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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已有排污许可证与国家统一版本许可证如何衔接

2017-06-08 09:01来源:中国排污许可关键词:火电厂排污许可证火电企业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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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里的一天,在一场关于排污许可制度的讨论会上,一位地方环保干部带着一丝忧虑的神情说:“我们很多年以前就把排污许可证作为一项行政许可写入本省的环保条例里面了,禁止企业无证排污。同时出台了文件,将排污许可证作为企业到工商局申领营业执照和进行工商年检的前置条件。现在国家开始统一许可证的核发规范,就存在一个换证的问题。很多人都认为地方的许可证就已经作废了。但是,现在开始换证的又只有火电、造纸两个行业,其它行业怎么办呢?老证如果作废,或者停止发证,那企业就变成了无证排污,工商年检都办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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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一位来自地方的环保干部这时也发表意见:“不同地方有共性也有差异,我们也遇到过这样的问题,有企业表示疑惑,但我觉得其实没有什么关系。我们省原来的许可证已经发了2800多家了,现在国家有了新的要求,火电、造纸就开始重新核发。其他还没有发的就暂停了,先不发了,以后按照国家的要求再逐步的发,对我们省而言影响并不大。”

然而,这个“新证”换“旧证”的任务又是必须要一步步完成的。

一位地方环保厅长告诉“中国排污许可”,我们以前也发“排污许可证”,但是,过去的许可证与现在国家改革要发的这个许可证,除了名字一样之外,内涵已经完全不同。按照我的理解,以往的许可证就是一纸行政许可,记载着企业的基本信息和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发给了企业之后,往往就是锁到抽屉里去了,在多项固定污染源管理制度分头并行的情况下,它并没有实现实际的环境管理功能,更不可能承载起固定污染源管理基础制度的作用。不可否认,也有一些试点工作开展时间长的地方,排污许可证的内容相对丰富详实,但排污许可制的定位、内容、后续监管要求等等,在信息化、全过程管理等方面仍然存在不足。

他解释说,按照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部署,作为本次改革完善后的 “国家版”排污许可证,既要承担固定污染源管理基础制度的角色,体现精细化管理;还需要在全国统一的信息平台上,按照统一的技术规范申请与核发,体现科学化、信息化管理;同时还要承担各项固定污染源管理制度衔接融合的核心角色,不仅要实现对污染源全过程的管控,还要做到与环评制度相衔接,与总量控制、排污权交易等制度相融合,因此许可证上的内容就包含了企事业单位需要履行的涉及污染物排放的所有法定职责。我们需要全国范围内先将这个基础框架搭建起来,将承载着基础管理意义的“国家版”许可证发下去,才能继续推进固定污染源管理制度的改革。

然而,新证和旧证,该如何实现过渡和逐步更替呢?

从政策角度应该这么理解: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改革任务安排,排污许可制改革会逐步覆盖所有依法应当持证排污的行业,这个制度要2020年才能基本建成,实现固定污染源的全覆盖。国家还没有发布需要持证排污的截至时限的行业,地方都还是可以按照地方法规以及既有的管理要求来照常管理。

对于那些国家还没有开始统一发证的行业,为了减少重复发证带来的资源浪费,各地原则上应该暂停按原要求核发或者换发排污许可证。但每个地方的具体情况可能不同,对于企业因为融资、贷款的需要,或根据当地法律法规的要求确实需要申请或者换发许可证的,各地仍然可以按照地方现有的法规核发“地方版”的排污许可证给企业。

原标题:地方已有的排污许可证与国家统一版本的许可证如何衔接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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