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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碳排放配额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印发(全文)

2016-12-06 15:20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碳排放碳市场碳交易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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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电力网了解到,近日福建省发布关于碳排放配额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详情如下:

闽发改生态〔2016〕868号

省碳排放权交易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根据《福建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76号)和《福建省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实施方案》(闽政〔2016〕40号)要求,我委牵头起草了《福建省碳排放配额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福建省碳排放配额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12月2日

福建省碳排放配额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福建省碳排放配额管理工作,依据《福建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76号)和《福建省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实施方案》(闽政〔2016〕4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碳排放配额管理坚持促进减排、效率优先、免费为主、公平交易的原则。

第三条 碳排放权交易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碳交办”),负责确定市场配额总量,制定配额分配方案,组织实施配额发放,进行市场调节,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省经济信息中心负责建立福建省碳排放权交易注册登记系统,对配额的分配、变更、清缴、注销实行统一电子信息化管理;邀请国家及省内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知名专家以及行业代表,组织成立省碳排放权交易专家委员会以及行业配额技术评估小组,对配额分配及管理相关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意见。

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发改委,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放单位配额的核定和发放,组织并督促重点排放单位配额清缴及受理申诉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 符合省碳交办公布的重点排放单位纳入标准的配额管理。其他排放企业和单位可自愿申请纳入碳排放管理,经省碳交办批准后,按照重点排放单位的要求进行管理。

第五条 配额交易主体应当在注册登记系统开户登记。重点排放单位以外,其他机构或个人应当满足省碳交办规定的条件资格,审核通过后即可在注册登记系统开户并进行配额管理。配额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其数量及权属关系以注册登记系统记录数据为最终依据。

第二章  配额发放

第六条 福建省碳排放配额由既有项目配额、新增项目配额、市场调节配额三部分组成。配额总量由三部分配额加总得出。

既有项目配额及新增项目配额由设区市发改委按照统一分配方法分别核算出本市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放单位的配额数量,加总形成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配额总量;市场调节配额,用于市场灵活调节,防止配额过紧或超发。

第七条 省碳交办综合考虑福建省温室气体控制总体目标,结合经济增长、产业转型升级、行业基准水平、减排潜力和重点排放单位历史排放水平等因素,制定福建省配额分配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碳排放配额实行动态管理,每年确定一次。

配额分配方案包括重点排放单位名单、配额覆盖范围及核算边界、年度配额总量、免费配额与有偿配额比例、政府预留配额数量、配额分配方法与程序等。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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