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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独资企业因违反核安全法被环保部开20万元罚单

2017-02-17 09:04来源:北极星电力网综合关键词:核电环保部帝国电泵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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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在阳江核电厂5、6号机组核安全3级除气塔疏水泵最终配管焊接过程中存在违反操作规程实施补焊的问题,在红沿河核电厂5、6号机组核安全3级屏蔽泵设计和制造过程中存在设计活动未备案的问题。

以上事实,有《大连帝国屏蔽电泵有限公司2016年度综合性检查记录单》(NRO-JXIII-ZHJL-16012)、《关于印发〈大连帝国屏蔽电泵有限公司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制造活动综合性检查报告〉的通知》(北核发〔2016〕177号)和《针对核级屏蔽电泵“违规补焊”和“设计活动未报备”等有关问题的报告》(大帝屏发[2017]01号)为证。

我部于2017年1月24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于2017年1月25日明确表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接受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部《核安全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环法字〔2017〕5号)及《送达回证》(国核安送[2017]02号)和你公司《关于核安全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回函》(大帝屏发[2017]02号)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在阳江5、6号机组核安全3级除气塔疏水泵最终配管焊接过程中违反操作规程实施补焊的行为违反了《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第八条关于“民用核安全设备标准是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技术依据”的规定。《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未按照民用核安全设备标准进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禁止使用相关设计、设备,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该条规定,我部决定责令你公司停止违法行为,限于2017年2月28日前改正,并处20万元罚款。

你公司在红沿河5、6号机组核安全3级屏蔽泵设计和制造过程中设计活动未备案的行为违反了《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关于“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活动开始30日前,将有关文件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的规定。《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在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和安装活动开始前,未按照规定将有关文件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的,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责令停止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限期改正”。根据该条规定,我部决定责令你公司停止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活动,限于2017年2月28日前改正。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停止生产和限期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你公司应立即停止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活动,限期改正,并于改正期满后10日内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部。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账户:

收款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开户银行:光大银行北京礼士路支行

账号:75010188000021101

收入项目为“核与辐射安全监管行政处罚罚没收入”,缴款时请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我部将缴款凭据寄到你公司。逾期不缴纳罚款,我部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部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环境保护部

2017年2月10日

抄送:环境保护部华北、华东、华南、东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机械院核设备安全与可靠性中心,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中广核工程有限公司,国核工程有限公司,中核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7年2月14日印发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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