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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核反应堆在美国的商业前景及启示(下)

2016-09-30 08:33来源:《中国核工业》杂志作者:刘群关键词:核能ACP100核电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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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能源部确信模块式小堆在美国有良好的市场前景,他们用“能源史上的又一个里程碑”“开创核能多用途新时代”“改变美国未来核能的关键”表述对小堆重要性的认识。

三、制约因素

一是许可问题。尽管美国积累了几十年的核电运营经验,建立了先进的管理体系,公众已认可核电的安全性,但是开发新型的小堆技术仍需要供应商与核管会的合作,为小堆设计许可制定合理的颁发流程。另外,缺乏国际通用的许可标准是影响小堆推广的一个障碍,在一个国家获得批准,并不代表在另一个国家也能够获得批准,供应商在开发不同市场时要面临各种各样复杂的许可审批程序。

二是应急区域问题。按照美国核管会的规定,为核反应堆建立应急区域没有考虑反应堆容量的大小。但核管会还是保留了可调整的余地,即如果供应商能够证明小的应急区域是安全且可以接受的,核管会允许对功率低于250MW 的反应堆调整应急区域,这将涉及到很多小堆。如果能够缩小小堆的应急区域,将极大地降低来自环境保护、安保和消防等诸多方面的成本,可显著提升小堆的经济性。

三是制造能力问题。为了鼓励能源产业创新,美国政府规定:用于能源生产的新型设备四年内保持安全运行可享受免税待遇。由于最近几十年美国没有新建核反应堆,相关设备制造能力减弱,核供应商认为四年太短了,仅恢复高精密核仪器的生产能力就需要几年时间。也就是说政府为制造商提供的优惠对核供应商不适用。

四是年费问题。美国现行一些政策不利于小堆开发,如根据《美国联邦法典》10CFR 第171 部分的规定,核管会对获得许可的所有反应堆评估了统一的年费,其中包括乏燃料贮存和核设施退役。除了年费外,根据《普莱斯-安德森法》,每年还要向核责任保险池交纳保费。2009年核管会提议对《美国联邦法典》10CFR 中相关内容进行修订,根据明确的装机容量来确定年费金额,以建立一个差异化的年费结构。如果根据容量建立动态年费制度,那么小堆年费将比大堆年费少得多。

五是税收问题。美国一些供应商注意到目前对于主要构件强制征税为3.3%~5.2%,但对于一些情况是免征税的(主要对于2006 年7 月31 日前定货的核反应堆压力容器和汽轮机)。从全世界范围看,特别是欧洲和韩国,对于这些构件的征税是很高的。

六是出口程序问题。小堆供应商表示需要同海外新开发的市场签订合作协议,从法律层面保证小堆供应商可以从事反应堆和核燃料方面的出口。合作协议实施后,供应商还需要从美国商务部、能源部、国务院以及核管会获得批准和许可。很多供应商表示如此操作难度较大。2009 年商务部通过了《民用核能贸易倡议》,其中包括《民用核能出口指南》,以帮助供应商出口小堆。

七是核责任问题。核责任是小堆和大堆共同面临的问题,目前没有建立全球的核责任体系,限制了小堆的广阔应用。如果发生核事故,特别在面对多个潜在被告时,对核损害的索赔诉讼将被拖延并复杂化,很难及时得到赔偿。IAEA 推广的《核损害补充赔偿公约》(CSC)是目前唯一一部全球性的法律体制,适用于没有核设施的国家,美国核供应商认为执行此公约是推动核项目出口的重要手段。

四、启示与建议

尽管目前小堆项目存在很多不确定因素,没有成熟的机型,但美国政府已意识到在增加出口和就业以及替代小火电机组等方面,小堆可以发挥重要作用。民主和共和两党罕见地一致同意出资支持小堆项目。能源部、核管会、商务部等多个部门都努力减少小堆发展在许可、年费、应急以及出口等方面存在的制约因素,为抢滩国际市场创造条件。

我国一直高度重视小堆的研发和推广工作,研发水平保持国际领先地位。积极推动小堆的产业化发展,发挥小堆在“一带一路”倡议和“走出去”战略中的作用非常重要。

一是加快小堆示范工程建设。示范工程是实现技术持续改进和产业化发展的前提。未来十年是小堆形成世界格局的关键时期,目前中核集团自主研发的多用途模块化ACP100 已成为世界首个通过IAEA 安全审查的小堆。要抓住机遇,尽快让ACP100 小堆示范工程在国内开工建造,为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抢占先机做好准备。

二是加强管理体制创新。在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指引下,发挥市场对科研的引导作用,建立集小堆技术研发、市场开发和推广、项目投资、项目运营和管理于一体的产业化创新平台,充分发挥市场对小堆技术研发方向、路线选择和资源配置的导向作用,实现小堆科技创新、制度创新、投资创新、开放创新的有机统一和协同发展,做到更好地面向市场、更准地把握研发设计方向、更快地把小堆推向市场,使小堆尽快产业化,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

三是加强法规标准体系建设。我国现有的核安全法规和标准是针对大堆制定的,小堆属于核动力范畴,根据现有核安全法规,在厂址选择、设计、建造和运行等方面,必须遵守与大堆相同的的法规和标准。由于小堆的设计理念、设计特点与大堆存在一定的差别,现有的法规标准不能够体现小堆的设计和运行特点。建议尽快针对小堆的安全特点和应用条件对相关法规和标准(主要是厂址限制区的条件)做出补充和修改,以提高小堆的经济性和竞争力,促进小堆的市场推广和产业化发展。

四是积极开展科普宣传。小堆具有多用途的特点,不可避免地选址在城市周边等人口密集区。打消公众疑虑、获得公众支持将成为发展小堆必须面对的一个重要问题。可根据小堆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加强宣传。如针对华北、东北、西北地区,着重宣传小堆在供热以及实现热电水汽联产方面的功能,既节能又环保。加强与大学、研究机构、第三方中介组织(如环保组织、媒体)及地方政府等的合作,充分利用多种渠道,联合宣传小堆的优势,提升宣传的说服力,提高公众的理解和认知,为小堆的应用推广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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