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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能源监管办发布《河南风电场及光伏电站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2月25日前反馈

2017-02-21 13:58来源:北极星风力发电网作者:本站关键词:河南风电风电场风电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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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风力发电网获悉,近日河南能源监管办发布关于征求《河南风电场及光伏电站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可再生能源政策,规范河南省风电场、光伏电站并网运行管理,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我办起草了《河南风电场及光伏电站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印送你们,请组织研讨,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并于2月25日前加盖公章,反馈我办。以下为意见函及实施细则原文:

关于征求《河南风电场及光伏电站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

河南省能源局,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各有关电力企业: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可再生能源政策,规范河南省风电场、光伏电站并网运行管理,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我办起草了《河南风电场及光伏电站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电子版请在我办网站通知栏下载http://henb.nea.gov.cn),现印送你们,请组织研讨,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并于2月25日前加盖公章,反馈我办。

联系人:市场监管处 郭芳云

联系电话:0371-65683719 65836663(传真)

电子邮箱:

schenb@nea.gov.cn

附件:

河南风电场及光伏电站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河南能源监管办

2017年2月14日

河南风电场及光伏电站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河南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落实国家可再生能源政策,规范河南风电场、光伏电站并网运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电力监管条例》、《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电网运行准则》(GB/T31464-2015)、《风电场接入电力系统技术规定》(GB/T19963-2011)、《光伏发电站接入电力系统技术规定》(GB/T19964-2012)、《风电场功率预测预报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1]177号)、《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监市场[2006]42号)、《风电功率预测功能规范》(NB/T31046-2013)、《光伏发电站功率预测技术要求》(NB/T32011-2013)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河南省内已并网运行的,由省级电力调度机构直调的风电场和光伏电站。地(市)、县电力调度机构及其直接调度的风电场和光伏电站可参照执行。

新建风电场、光伏电站自第一台风电机组或逆变器并网当日起,六个月后纳入本细则考核管理;扩建风电场、光伏电站自第一台风电机组或逆变器并网当日起,进行参数设置更新,自动纳入本细则考核管理,免除因扩建期间配合主站调试引起的技术管理考核。

第三条 风电场、光伏电站以调度计划单元为基本结算单元参与本细则。

第四条 国家能源局河南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河南能监办”)负责监管电力调度机构、风电场及光伏电站执行本细则的情况。河南电力调控中心在河南能监办授权下具体实施调度管辖范围内风电场、光伏电站并网运行管理的日常统计和考核工作。

第二章 运行管理

第五条 新建或扩改建风电场、光伏电站自第一台风电机组或逆变器并网当日起,六个月内应提交接入系统检测报告,主要包括电能质量测试、有功功率性能测试、无功功率性能测试、动态无功补偿性能测试和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等五项,每项缺失按照全场站当月上网电量的2%考核/次。若当月考核电量不足2万度,则按2万度进行考核。

第六条 风电场、光伏电站应严格服从所属电力调度机构的指挥,迅速、准确执行调度指令,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者拖延执行。接受调度指令的风电场、光伏电站值班人员认为执行调度指令将危及人身、设备或系统安全时,应立即向发布调度指令的电力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报告并说明理由,由电力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决定该指令的执行或者撤销。出现下列事项之一者,定为违反调度纪律,每次按照全场站当月上网电量的5%考核,若考核电量不足20万度,则按20万度进行考核。

(一)未经电力调度机构同意,擅自改变调度管辖范围内一、二次设备的状态,以及与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有关的安全稳定控制装置、AGC、AVC装置等的涉网参数或电力调度机构下达要求的整定值(危及人身及主设备安全的情况除外,但须及时向电力调度机构报告);

(二)无故拖延或拒绝执行调度指令;

(三)不如实反映调度指令执行情况;

(四)现场值班人员不具备与相关调度机构业务联系资格,或不满24小时值班要求;

(五)不执行电力调度机构下达的保证电网安全运行的措施;

(六)调度管辖设备发生事故或异常,5分钟内未向电力调度机构汇报(可先汇报事故或异常现象,详细情况待查清后汇报);

(七)在调度管辖设备上发生误操作事故,未在1小时内向电力调度机构汇报事故经过或造假谎报;

(八)未按要求向电力调度机构上报试验申请、方案;

(九)未能按照电力调度机构安排的测试计划开展并网测试,且未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延期申请;

(十)其他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认定属于违反调度纪律的事项。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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