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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印发《风光储联合发电站设计规范》(征求意见稿)

2017-07-11 14:11来源:北极星风力发电网关键词:风电标准风光储发电风电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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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站区布置

8.1  一般规定

8.1.1风光储联合发电站总体布置设计,应满足电力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方面的要求、综合考虑交通运输、接入系统方案、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军事设施、矿产资源、文物保护等方面的因素。

8.1.2站区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光伏电站设计规范》GB50797、《风力发电场设计规范》GB51096、《35kV-110kV变电站设计规范》GB50059、《电化学储能电站设计规范》GB51048、《220kV-750kV变电站设计技术规程》DL/T5218的要求。

1 风力发电、光伏发电不同场时,应各自满足相应类型的电站设计规范要求。

2 风力发电、光伏发电同场时,除各自满足相应类型电站的设计规范要求外,还应考虑风力发电机组与光伏组件的互相影响。

8.1.3站区总平面设计应包含风力发电场区布置、光伏阵列区布置、储能系统区布置、升压配电区布置、公共生活区布置和辅助生产配套设施布置设计。

8.1.4电站总体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电站规模化开发,充分利用风能资源、太阳能资源和土地资源。

2合理利用地形、地质条件,减少土石方量。

3降低工程造价和运行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4符合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的要求。

8.1.5电站采用的坐标系统应与工程所在地的土地、规划、水利、海洋等部门采用的坐标系统一致。

8.2  建筑物及构筑物的布置

8.2.1电站建(构)筑物的布置应根据总体布置要求、站址地质条件、设备型号、电源进线方向、对外交通以及有利于站房施工、设备安装与检修和工程管理等条件,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8.2.2建筑物在平面、空间的组合上,应根据工艺要求,充分利用自然地形,布置上要紧凑合理。建筑布局应根据地域气候特征,防止和抵御寒冷、暑热、疾风、暴雨、积雪和沙尘等灾害侵袭。建筑单体应考虑安全及防灾(防洪、防涝、防震、防滑坡等)措施。

8.2.3  辅助和附属建筑的布置应根据工艺要求和使用功能统一规划,宜结合工程条件采用联合建筑和多层建筑,提高场地使用效率,节约用地。

8.2.4  各级配电装置的布置位置,应使通向升压变电站的线路在入口处的交叉和转角的数量最少,场内道路和低压电力、控制电缆的长度最短,以及各配电装置和主变压器之间连接的长度最短。

8.2.5电站监控室宜能观察到进出升压站及储能区域的主要出入口。

8.3  辅助生产配套设施布置

8.3.1电站道路设计,应符合电站总体规划,满足运行、检修、消防和大件设备运输和吊装等的要求,综合考虑道路状况、自然条件等因素。应坚持节约用地原则,尽量利用已有道路或路基,不占或少占耕地,便利农田排灌,重视水土保持和环境保护,因地制宜、就地取材,降低工程造价。

8.3.2电站进站道路和站内道路设计,应按《变电站总布置设计技术规程》DL/T 5056和《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的要求执行。应根据生产、生活和消防的需要,在站区内各建筑物之间设置行车道路、消防车通道和人行道。站内主要道路宜采用泥结碎石路面、混凝土路面或沥青路面。风电场和光伏电站区内道路宽度宜为4米。

8.3.3电站施工道路和检修道路,应布置成环形;如成环有困难时,应具备回车条件。

8.3.4电站施工道路宜与检修道路相结合。施工道路路基宽度,应考虑施工吊装设备通行宽度的要求适当加宽。

8.3.5  主要进站道路应与通向城镇的现有公路相连接,其连接宜短捷且方便行车,宜避免与铁路线交叉。

8.3.6场地排水方式应根据站区地形、降雨量、土质类别、竖向布置及道路布置,合理选择排水方式,一般宜采用地面自然散流排渗,雨水明沟、暗沟(管)或混合排水方式。

8.4  竖向布置

8.4.1电站的公共生活区、升压配电区、储能系统区应进行竖向布置,竖向布置应根据生产要求、工程地质、水文气象条件、场地标高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利用地形,减少场地平整土石方量,降低场地平整的费用,并应避免施工区场地表土层的大面积破坏,防止水土流失。应使挖方量与填方量接近,在填、挖方量无法达到平衡时,应落实取土或弃土地点。

2 站区场地的最小坡度(宜为0.5%至2%)及坡向以能较快排除地面水为原则,应与建筑物、道路及场地的雨水窨井、雨水口的设置相适应,并按当地降雨量和场地土质条件等因素确定。

3 地处山坡地区光伏发电站的竖向布置,应在满足工艺要求的前提下,合理利用地形,节省土石方量并确保边坡稳定。

4 应考虑场地整体坡向布置水源供给点(生活、消防水池等)以及污水排放点(一体化污水处理装置、化粪池等),供水点宜布置在海拔较高处,污水排放点宜布置在海拔较低处。

5 在不设大堤或围堤的站区,升压站(或开关站)的室外地坪设计标高应高于设计高水位0.5m。

8.4.2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及道路等标高的确定,应满足生产使用方便的要求。地上、地下设施中的基础、管线,管架、管沟、隧道及地下室等的标高和布置,应统一安排,合理交叉,便于维护,排水畅通。

8.4.3 站区场地排水系统的设计,应根据地形、工程地质、地下水位等因素综合考虑,并符合下列要求:

1 场地的排水系统设计,应按规划容量全面考虑,并使每期工程排水畅通。

2 当室外沟道高于设计地坪标高时,应有过水措施,或在沟道的两侧设排水设施。

3 对山区或丘陵地区的联合发电站,在站区边界处应有防止山洪流入站区的设施。

8.4.4公共生活区自然地形坡度在5%-8%以上时,竖向布置宜采用阶梯式布置。

8.4.5场地设计坡度应根据设备布置、土质条件、排水方式确定。

8.4.6主要生产建筑物的底层设计标高高出室外地坪不应小于0.3m,其他建筑物底层设计标高高出室外地坪不应小于0.15 m。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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