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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 “十三五”规划:重点推进火电行业超低排放(全文)

2016-12-23 14:22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燃煤发电超低排放煤电节能减排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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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强水质良好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

优先保护水质良好湖泊。按照“一湖一策”的要求,以龙岩滩水库、青狮潭水库、龟石水库、万峰湖水库(天生桥水库)、鹤地水库、大王滩水库、星岛湖(洪潮江水库)、澄碧河水库、合浦水库等 9 个湖库为重点,实施水质较好湖泊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开展流域生态调查与评估,调整产业结构,统筹治理水产养殖污染、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农业面源污染、畜禽养殖污染等,实施生态修复工程,建立水质良好湖泊生态环境保护管理长效机制。到 2020 年,青狮潭水库、龟石水库、大王滩水库、澄碧河水库水质达到Ⅱ类,龙岩滩水库、万峰湖水库(天生桥水库)、九洲江—鹤地水库、星岛湖(洪潮江水库)和合浦水库达到Ⅲ类。

加强漓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按照“一江一策”的策略,结合小流域治理和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加强漓江水质和漓江源头水源林的保护,编制实施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方案,建立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管理长效机制。加强流域内的城镇和农村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处置及配套设施建设,新建 1 个设区市级和 12 个镇级、扩建 3 个县级污水处理厂,6 个污水处理厂实施提标改造;续建桂林市 1500 吨/日的垃圾焚烧无害化处理设施,新建荔浦县 150 吨/日的垃圾填埋场,新增 460 吨/日城镇垃圾转运能力。实施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程,推进桂林市漓江流域水环境安全防控管理体系、桂林市漓江支流环境综合治理、桂林市备用水源、桃花江污染整治、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整治等具体工程,确保 2020 年漓江流域优先控制单元(桂林市阳朔控制单元)的阳朔断面和青狮潭水库出水口断面水质达到Ⅱ类。

三、全面开展西江流域水环境保护

结合《珠江—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和《珠江—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广西实施意见》对于西江流域环境保护的要求,全力保护西江流域水环境,编制实施西江流域水环境保护规划,明确流域内各控制单元的水质改善目标,加强上下游水污染联防联控,建立健全珠江—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管理长效机制,优化、助推珠江—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结合西江流域优先控制单元和优先控制断面,加强西江干支流流域污染治理,以支流刁江、盘阳河为重点,深化干流红水河流域环境保护和风险防控;以支流龙江、洛清江为重点,加强干流柳江、黔江流域水环境保护,防范环境风险;以漓江为重点,加强桂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同时加强左江、右江流域环境风险防范,实施邕江、贺江、西江主干流污染治理工程,全面开展西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加强各干、支流流域内工业、城镇、农业、农村、畜禽养殖、水产养殖污染防治,提高区域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确保工业污水稳定达标排放;新建 125 个工业园区和梧州市临港经济区、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的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新建 3 个设区市级、12 个县级、47 个重点镇和扩建 3 个设区市级、6 个县级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设施,治理 7 个设区市共约 129 公里的黑臭水体,开展西江流域港口航道水污染防治,取缔禁养区的畜禽养殖,整治规模化养殖污染;拆除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网箱养殖,推行水产生态养殖;建立健全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警体系,防范水环境风险。到 2020 年,确保西江流域水体水质保持优良,各优先控制断面水体水质全部达标。

四、深化九洲江、南流江、钦江等入海河流污染防治

按照“一江一策”的策略,根据流域统筹、水陆结合的原则,以九洲江、南流江、钦江、西门江为重点,兼顾北仑河、大风江、防城江、茅岭江、武利江等入海河流,加大入海河流流域污染整治力度,编制九洲江、南流江、钦江、西门江等重点流域治理水质达标方案,实施流域环境综合整治工程,有效控制总氮、总磷、重金属等影响海洋生态系统健康的污染物入海量;北海、钦州、防城港和玉林市实施总氮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实行入海河流“河长制”,由所在设区市、县、乡镇人民政府领导担任“河长”,全面负责流域环境综合整治和监管,切实加强入海河流全流域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强化玉林等市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推行生态养殖,建立农牧结合平台通道和鼓励政策体系;加快沿海沿河城镇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设施建设,重点建设城市配套污水管网和乡镇污水和生活垃圾设施,升级改造污水处理厂的脱氮、除磷工艺,北海、钦州、防城港和玉林市等区域的设区城市、县级城市的建成区污水处理设施,分别于 2017 年底前和 2018 年底前全面达到一级 A 排放标准;加强流域内农村环境整治工作,加快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着力减轻农村面源氮、磷等排放对海域环境的影响。 2020 年,彻底消除入海河流劣 V 类水体,九洲江、南流江、钦江水质优良,主要入海河流优先控制断面和入海口断面水质全部达标,其他断面均达到国家考核要求。

 

五、加强跨界水体流域环境监管

加强北仑河、平而河、水口河、难滩河等跨国界河流及九洲江、湘江、都柳江、浔江、打狗河、西洋江、南盘江—北盘江、资江等跨省界河流流域水环境保护监管,完善跨省界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防联控协调机制,定期召开联防联治会议,加强部门联动执法,开展环境保护联合监督检查,对敏感地区、重点行业、关键领域实施环境保护联合监督检查,对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案件实施联合调查,强化跨行政区域环境风险防控,联合监测、预警和信息共享,协同应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确保广西出入界水体跨界断面水质达标。

