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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印发《关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

2016-09-27 15:17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第三方治理燃煤电厂火电机组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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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电力网获悉近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河北省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管理办法的通知,详情如下: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9月14日

河北省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和环保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提升环境污染治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国办发〔2014〕69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5〕17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重点行业、领域、企业有序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按照“治污付费,责任共担,集中治理,政策推动”的原则,建立排污者负责、第三方治理、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创新机制,完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制度体系,加快节能环保战略性新兴产业快速发展。

第三条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政府应根据本办法,在公共服务等领域积极推动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编制本行政辖区实施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项目目录,积极推动项目与市场服务主体对接。

第二章  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

第四条  鼓励在公共服务等领域开展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

(一)环境公共服务领域。河流(湖库)整治、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城镇污水、垃圾处理特许经营服务;城镇集中供热合同减排治理与设施运营;大气、水环境质量监测设施建设、运营;

(二)工业园区污染治理与设施运营服务领域。工业园区的环境治理、监测、环保设施运营服务;工业园区委托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机构采取“打捆”方式开展环境治理、监测和设施运营等综合合同环境管理服务;

(三)重点行业。列入限期治理且逾期不能完成治理任务的钢铁、水泥、电力、玻璃、焦化、化工、制药、印染、电镀、制革企业。

第五条 鼓励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对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机构进行登记和推荐。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机构开展相关业务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备满足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污染物监测能力及检测分析等硬件设备;

(二)有相关领域项目合作实例,市场业绩良好;

(三)具备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工作质量控制管理体系和预防、应对、妥善处置突发污染事故的能力;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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