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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十三五”环境保护规划:重点推进大型火电企业污染治理(全文)

2017-01-04 14:11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火电企业超低排放煤电节能减排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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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强湿地生态保护与恢复

严格按照生态保护红线要求,对重要湿地实施严格保护,严禁建设占用。在闽江、九龙江、晋江、洛阳江、漳江、木兰溪等主要河流和河口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保护小区、湿地公园,划定湿地多功能用途区或野生动植物栖息地,在江河源头、水源涵养区及沿海地带实施低效林改造和生态修复,营造水源涵养林或防护林带。重点实施对江河源头森林植被、典型生态系统、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等关键区域的抢救性保护。加强沙埕港、三都澳、罗源湾等12个沿海重要海湾和河口湿地的保护和修复,建立一批湿地生态保护区和湿地公园,加强滨海湿地重要水禽栖息地的保护,维护天然湿地的重要生态功能,推进滨海湿地固碳示范区建设。到 2020 年,国家湿地公园达 11 个,地方级湿地公园 4 个,自然湿地有效保护率达 16%以上。

三、加强海岸带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

建立海岸带生态红线管控制度。继续实施“蓝色海湾”和“碧海银滩”工程,合理开发和保护岸线、海湾等资源。加强近岸海域典型受损海洋生态系统修复,实施海岸带环境整治和生态修复岸线,推进海岛整治与生态景观恢复,建设一批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及海洋公园。

第八章 加强能力建设,提高监管水平

认真贯彻落实新《环境保护法》,制定出台《“十三五”环境监管能力建设方案》,稳步实施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采取有力措施、运用综合手段,确保水质与大气自动监测站建设、环境应急能力、固体废物监管能力、移动执法监管能力、生态环境安全监测预警能力、环保信息化等专项能力有新提升,切实增强环境监管能力。

第一节 全面推进监测能力建设

一、深化环境监测体制改革

明确生态环境监测事权。各级环境保护监测部门主要承担生态环境质量监测、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环境执法监测、环境应急监测与预报预警等职能。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由省环保厅上收省级环境质量监测事权,准确掌握、客观评价全省生态环境质量总体状况。市级环境质量监测、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执法监测、应急监测与预报预警事权由各设区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承担。重点生态红线保护管控区生态环境监测等其它生态环境监测事权划分,由各责任部门按照国家的有关部署确定。

推进生态环境监测市场化改革。放开服务性监测市场,鼓励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参与排污单位污染源自行监测、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运行维护、生态环境损害评估监测、环境影响评价现状监测、清洁生产审核、企事业单位自主调查等环境监测活动。在环境自动监测站运行维护、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状况评估等基础公益性生态环境监测领域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有序开放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培育生态环境大数据产业,形成生态环境监测、分析应用市场。推动成立环境监测服务行业协会,构建行业自律体系,维护监测服务市场秩序,保持公平竞争,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二、推进环境监测基础设施和仪器设备建设

重点加强各级各部门环境监测站点标准化建设,配优省级监测站,配备一流的仪器设备,重点加强持久性、生物富集性和对人体健康危害大的污染物监测能力,拓展生物监测能力。配强市级监测站,基本具备地表水、地下水、空气、土壤等环境质量标准要求和辖区内特征污染物的监测能力。配齐县级监测站,基本具备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和辖区内重点污染源排放常规项目的监测能力。加强重点区域、重点流域和敏感地区的市县两级环境监测站能力,配齐配强仪器设备,辐射周边区域常规监测工作。

三、建立统一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

优化整合生态环境监测点位,建设涵盖大气、水、土壤、噪声、生物、辐射等生态环境要素,覆盖全省、布局合理、分工明确、重点突出的全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大气环境方面,在县城及县以上城市建成区、全省主要空气输送通道等区域布设大气监测点位;水环境方面,在全省主要流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重要湖泊水库、城市内河、重点水源保护区、重要水文地质单位、近岸海域等区域布设水质监测点位,推动监测体系向城市内河和重点小支流延伸;土壤环境方面,在耕地、污染场地等重点区域布设土壤质量监测点位;生态环境方面,在草地、林地和森林、自然保护区、重要湿地、农村地区、县以上城市建成区等区域,开展生态环境、城市声环境等监测。

四、健全重点污染源监测制度

加强国、省控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能力建设,严格落实重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制度,省控以上重点监控企业、大型矿山、大型移动源等重点污染源应全面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系统。强化对地方监督性监测的管理与质量控制,加强对工业污染源,畜禽养殖和农村面源等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水和交通工具等生活污染源,核电站等核与辐射重点项目的监督性监测。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自身职责分工和生态环境监管要求,落实分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监测机制,构建常态化监测体系。推进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的第三方委托运营。

五、加强生态环境系统建设

全面构建“天地一体化”的生态环境遥感监测系统,通过对地观测、无人机遥感监测和地面生态监测等手段,加强对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敏感区和脆弱区、生物多样性丰富区及各级政府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和禁止开发区的大尺度、全天候生态监测与评估。环保、水利、农业、国土、林业、海洋渔业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加强生物多样性、重要湿地、水源涵养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生态公益林、沿海基干林带、集中式饮用水源、自然与人文景观等生态保护红线管控区的生态环境监测和评估。

