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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寡头垄断的电力交易市场下的统一出清机制

2016-08-29 10:38来源:北极星电力网作者:大旺泥鳅关键词:电力体制改革电力交易集中竞价交易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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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分析了目前南方某省电力市场的价差对匹配机制,并对个别专家提出的统一出清机制进行简单分析,笔者认为相关行业规则制定者应充分调研考察并广泛征求意见,因地制宜提出符合实际情况的电力市场交易规则,促进售电侧改革的可持续发展。

一、某省电力市场化概况

南方某省电力市场从2013年开始起步,经历三年的发展及完善,目前已形成以发电商、售电商、电力大用户、园区企业为主体,以双边协商交易、集中竞争交易为模式,以价差传导、差值返还为结算的多元化市场格局。其中最具特色的为集中竞争交易,由于在全国首次引入售电商而备受关注。按照集中竞争交易规则,采用价差对匹配机制,发电侧按各发电商申报价差由低到高顺序排序,用电侧按各售电商(用电商)申报价差由高到低顺序排序,价差对为发电商与售电商(用电商)的差值,价差对由小到大优先成交,直到电量全部成交或价差对小于或等于0停止撮合。

根据某省电力交易中心披露,2016年3-8月份共为该省参加电力市场化的用户降低用电成本8.65亿元,平均度电价差-102.62厘/千瓦时,在高利润的诱惑下,一是用电企业进入市场的积极性高,而售电商利用其在电力行业的优势,吸引了大批用电企业与其合作,并提取部分收益;二是售电商在尝到甜头后,开始大规模的开拓用电企业,使得参加电力市场化的用电量大幅度增长,集中竞争交易月度电量规模逐月上升,市场活跃度前所未有,市场主体各有所图,在当前电力供需关系总体宽松的情况下,确实差强人意。

从市场竞争的角度而言,申报价差与最终结算价差成正相关的函数关系,其实也存在一定的合理性,即风险高,收益高,风险低,收益低,能有效地约束市场主体行为。另外,该价差对匹配机制能有效地抑制具有垄断地位市场成员的发挥,有效地还原电力商品价值。

二、统一出清机制的行为分析

一直以来,这种价差对匹配机制因为与市场主流的统一出清模式在价格形成机制上不一致而备受诟病,相关人士提出,价差对匹配机制不符合经济学基本原理和商品市场通行做法,不利于保障交易的公平公正,不利于引导电力生产者和消费者专注于内部管理和优质服务,并明确提出应该更正机制,实行统一出清机制。笔者觉得有必要从较为客观的角度简单阐述在电力市场化改革中,寡头垄断市场下的统一出清机制。

1、某省市场格局

目前,南方某省参加电力市场化的发电企业已有38家,总装机容量高达5271.2万千瓦,占据该省统调装机容量的50.6%。笔者通过分析,上述发电企业中,13家属于粤电集团,装机容量1933万千瓦,占比高达36.7%,另外国华电力占比10.7%,华能集团占比10.0%,使得电力市场接近寡头竞争市场。

根据赫芬达尔—赫希曼指数

不难计算,该省电力市场化HHI指数为0.19,按照美国司法部制定的产业集中度标准,当HHI指数>0.18时,该市场属于高寡占I型。按照结构一经营一表现理念,市场结构影响到厂商的经营,并最终决定厂商的表现,该省电力市场化实际属于具有垄断性质色彩的市场。

2、统一出清机制

所谓统一出清,在满足一定的约束条件下,发电侧按申报价差由低到高依次排序形成供给曲线,售电侧按申报价差由高到低依次排序形成需求曲线,两条曲线的交叉点即为统一出清价差,所有发电商或售电商均按此价差进行结算。

在实行统一出清机制的市场中,无论市场主体申报价差高低,只要中标一律按统一出清价差进行结算。

3、统一出清机制的行为分析

上述分析,市场份额占据1/3的发电商,具有最大的市场力,往往可以决定整个市场的价格,而对于市场份额少,没有议价能力的发电商,往往是价格接受者。在具有价格领导者的电力市场中,价格领导者为实现利润最大化,有两种调控策略,一种是通过调控价差,抬高市场价差,适当损失电量;一种是调控电量,适当损失价差。

目前,已有很多专家学者通过各种数学模型分析[1],结果一致表明实行统一出清机制的电力市场并不能实现社会效益的最大化,甚至会引起行业事故。2000年,美国加州夏季和秋季发生了严重的电力危机,从研究报告不难看出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是发电公司利用加州市场结构、政策缺陷,利用卡特尔组织或非协议共谋,一起哄抬电价的缘故。另外,电力行业产业集中度高,无法鼓励或引入竞争,很容易导致市场主体因循环申报而形成某种非协议共谋,进而实施市场力,操纵市场,就像英国旧电力市场出现价格的巨大波动[2]。

而站在价格接受者的角度考虑,既然无议价能力,但可以把握电量中标,想要中标,必须将申报价差逐渐往低处压,反正结算价差的责任不是自己,而是市场。相反,如果结算价差能够有效反应申报价差或企业边际利润,那市场主体就必须遵守以边际利润为中心的竞争策略。

4、统一出清机制对售电商影响

在现行的价差对匹配机制下,售电商在开拓用户时,大部分是以保底加提成或较高固定价差的套餐对用户进行承诺,前期还可以通过计算自己和用户成本,采取一定报价策略保证利益,当实行统一出清机制后,售电商对价格无法掌握,只能被动接受统一价格,将对自身经营产生较大影响。这种价格形成机制更类似于指令性计划(如发电侧地板价为-10厘/千瓦时),与电力体制改革的初衷相悖,不由价值决定,不能及时反应用电成本和资源稀缺性。此外,古语说的好:“橘生淮南则为橘,橘生淮北而为枳”。再如广州到北京,可以从广州出发,也可以从深圳出发,可以坐飞机,也可以坐高铁,没必要硬性规定广州到北京必须从广州出发坐飞机一个模式。笔者认为各省份的具体情况不一样,应该在其它省份实行统一出清机制试点的基础上,总结试点经验,再进一步推广。

三、结语

从2016年3-8月份申报价差和结算价差数据来看,南方某省电力市场若实行统一出清机制,即使申报价差低至“地板价”,结算价差的绝对值超出边际利润,发电商全面亏损经营,也为大概率事件。同时,用电侧也将逐步发展价格领导者或卡特尔组织,为利润最大化,形成非协议共谋或协议共谋,而作为新兴市场主体的售电商,在整个交易规则中被动接受购销价差而异常被动,甚至难以生存。电力体制改革行业将处于不健康和恶性循环发展状态。

参考文献

[1]邹小燕,统一出清价格机制的理论分析,重庆师范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2007

[2]王蓓蓓,李扬,万秋兰,需求弹性对统一出清电价下发电容量持留的影响,东南大学,2005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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