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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 “十三五”规划:重点推进火电行业超低排放(全文)

2016-12-23 14:22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燃煤发电超低排放煤电节能减排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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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开展危险化学物质的防控

一、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落实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责任终身追究制和全过程行政问责制,完善化学品环境管理信息化系统建设,加强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排放重点行业监督管理,强化危险化学品单位的管理认识和规范化管理,落实企业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主体责任,对生产、运输、港口等企业定期开展危险化学品环境风险和污染隐患大排查,及时督促企业进行整治;防控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环境风险;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转运过程环境风险应急预案。

二、对高环境危害、高健康风险化学物质实施管制

禁止轻芳烃(含苯、甲苯、二甲苯)在农药行业的使用。全面禁止基酚聚氧乙烯醚在农药、印染、皮革行业作为溶剂使用。 2019 年起,禁止硫丹、全氟辛基硫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硫酸、酰氟(除消防等领域外)在广西境内生产、使用和进出口。对高风险化学物质生产、使用进行严格限制,并逐步淘汰替代。2020 年起,禁止六溴环十二烷在广西境内生产、使用和进出口。

三、严格控制环境激素类化学物质污染

2017 年底前完成全区环境激素类化学物质生产使用情况调查,根据国家有关名录,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物质淘汰、限制、替代等措施。监控评估饮用水源地、农产品种植区及水产品集中养殖区环境激素类化学物质风险。加强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的监管,在北海、防城港、钦州 3 个市启动水产品集中养殖区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污染监测。

第五节 保障核与辐射环境安全

一、加强核与辐射监管能力建设

建立健全核与辐射安全及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设区市、县级监管体系和队伍,重点加强自治区和设区城市辐射环境监测能力。推进广西省级辐射环境质量监测网建设,优化监测点位和监测项目,逐步将省控监测网点设置于县乡一级;建立和配备核与辐射安全及放射性污染有效评价体系和检测手段,组建核与辐射安全及放射性污染防治管理平台。

二、严格电磁辐射环境管理

开展电磁环境本底调查,完善防治电磁辐射污染的政策法规,做好总体规划,合理安排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布局,严格辐射建设项目审批;加强广播电视、移动通信、高压输变电等伴有电磁辐射基础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与环境保护“三同时”竣工验收,强化对电磁辐射项目的有效监控。

三、强化放射源的安全监管

组织开展全区放射性本底调查、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放射性污染调查、集中饮用水源地放射性水平调查。实施第二次全区放射源清查,编制放射源清查行动计划,摸清放射源底数,完善更新全区放射源数据库,建立广西辐射安全管理信息系统。积极推进铀矿冶环境污染治理,加强退役铀矿山治理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加大退役铀矿山长期监护力度,完成 2010 年前关停的铀矿冶设施的退役治理和环境恢复工作,严格控制铀矿冶设施三废排放。深入开展伴生放射性矿现状调查,及时扩充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辐射环境监督管理名录,提升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安全监管水平。加强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废放射源、放射性废物库的管理,排除环境风险和安全隐患,确保“十三五”期间不发生较大及以上级别的辐射事故。开展城市放射性废物库清库工作,完善城市放射性废物库安保系统,废旧放射源做到 100%安全收贮。

四、加强核电项目全过程环境风险管理

加强防城港核电站的核辐射安全监管,开展电站辐射环境本底监测和运行期监督性监测。对计划新建的防城港红沙核电二期工程、防城港白龙核电、桂东(平南)核电等项目,做好项目布局规划,认真论证项目选址,开展项目建造前环境放射性本地监测调查,加强环境风险预防工作。

第八章 强化空间管控,优化分区管理

以主体功能区为基础,推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镇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多规合一”,明晰城镇发展、基本农田、生态等各空间边界,制定施行各空间生态和环境保护政策和管控措施,优化环境分区管理,积极推进形成宜居适度的城镇空间、集约高效的农业空间、山青水秀的生态空间。