第二节 提升环境监测预警水平

一、加强环境质量监测预报预警

完善环境质量预报预警机制,加强大气、水、土壤等生态环境风险的评估与预警。建设全省及主要城市的空气质量预警预报平台,不断提高空气质量预报和污染预警水平,研究编制源排放清单,强化污染来源追踪与解析,探索建立大区域尺度与实时小尺度结合的大气复合污染预警。围绕水环境风险控制,加强重点流域环境风险防范能力,加强重要水体、水源地、源头区、水源涵养区等水质监测与预警能力。加强土壤中持久性、生物富集性和对人体健康危害大的污染物监测。建立部门联合会商机制,加强监测信息汇聚共享与技术协作,利用大数据技术实现环境风险联合预警和管控,提高预警信息可信度和反应速度。

二、强化重点监管对象自动监控

进一步加强重点区域、重点污染源、核与辐射重点项目自动监测站建设和实时监管,提高企业排污状况智能化监控水平。在主要流域、重要集中式饮用水源地、重点湖库等重要生态功能区,设立多参数多功能的自动监测站点。完善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的异常报警机制,加强数据分析利用,提高污染物超标排放、在线监测设备运行异常等信息报警与处置能力。

三、提升生态环境风险监测评估与预警能力

定期开展全省生态质量状况调查与评估,建立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对重要生态功能区人类干扰、生态破坏等活动进行监测、评估与预警。强化重点行业中超低排放烟气、汞等重金属、挥发性有机物、危险废物、二噁英等持久性有机物的监测。

第三节 提升环境执法监督水平

一、加强执法能力建设

各级政府要整合辖区内负有环保监管职责的部门及其相应的环境管理资源,依托城乡社区网格,建立“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推动省、市、县、镇(街道)、村(社区)五级监管能力建设,实现监管全覆盖。全省县级以上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实现达标验收。建立环保网格监管信息平台,实现监管信息互联互通、共用共享。细化考核评价办法及奖惩措施,网格化环保监管工作列入地方党政领导综治(平安建设)责任书,保障各级网格高效运转。推进具备条件(街道)及县级以上工业园区配备必要的环境监管力量。推进陆源入海排污口、涉海项目、江河入海口的环境监管。严格落实执法、监测等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基层环保执法及 “12369”环保热线接诉力量。完善移动执法终端系统和后台移动执法业务管理支撑系统,加强卫星遥感、无人机拍摄等非现场监控技术手段运用。到 2017 年底,80%以上的环境执法机构要配备使用便携式手持移动执法终端,到 2020 年,基本实现各级环境监管人员资格培训及持证上岗全覆盖。

二、加强执法工作力度

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坚持日常监管和专项整治相结合,深入开展各类环保专项行动。严格执行“两高”司法解释,加强环保与公安联合执法,加强环保部门与司法机关联动衔接,持续开展“清水蓝天”联合执法行动,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严惩重罚。加大环境执法后督察力度,确保整治到位。督促企业落实减排工程建设,严肃查处超标排放行为。建设完备的环境执法监督体系,保证国、省控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率在国家要求基准线之上。推动环境执法力量向农村基层、向郊区和城乡结合部倾斜。

三、开展生态环境同步监测与执法

建立监测与监管联合执法机制,对重要生态功能区实施常态化现场同步监测与执法,对超标排放、伪造数据等违法行为现场监测、直接依法查处。建立监测监管联动快速响应机制,加大对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异常区域的监测与执法频次,根据异常监测数据和自动报警信息,及时开展同步监管执法。

第四节 强化环境科研服务能力

一、开展环境热点、难点的科技研究

加强环境管理决策支撑科学研究,开发利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开展多污染物协同控制的方法技术研究应用。开展环境容量和质量约束的总量控制研究试点,探索以容量为基础、总量为过程、质量为目标的“三量”协同总量管理体系。以推进大气、水、土壤等污染防治和破解环境热点、难点和前沿问题为重点,加强大气污染源解析、新兴污染物污染防治、水体富营养化控制、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及治理与修复等重点领域的基础研究和科技攻关,重点开展对生成臭氧、细颗粒物等二次污染物的前体物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控制的研究,试点海岸生态环境治理与修复示范工程,研究化工产业风险评估、防范技术及应急处置措施。结合我省核电厂监督性监测系统的建设等新领域开展核与辐射的相关科学研究,逐步建立核与辐射科研体系。

二、支持科研院所科研能力建设

加大对环境监测、科研能力建设的支持力度,优先安排重大环境问题与关键技术科研课题。加强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对经实践验证具有较好效果的成熟技术模式,进行推广与应用。

第五节 加强生态环境信息集成共享和大数据应用

促进“大数据”、“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在推进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方面的应用。到 2020 年,建设“福建省生态云(生态环境大数据)平台”,实现省—市—县三级环保及相关部门生态环境数据的汇聚共享,开展水环境、大气环境、土壤环境、污染源监管、自然生态、核与辐射监管以及环评管理、企业信用评价、排污许可制、环境预警与应急等重点领域大数据综合应用和集成分析,为环境决策科学化、监管精准化、服务便民化提供有力支撑。

第六节 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

充分发挥报刊、电视、广播、网络、微博、微信、手机客户端等全媒体作用,广泛深入宣传生态文明和环境保护理念,引导人民群众树立环保意识。完善公众参与制度,加大环保举报热线 “12369”和“福建环境”微信平台的宣传力度,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并迅速核实、处理,保障人民群众依法有序行使环境监督权。建立环境保护网络举报平台和举报制度,在政府网站设立“环保违法曝光台”,健全举报、听证、舆论监督等制度。建成福建省核与辐射宣传教育基地,开展全方位的核与辐射安全科普宣传教育。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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