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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厂碳排放量卖出20万吨 节能减排也能赚大钱!

2017-02-09 08:47来源:PV兔子关键词:碳交易电厂节能改造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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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类社会高速发展的现代的大环境影响下,由于超标碳排放而带来的温室效应成为世界各国的关注点。生产者和消费者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过程中向大气层排放温室气体,当温室气体排放超过最优水平就会引起气候变化,使他人和社会受损,造成负外部性。 而造成负外部性的个体却没有为此承担成本。而碳交易是为促进全球温室气体减排,减少全球二氧化碳排放所采用的市场机制

人类的第一个关于碳排放的契约为京都议定书,京都议定书: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补充条款,1997年12月制定,2005年2月16日正式生效,已经有142个国家和地区签署。是人类历史上首次以法规形式限制温室气体排放。

目标:主要工业发达国家的温室气体排放从2008到2012年间,要在1990年的基础上平均减少5.2%。

机制:国际排放贸易机制;联合履行机制;清洁发展机制。

自此逐渐发展出各个国家的碳排放交易市场以及各种衍生品。兔子君今天就给大家讲讲什么是碳排放市场,他的特点以及中国的发展现状。

碳市场基本概念

总量管制和交易(cap  and trade):制定总量目标,将总量目标转化为可交易的配额,经政府初始分配后,企业自主交易。

市场:形成的市场也叫强制性市场,市场规模和交易价格由政府的总量控制目标决定。

配额分配可以理解为许可证制度,也类似中国计划经济时代的票证发放。

 

如下图,简单的理解就是政府分派给各个企业单位一定的碳排放配额,如果生产过程中超过了规定的配额则需要不足,如果未超过,可以交易。由于有了配额,便衍生出了市场和各个交易机构。

 

案例解析1:

2013年,富士康在深圳公司投入的节能改造资金不到5000万,但产生的结余配额约占深圳市年度结余配额的近三成。仅靠出售部分结余配额,富士康就获益1000多万元。节省下来的电费和收益,再加上政府节能补贴,粗略算来,富士康去年的节能收益大大高于其投入的节能改造资金。

案例解析2:

湖北能源鄂州电厂总经理廖述新称,去年企业通过节能改造,提高机组效率,煤耗大大下降。“节约下来的排放量,在碳市场上卖出20万吨,企业获得约400万元收入。”自湖北省启动碳交易试点以来,包括鄂州电厂在内的企业已获取的减排收益达2000多万元。

碳市场理论基础

外部性理论。外部性理论主要是由英国剑桥大学教授马歇尔和庇古在20世纪中叶提出来的,因此被称为“庇古理论”。利用征税的手段,使得私人成本包含其所造成的社会成本,实现边际私人成本和边际私人收益的平衡,从而实现资源的最优化配置。这种税收被称为“庇古税”。庇古税的税率应当等于边际私人成本和边际社会成本的差额。庇古认为,通过征收这种税收,企业将外部成本内部化后,必须采取符合其利益的措施最小化其私人成本,而企业在实现私人成本最小化的同时也实现社会成本的最小化。兔子君指出企业附加碳税后,会采取节能减排能措施最优化生产,只要合理配置碳税,就会达到减排与促进经济发展最优化的结果。

科斯定理。科斯认为市场本身可以有效消除环境外部性,只要污染权利得到明确,并且可以在市场上进行交易。在其1960年发表的《论社会成本问题》(《The Problem of Social Cost》)一文中,科斯首次提出这一“产权理论”。产权理论要求政府将外部行为确立为一种权利,并且允许这种权利在市场进行自由交易,由市场对这种权利的价值进行判断,对权利的分配进行配置。科斯的“产权理论”,为政策决策者利用排放交易这一市场机制解决环境外部性问题提供了理论基础。兔子君指出二氧化碳为代表的温室气体需要治理,而治理温室气体则会给企业造成成本差异;既然日常的商品交换可看作是一种权利(产权)交换,那么温室气体排放权也可进行交换;由此,借助碳权交易便成为市场经济框架下解决污染问题最有效率方式。

比较优势理论。根据李嘉图比较优势理论,每个国家不一定要生产各种商品,应集中力量生产那些利益较大或不利较小的商品,然后通过国际交换,在资本和劳动力不变的情况下,生产总量将增加,如此形成的国际分工对贸易各国都有利。如同某种商品的生产成本一样,在温室气体减排方面,各国的减排成本也会有所不同,而且不同的行业减排成本也不相同。这样,减排成本低的国家或行业就具有比较优势,而减排成本高的国家或行业就具有比较劣势。

碳交易的市场机制

《京都议定书》建立三种碳排放交易机制,遏制全球变暖。联合国针对全球变暖,出台《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京都议定书》两大公约,并催生以二氧化碳排放权为主的碳交易市场机制,主要有三种:清洁发展机制(CDM)、联合履行机制(JI)和国际排放贸易机制(ET)。最后一种是基于配额型交易。

1、  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CDM)

《京都议定书》第十二条规范的“清洁发展机制”,发达国家通过提供资金和技术的方式,与发展中国家开展项目级的合作,通过项目所实现的“经核证的减排量”(简称CER),用于发达国家缔约方完成在议定书第三条下的承诺。

2、  联合履行(Joint Implementation,JI)

《京都议定书》第六条规范的“联合履行”, 即两个发达国家之间的项目减排量转让合作机制。减排成本较高的发达国家通过该机制在减排成本较低的发达国家实施温室气体减排项目。项目活动产生的减排量通过“减排单位”(Emission Reduction Unit,ERU)认真后可用于项目投资国履行其温室气体的减排承诺。同时项目实施国通过项目获得相应资金或有益于环境的先进技术,从而促进本国的低碳发展。

3、排放交易(Emissions Trade,ET)

《京都议定书》第十七条规范的“排放交易”,则是在附件一国家的国家登记处之间,进行包括“排放减量单位”、“排放减量权证”、“分配数量单位”、“清除单位”等减排单位核证的转让或获得。“排放交易”详细规定于第18/Cp.预计在2007年起,“排放交易”将在“国际交易日志”(各种减排单位核证的交易所)机制下进行。

这三种都允许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国与国之间,进行减排单位的转让或获得,但具体的规则与作用有所不同。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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