第一节 统筹空间布局,推动多规合一

根据不同国土空间的自然属性、资源禀赋、环境承载,明确划定城镇空间、农业空间和生态空间三类用地空间的管制界限。制定空间分区管控办法,明确三类空间发展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严格落实每类空间用途管制制度和相关措施。适当增加生态用地和农业用地,并严格保护,保障生态空间和农业空间的比重;调整生态脆弱地区的生产和生活空间布局,减缓城镇空间和生态空间叠加布局对生态空间的破坏和侵占程度。严格控制重点开发区城镇用地和产业结构盲目扩张,适当扩大服务业、交通、公共设施空间;扩大绿色生态空间,促进城市集约紧凑发展,建设集约型城市群。制定城市群空间管制规划,优化城市群空间结构,有效协调城市间空间拓展冲突,促进传统的国土开发方式向城镇— 农业—生态空间协调的国土开发方式转变。城镇空间比例控制在 16.7%范围内,农业空间和生态空间比例分别不低于 36.0%和 47.3%。

实施环境空间功能化管理,落实环境差异化要求空间落地和用途管治,编制实施广西环境功能区划,制定实施基于环境功能的分级分区控制体系,构建区域生态安全格局。以主体功能区规划为基础,推动“多规合一”,引导城市发展空间和产业布局往生态化、集约化转变。精准确定城镇、农业、生态三类空间比例和边界,合理划定城镇开发边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三条红线,制定差异化空间开发管控措施,提升各级政府空间管控能力和效率。积极推动柳州城区等试点地区“多规合一”,建立有空间规划、用途管制、差异化绩效考核等构成的空间治理体系,推动建立广西空间规划体系,积极引导城镇建设、资源开发、产业发展合理布局。

第二节 基于生态承载力,优化区域产业布局

一、开展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价

积极开展土地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价,把资源承载能力、生态环境容量作为经济活动的重要前提。2020 年完成全区设区市、县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科学分析生态承载力与国土空间开发之间的矛盾,建立环境承载力监测评价体系,探索建立资源环境承载力监测预警机制,对资源消耗和环境容量接近、达到或超过承载能力警戒线的地区,加快调产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及时采取区域限批等限制性措施。

二、优化区域产业布局

依据资源环境承载力,制定实施区域差别化产业政策和环境准入政策,实行区域产业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优化调整产业结构和布局。

重点开发区。充分考虑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完善重点行业产业布局,合理确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重大项目原则上布局在重点开发区,加强对各类产业发展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在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中落实规划环评要求,进一步强化规划环评对项目环评的指导和约束作用。在环境容量超载地区、污染严重地区和环境敏感区域严格控制“两高”行业发展,新建、改建、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北部湾区域严格限制煤化工、有色金属冶炼、冶金产业发展,合理调控海岸带区域经济发展空间布局。西江流域干流沿岸,要严格控制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化学纤维制造、有色金属冶炼、纺织印染等项目环境风险,合理布局生产装置及危险化学品仓储等设施。鼓励优先发展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和节能环境保护产业,大力发展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城市建成区内现有钢铁、有色金属、造纸、印染、化工等污染较重的企业进行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

重点生态功能区。制定出台重点生态功能区限制和禁止类产业目录、鼓励发展产业清单、产业准入和环境标准要求,加强产业政策和环境准入的引导与约束作用,严格限制“两高一资”产业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布局,鼓励发展生态保护型旅游业,在水源涵养区禁止钢铁、造纸等高耗水产业的布局,在生态敏感、生态脆弱区域和重要水土保持生态功能区限制煤炭、矿山开采等土地消耗和易造成生态破坏产业的发展,在重要生物多样性维护区禁止大规模水电开发和林浆纸一体化产业发展,严格限制破坏生态的项目布局。

农产品地区。制定出台农业地区限制和禁止类产业目录,严格限制高污染高排放产业布局,原则上不允许布局影响农产品安全的污染项目,大力发展生态农业,鼓励发展节水高效现代农业,纵深发展特色农业,坚持以绿色、有机、无公害为发展方向,用新型理念纵深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统筹推进特色农业和旅游业融合发展。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大力发展循环型、资源型、节约型农业,探索新型农作制度,优化生态种养模式,有效保护和利用农业资源。

禁止开发区。禁止不符合规定的产业开发活动,禁止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项目,不发放排污许可证;严禁建设高档宾馆、别墅、大型游乐和购物设施。新建铁路、公路等交通基础设施,严禁穿越自然保护区核心区,避免对重要自然景观和生态系统的分割。

