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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在谈“核”色变?法律“定心丸”来了

2016-11-01 08:39来源:新华社作者:崔静、吴晶晶关键词:核电核安全核事故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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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尔诺贝利核事故的悲剧已经过去几十年,民众对于核电安全的焦虑情绪却一直居高不下,日本福岛核事故,又一次让人们谈“核”色变。

中国是核大国。截至今年6月底,我国在运核电机组31台;在建机组23台,居世界第一位。规模越大,风险越大!谁对核电站安全负责?核事故一旦发生后该怎么办?受到核损害后如何获得赔偿?……

31日,我国核安全领域的顶层法律——核安全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如何保证核设施、核材料安全,如何预防与应对核事故,如何保护涉核人员和公众的安全与健康……这些让公众焦虑的话题都将以法律条文的形式予以明确。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汪劲表示,核安全法的制定,将填补我国在核安全领域的法律空白。同时,草案提出的核安全许可制度、核设施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制度、放射性废物管理许可制度、放射性废物处置设施关闭制度等一系列制度的施行,将建立起一个全链条核安全管理体系,提振民众对核安全的信心。

【核事故发生怎么办?】

梳理核安全法草案,一大亮点是要建立核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制度。为此,草案设专章对核事故应急预案、应急演练、应急经费保障、应急救援、应急信息发布、事故调查等做出了详细规定。

根据草案,国家将建立核事故应急准备金制度,保障核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工作所需经费。

草案还提出,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材料持有单位周边区域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区群众开展不定期的核事故应急演练,培养其核事故应急意识和能力。

汪劲认为,应急固然重要,让核安全理念入脑入心同样紧要。回顾历史,很多核事故的发生,都是人为过失导致的。因而,要加强核安全文化建设,将核安全文化融入生产、经营、科研、管理的各个环节。

【公众如何参与监督?】

为了强化核安全的政府监管责任和公众对核安全的监督,保证草案规定的各项制度和措施得以有效贯彻实施,草案专设“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一章,对信息公开做出了具体规定,并进一步明确了公众参与的有关内容。

草案提出,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公开本单位核安全管理制度和相关文件、核设施安全状况、流出物和周围环境辐射监测数据、年度核安全报告等信息;应当就涉及公众利益的重大核安全问题通过问卷调查、论证会、座谈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利益相关方的意见。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存在核安全隐患或者违反核安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汪劲认为,当前,公众在获取核安全信息方面常遇到困难,相关部门和单位应该进一步强化核安全信息公开的意识,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建言权、意见得到慎重考虑的权利以及通过司法途径申请帮助的权利。

【核损害赔偿,谁埋单?】

核事故发生后,核损害赔偿应该由谁埋单?

草案明确提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受到核损害后,有获得赔偿的权利。对造成他人核损害的,依照国家核损害责任制度承担赔偿责任。核设施营运单位是核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应当对其核设施和核材料造成的核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草案还明确,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具备的一个必要条件就是具有应急响应能力及核损害赔偿的财务保障能力,不具备这一条件,有关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和发放核设施运行许可证。

然而现实中,损害赔偿常常是个天文数字。如何保证核安全事故发生后核损害赔偿能够有序开展?汪劲建议,草案应在核损害赔偿方面做出更细致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国家、地方、企业、保险公司等各方应承担的责任。

【核废料如何处理?】

核能的安全性和环境风险一直是人们争议的焦点,自切尔诺贝利核事故发生后,在国际上关于核废料处理的抗议声就不绝于耳。对于放射性废物如何处置,核安全法草案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草案,核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对其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和不符合排放标准的放射性废液进行处理,使其转变为稳定的、标准化的固体废物后,自行贮存,并及时送交放射性废物处置场处置。

此外,草案提出,国家建立放射性废物管理许可制度、放射性废物处置设施关闭制度。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应当编制放射性废物处置设施关闭安全监护计划,并按照经批准的安全监护计划,对关闭后的放射性废物处置设施进行安全监护。

从核设施选址、设计建造到核设施退役,从核安全许可到明确法律责任,核安全法草案提出了一系列新制度、新规范。吃下这颗法律“定心丸”,您还会谈“核”色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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