六、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控

加快规划建设地下水环境监测网络体系,加强地下水监测。摸清全区垃圾填埋场、危险废物处置场、矿山开采区、石油化工生产销售区、高尔夫球场、重点工业源等区域地下水环境状况和污染源清单;对石油天然气开采的油泥堆放场、石化生产存贮销售企业和工业园区、矿山开采区和垃圾填埋场进行防渗处理;加油站地下油罐应于 2017 年底前全部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应实施封井回填,并防止回注过程对地下水造成污染。加大超采区治理,对北海市城区、南宁市宾阳县黎塘镇等地下水超采区域,制定超采区整治方案。加强北海市、河池市地下水水质极差区域的污染防治,严控北海市地下水水源地区域海水养殖对地下水的影响,控制养殖规模和养殖区域,加强池塘、引排水沟渠、抽水井孔的防渗处理,严防养殖废水随意排放,影响地下水;加强河池市城东水厂地下水污染区域陆源污染整治,对城东水厂补给区的白尾砒霜厂残留废渣及污染场地土壤进行安全处置,防止重金属进一步下渗污染地下水。在城市群、井灌区、岩溶区等典型区域,开展地下水环境安全评估工作;定期调查评估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等区域环境状况,开展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地安全评估,到 2020 年,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水质安全得到基本保障。

第三节 陆海联动,强化近岸海域环境保护

一、加强北部湾近岸海域及沿海陆域污染整治

坚持陆海统筹、河海兼顾、系统防控的策略,构建陆海统筹的污染防治体系,编制实施近岸海域水质达标方案,以茅尾海、钦州湾、廉州湾和防城港西湾/东湾等为重点,开展污染严重海域治理,实施“蓝色海湾”综合整治。

加强工业污染防治。优化沿海区域产业布局,提高区域项目环境准入标准,严控“两高”产业规模,深化沿海工业污染控制,建设海洋环境友好型产业体系。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管理,对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制革、农药、电镀等行业进行专项治理,其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加快沿海工业园区(含集聚区)集中污水处置设施建设,严格控制工业园区排污总量。加强近岸海域、陆域环境协同综合整治,禁止在一、二类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和水质超标海域新增排污口,2017 年全面清理非法和设置不合理的入海排污口,优化入海排污口布局,并进行规范整治,实施集中深、远海排放。加强重金属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防控,强化对海底输油管道的管护,防范输油管道泄漏。

推进港口码头和船舶污染治理。北海、防城港、钦州沿海三市应加强港口码头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同时加强船舶污染治理,防止港口污水和船舶废水(或压舱水)未经有效处理直接排入码头附近海域;严管拆船行为,禁止冲滩拆解,实施修造(拆)船污染专项整治。针对北海市外沙渔港、南氵万渔港、侨港渔港,钦州市犀牛脚渔港、龙门渔港,防城港市企沙渔港、竹山渔港,开展渔港环境综合整治,建设完善渔港渔船污染物接收处理设施,消除港池黑臭水体。

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加快建设沿海城镇生活污水及生活垃圾处置和配套设施,增加脱氮、除磷工艺,沿海设区城市、县级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分别于 2017 年底前和 2018 年底前必须达到一级 A 排放标准,城镇生活污水直排口全部截污。

实施养殖污染整治。加强海水养殖、滩涂养殖和海岸带畜禽养殖的污染整治,实施水产养殖池塘、近岸养殖网箱标准化改造,推广健康生态海水养殖技术和模式,强化沿海水产养殖废水治理;限制海岸带畜禽养殖规模,在沿海区域科学划定畜禽和水产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准养区。

二、严管海洋倾废、海域使用和海洋资源开发

严格海洋倾废管理。全面跟踪监测和评估已有的海洋倾废区,坚决关停对海洋生态系统有明显影响的倾废区。控制、调整、优化海域倾倒区的区域布局,严格控制在海湾和湾口区域设立新的海洋倾倒区,淘汰落后倾倒设施。

严控海域开发使用规模。完善海域使用管理制度,严格海域使用审批、论证制度和有偿使用,严格落实围填海年度总量控制制度,从严控制围填海造地活动。海洋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海洋特别保护区的重点保护区及预留区、重点河口区域、重要滨海湿地区域、重要砂质岸线及沙源保护海域、特殊保护海岛及重要海洋海域禁止实施围填海,生态脆弱敏感区、自净能力差的海域严格限制围填海。科学评估围填海项目造成的海洋生态损害,合理控制围填海范围、规模和方式,2020 年建设用围填海规模控制在 1.61 万公顷以内。

加强海砂开采监管,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制定实施广西海域海砂开采管理规定,全面规划海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障海洋矿产资源的有序开发。严格限制在海岸采挖砂石;露天开采海滨砂矿和打井开采海底矿产资源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海洋环境。加强水上联合执法检查及现场监督管理,坚决取缔无证采砂和“三无”船舶。

三、加强执法监管,防范海洋环境风险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广西海洋环境保护条例》和《广西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陆海统筹的近岸海域环境联防联控机制建设,建立海洋环境保护相关部门联合执法检查机制,建立健全海洋环境保护长效机制。强化近岸海域环境执法监督,开展环境安全联合执法检查和各类专项检查行动,重点排查沿海重点工业园区和沿海石油、化工、冶炼等重点企业,消除环境隐患。建立沿海高风险工业企业和危险品清单及定期风险处置核查制度,建立高风险、重污染企业退出制度及行业准入的风险评估制度,完善沿海工业企业环境风险防范体系与应急长效机制,完善沿海石油化工行业陆源溢油环境风险联防联控机制,把企业环境风险防范纳入日常环境管理中。逐步实现近岸海域环境质量实时监控和预警,制定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风险源管理水平,保障海域环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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