第三节 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构建生态空间格局

结合主体功能区规划,根据区域生态承载力、生态重要性和生态敏感性,在自然保护区、重要水源地、生态重要性地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严格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并严格落实空间落地和用途管治。制定严格的生态红线管理办法、生态补偿政策和环境经济政策,并开展红线区生态资产核算,建立健全生态红线管控制度,制定严格的管控措施,在红线区域实施最严格的资源环境保护、土地用途管制和产业退出制度。对生态红线管制区内易对生态环境产生破坏或污染的企业尽快实施关闭、搬迁等措施;未来的产业发展布局中不能涵盖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安排在红线管控区内的建设项目严格各项审批,禁止建设一切破坏主要生态功能和生态环境的工程项目,禁止改变区域生态用地,确保空间面积不减少,生态功能不降低,用地性质不改变,资源使用不超限,不断提高生态产品供给能力,强化环境监督管理,坚守生态保护红线不退让,同时将生态红线保护纳入全区各级人民政府绩效考核。

科学划定森林、湿地、海洋等领域生态红线,并制定管理办法和生态补偿机制,严格自然生态空间征(占)用管理,有效遏制生态系统退化的趋势。加强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的实施,在重点江河、水库和近岸海域划定水产限制养殖区,科学确定养殖密度,规范养殖行为管理。在江河流域生态敏感区域、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科学划定和落实畜禽、水产养殖禁养区,2017 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建立健全生态红线内各部门分工管理统筹协调机制,形成统筹保护体系。结合国家、自治区的要求和区域特点,各设区市、县落地划定生态红线并纳入当地规划,与城市开发边界和耕地保护几条红线结合,确保“城镇、生态、农业”空间落地。

第九章 加强保护修复,构建生态安全格局

坚持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推动生态建设产业化,构筑绿色生态系统,实施山水田林湖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建设以桂西桂北生态屏障,桂东北、桂西南、桂中、北部湾沿海、十万大山生态功能区,西江千里绿色走廊为主骨架的生态安全格局,强化重点区域生态保护,推进生态系统修复,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强化保护经营,提升森林质量,提升森林、草地、河湖、湿地、海洋等自然生态系统稳定性和生态服务功能,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

第一节 强化重点区域生态保护,构建生态安全屏障

一、建设珠江—西江千里绿色走廊

按照主体功能区定位,统筹规划区域发展,建立和完善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的体制机制,加强石漠化地区水土流失综合治理,进一步优化西江两岸公益林布局,加强自然生态保护和修复。继续实施珠江防护林工程,开展珠江中下游水源涵养、水土保持林保护与建设,加强与广东省合作,共建珠江—西江生态廊道,大力营造涵养水源功能较强的乡土阔叶树种,改造现有低效公益林,增加森林蓄积,提高森林质量,增强生态服务功能,服务流域可持续发展,构筑珠江流域生态安全屏障。

二、加强广西北部湾沿海生态功能区生态建设

严格执行落实近岸海域生态红线管控导则。加强近岸海域生态保护,正确引导海岸带开发利用,限制自然海岸线无控制人工化改造,加强陆海生态过渡带保护建设,禁止在入海河口、海岸带非法采砂、采矿,避免盲目扩张占用滨海湿地和岸线资源。加强十万大山、茅尾海、山口、北仑河口等自然保护区和茅尾海、涠洲岛珊瑚礁等国家海洋公园的建设,加强对中华白海豚、江豚、中国鲎、白鹭等珍稀滨海物种和红树林、珊瑚礁等生态系统的保护。建设湿地资源、生物资源信息管理系统,设立海洋生态监控区,加强对珍稀物种生境监测、监管,禁止各类非法破坏红树林、海草床、珊瑚礁、沿海防护林和挤占海岸带的行为。推进沿海防护林和滨海湿地建设,加强海岸带整治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

三、加强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保护

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合理控制开发强度,加强产业发展引导,建立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发展负面清单,提高生态环境准入门槛,探索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保护和管理的新模式,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产业结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加快桂林国际旅游胜地、北部湾国际旅游度假区、巴马长寿养生国际旅游区、南北旅游发展带、西江(东西)旅游发展带以及边关风情旅游带建设,加强各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和建设,实施石漠化综合治理和植被恢复,控制水土流失,增强涵养水源,保护生物多样性,提高生态产品供应能力。加强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功能调查、评估与监测,完善生态监测网络。到 2020 年,重点生态功能区所属县域生态环境综合指数保持 65.28 以上。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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