣传引导,将韶关招商引资项目纳入东莞对外经贸活动进行统一推介,宣传园区规划导向,推介园区投资环境,营造产业梯度转移的良好舆论氛围。强化项目建设责任制,加强对签约项目落地建设的检查督导,及时协调解决问题,推动签约项目早落地、早建设、早见效。(东莞韶关对口帮扶指挥部、市经信局、市商务局,相关镇街)
3.提升省产业转移园承接能力。按照“一园一城七组团”的总体要求,扎实推进各项帮扶任务,加快完善园区道路设施和环境建设,打造集研发、孵化、中试、培训、综合服务为一体的公共服务平台,补齐和完善产业链条,推动莞韶园产业加快成长,推进产业园区扩能增效,将莞韶园打造成承接我市产业转移的首选地。落实园区开发建设资金、科技创业基金等扶持政策,围绕汽车配件、液压油缸、智能机器人、生产性服务业等具有园区特色的产业,实现与珠三角的产业对接。支持符合条件的省产业转移示范园申报国家级高新区或经济技术开发区,推动县域产业园区依托资源优势打造专业园区。(东莞韶关对口帮扶指挥部、市经信局,相关镇街)
(七)加强国际产能合作,引导优势产能向外转移发展
1.加强对国际产能合作的统筹引导。制定我市推动国际产能合作和装备制造业“走出去”的实施方案,完善引导对外投资的财税金融政策支持,简化项目审批和外汇审查手续,为人员出入境和机器设备及零部件通关提供便利。充分利用省级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信息发布平台,建立我市产能合作项目库,定期向企业推送宣传境外投资热点,引导企业“走出去”。(市商务局、市经信局、市检验检疫局、东莞海关、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
2.积极推进对外经贸合作。主动把握“一带一路”战略契机,着力强化规划引领,推动虎门港与日韩和东南亚国家沿线港口设立直航航线,加快建设广东(石龙)铁路国际物流中心,加强水铁联运,实现“一带一路”在我市的无缝对接。支持重点加工贸易企业通过并购、重组等方式,整合国内外资源,在境外牵头或参与产业园区、经贸合作区建设,带动市内上下游或关联产业转移、集群式发展。推动中俄贸易产业园、埃塞俄比亚中国东莞华坚国际轻工业园等一批境内外经贸合作产业园加快建设,努力将其打造成招商选资、招才引智的重要载体。用好省“走出去”专项资金,鼓励和引导我市纺织、服装、家电、装备制造等技术成熟、国际市场需求大的本土生产能力向目标市场转移,延伸“东莞制造”产业链条。(市商务局、市检验检疫局、东莞海关、沙田镇、石龙镇)
3.完善引导对外投资政策。加快建立和完善境外投资企业的奖励与补助制度,对我市企业在境外设立研发、设计机构、孵化器等境外投资业务在财政、金融方面给予支持。积极与丝路基金、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和金砖国家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对接,争取通过银团贷款、出口信款、项目融资等多种方式,加大对我市企业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项目、对外承包工程的融资支持力度。(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府金融工作局)
(八)加强监督管理,遏制产能盲目扩张
1.控制重点行业产能总量。严格执行国家投资管理政策和产业政策,严禁违规建设钢铁、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推进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遏制产能盲目扩张。严格执行国家钢铁、水泥、平板玻璃、船舶行业准入标准,从产品质量、环境保护、能耗和综合利用、工艺和装备、安全职业卫生和社会责任等方面,对在建、新建项目提出从业要求,加强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市人力资源局,各镇街)
2.分类妥善处理在建违规项目。全面摸清全市违法违规产能情况,建立完善企业违法违规产能整治台账。对未按土地、环保和投资管理等法律法规履行相关手续或手续不符合规定的违规项目,由各镇街(园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落实整改主体责任。对未开工的违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不符合产业政策、准入标准、环保要求的违规项目一律停建。对未予认定的在建违规项目一律不得续建;对隐瞒不报的在建违规项目,一经查实,立即责令停建,金融机构停止发放贷款,国土、环保、城管等部门依据土地管理法、环境保护法和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在违规建设项目完善用地手续前,城乡规划部门不予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规划条件核实等业务;发展和改革部门不予批复(或核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住建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工商、环保、公安、房管等部门不予核发和年审有关证照;供电、供水、供气部门不提供供电、供水、供气服务;林业部门不予核准不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建设占用林地。(市发改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公安局、市城管局、市住建局、市工商局、市房管局、东莞供电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各镇街)
3.引导新增产业投资合理布局。加强全市重大项目规划布局,重大项目原则上布局在优化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防止用地体量较大的新增物流等效益较低的项目过分挤占土地资源。东江等供水通道敏感区内禁止建设化学制浆、印染、鞣革、重化工、电镀、有色、冶炼等重污染项目,干流沿岸严格控制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化学纤维制造、有色金属冶炼、纺织印染等项目环境风险。严控水污染项目建设。严格控制水污染严重地区和供水通道敏感区域内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新建、改建、扩建涉水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继续稳步推进化学制浆、电镀、印染、鞣革、危险废物处置等重污染行业的统一规划、统一定点管理,于2018年底前依法依规关停污染严重、治理无望又拒不进入定点园区的重污染企业。(市环保局、市发改局、市国土局、市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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